毛仕合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00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仕合, 1983年8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钱X喜,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二刑诉(2014)76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仕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仕合及其辩护人钱X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14年2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毛仕合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情未了”唱吧门口与被害人刘XX发生打斗,其间刘XX被毛仕合持刀杀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XX系失血过量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毛仕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毛仕合对起诉指控其持刀伤害被害人的事实不持异议,辨称其是在喝酒醉后在被对方多人殴打的情况下,才持刀伤害对方,被害人有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进行辩护;其辩护人以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毛仕合系防卫过当为由进行辩护,且有坦白情节,建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毛仕合酒后与郭XX、陈XX(陈某)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情未了”酒吧喝啤酒,期间,郭XX在酒吧内见到老乡田XX便叫田与他们一同喝啤酒,在喝酒过程中,被告人毛仕合与田XX发生口角,田XX便打电话叫被害人刘XX等人前来帮忙,刘XX便叫一起玩的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来到“情未了”酒吧门口,其间,陈XX电话叫其表弟唐某来到“情未了”酒吧。双方由此发生口角争吵,进而发生相互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毛仕合持刀将刘XX杀伤。刘XX被杀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XX系失血过量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毛仕合被李某某、马某某等人抓住并控制至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出示并宣读的下列证据证明:

1、新华路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证明新华路派出所于2014年2月1日22时51分接110指令:在情未了门口有人被杀伤。接报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初步了解到被杀伤的刘XX已送遵义市人民医院抢救。犯罪嫌疑人毛仕合已被现场的李某某、马某某控制交给民警。同时现场民警在情未了酒吧门口梯步下面的水泥地上发现有大量血迹,在血迹旁边有一把黑色折叠刀,刀上有大量血迹。现场民警立即将刀提取,并将犯罪嫌疑人毛仕合带到刑侦九中队作进一步查证。

2、被告人毛仕合的供述。供认了其于2014年2月1日晚,酒后与朋友郭XX、陈某在丁字口“情未了”酒吧内喝啤酒,当晚他喝醉了。其间,郭XX叫了一瘦高男子(即田XX)过来一起喝酒,他便与田XX发生了口角。后来在情未了门口,瘦高男子用手指着他说“就是这个私儿”,然后就有几个男子对他拳打脚踢,右手小指被对方的刀划伤,他便抢过对方的刀,向对方挥舞,并向正面对着他的一名男子上半身(即刘XX)捅了两刀,捅后就见那男子胸口喷出血来,对方的人就围过来把他手中的刀抢过去,将他按在地上进行殴打,二、三分钟后,派出所的民警就来到现场将他带到医院包扎手上伤口后带到了公安机关。

3、证人郭XX、陈某、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郭XX、毛仕合、陈某三人在情未了酒吧喝啤酒,其间郭XX碰见其老乡田XX,便叫田过来与他们一起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毛仕合就和田发生言语冲突。陈某便打电话给唐某讲他在情未了酒吧,可能要扯皮,叫唐开车来过来。唐某穿着睡衣便到了情未了酒吧门口找到陈某。此时,田XX也叫了五、六个男子来到了酒吧门口,田喊的人就和唐某、毛仕合发生打架,郭XX在中间劝,陈某和唐某便开跑了。对方的四个人就围住毛仕合打,后才知道对方一男子被杀了,另有一男子左手被划伤。

4、证人田XX及其女友彭某某、李某俊证言。证明案发当晚,田XX与女友彭某某到情未了酒吧喝啤酒,田XX碰到老乡郭XX后,郭XX便叫田与他们(毛仕合、陈某)一起喝酒,期间,毛仕合与田XX发生口角纠纷。田XX便打电话叫刘XX等人前来帮忙。后刘XX等人来后,在情未了酒吧门口,刘XX等人就和毛仕合、唐某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刘XX就受伤倒地了,全身都是血,刘XX的女朋友帮他按住胸部伤口。后李某俊及刘XX的朋友涛涛和另一男子(马某某)把毛仕合抓住,李某俊就叫人报警,后警察来了,发现梯坎下面地上有把刀,李中俊就找了个方便袋给民警把刀装起,民警就将毛仕合带走了。刘XX的女友等人打车把刘XX送医院抢救。

5、证人刘某甲(被害人之女友)、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及刘某乙与被害人刘XX从狮子桥夜港酒吧喝酒出来,刘XX就接到田XX的电话说在情未了酒吧扯皮,叫刘XX过去帮忙,刘XX便叫他们一起到了情未了酒吧。刘某军同时亦接到田XX的电话赶到了情未了酒吧。他们到达情未了酒吧门口后,田XX就给刘XX讲事情的经某某(即被告人毛仕合)及一某某的男子(即唐某)和田XX、刘XX等人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刘XX被毛仕合拿刀将胸部杀伤。李某某手臂亦被杀伤。刘XX被杀伤后,李某某和马某某将毛仕合抓住并控制,警察到后就将毛仕合交给了警察带走。刘XX的女友刘某甲和刘某军打车将刘XX送医院抢救。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公安机关按照辨认程序将被告人毛仕合的照片拿给现场证人田XX看后确认是案发当晚与他扯皮的高个子,将刘XX的照片拿给他看后确认是其叫打电话喊来帮忙被杀害的刘XX。(2)将刘XX的照片拿给证人李X俊看后确认是到现场被杀伤的刘XX。(3)将毛仕合的照片拿给证人刘某丙,确认就是持刀杀伤其男朋友刘XX的高个子;将刘XX的照片拿给她看后确认是被高个子杀伤的刘XX。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毛仕合带公安人员到现场进行指认的情况。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情未了酒吧与湘江河河堤相接的方形平台处,在平台与湘江河河堤相接的河堤地面上、平台上以及楼道上有多处血迹(均已提取)。

9、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死者刘XX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肩部、左肩部、右胸部、右上臂、右背部,失血过量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10、贵州航天医院急诊病历。证明李某某2014年2月1日23时55分因刀刺伤到该院医治。

11、DNA检验报告(侦查第二卷第34页)。证明(1)中心现场周围有四处提取的血迹系死者刘XX所留,凶器刀刃上的和刀柄上的血为死者刘XX所留;(2)中心现场周围有处三处提取的血迹及被告人毛仕合身上提取的血迹为毛仕合所留;(3)中心现场有三处血迹为李某某所留;(4)死者刘XX系刘宗文之子。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毛仕合出生于1983年8月6日;被害人刘XX出生于1985年11月15日。

上述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仕合酒后因纠纷与他人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持刀将他人杀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经查,本案系酒后口角纠纷引起的相互打斗,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和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故其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系前来帮忙对引起打斗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毛仕合能坦白交待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毛仕合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仕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忠

审 判 员  沈必强

代理审判员  吴世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春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