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仝忠高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仝忠高,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克智,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丁丽。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忠高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海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忠高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克智、丁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仝忠高、聂某某(已判刑)及另一男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桥洞旁看见被害人陶某某拉着行李箱路过,三人便尾随陶某某至水西路桥洞旁的公交车站台,仝忠高故意撞上陶某某所拉的行李箱,称陶某某撞伤了他,要求陶某某赔偿,陶某某不愿意,仝忠高等人便威胁陶某某,仝忠高让聂某某和另外那名男子拉着陶某某的手,将陶某某控制,仝忠高将陶某某身上现金5500元抢走,陶某某恳求三人还钱,仝忠高还了600元给陶某某便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的供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仝忠高以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仝忠高辩称,起诉指控不属实,案发当天其出现在案发现场,但其不认识聂某某,也未参与抢劫。
被告人仝忠高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仝忠高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仝忠高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5时许,被告人仝忠高、聂某某(已判刑)及另一男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桥洞旁看见被害人陶某某拉着行李箱路过,三人便尾随陶某某至水西路桥洞旁的公交车站台,仝忠高故意撞上陶某某所拉的行李箱,称陶某某撞伤了他,要求陶某某赔偿,陶某某不愿意,仝忠高与聂某某等人便威胁陶某某,三人强行将陶某某身上现金5500元抢走,陶某某恳求三人还钱,仝忠高还了600元给陶用后便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仝忠高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仝忠高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3、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聂某某指认2015年1月21日伙同仝忠高及另一名男子抢劫的地点位于钟山区火车站桥洞公交车站台,公安机关对现场拍照予以固定。
4、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证实:⑴经被害人陶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本案被告人仝忠高系2015年1月21日在六盘水市火车站桥洞抢劫陶的其中一人;⑵经同案犯聂某某对12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本案被告人仝忠高系2015年1月21日参与其抢劫陶某某的人。
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聂某某亲属已代聂赔偿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6000元,聂某某因该案已被判刑。
6、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21日5时30分,我路过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路桥洞下面时,一名男子从我后面打着电话从我旁边超上去前面,接着那名男子又转身从我对面迎我走来,突然那名男子就撞着我手上的行李箱,接着那名男子说我把他撞伤了,我说我没有撞伤他,那名男子就说我说话有点过分,并要求我带他去医院检查,同时又走来两名男子到我旁边,赶后来的两名男子说我把他朋友撞伤了带他朋友去医院检查,我就说我没有撞伤他,他们就叫我到水西路桥洞口旁边的小路去,我说我不去,我对他们说如果要去医院检查的话,就去火车站旁边的医院,他们说从桥洞旁边的小巷道去,下面有一个医生看得好,接着我说拿100元给他去医院检查,那名男子就把钱接过去,站在旁边的两名男子就说要1000元才够,我说没有那么多,三名男子就将我拉到桥洞口旁边的公交车站台后面去,两名男子一人拉住我的一只手,自称被我撞伤的那名男子问我还有钱没有,我说没有了。其中一名男子就搜我身上,这名男子从我上身将我的5500元现金抢走,我就叫他们把钱还我,他们不还,我就用手抱着其中一名男子的手,那名男子就说要杀我,我就对他们说我辛辛苦苦打了一年工就只赚得这一点钱,之后拿我钱的那名男子就拿了600元钱还我,接着三名男子就跑走了,之后我就报警了。那三名男子没有殴打我,就只有自称被我撞伤的那名男子说要用刀杀我,当时我没有看到刀。
7、同案犯聂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6时许,我在钟山区田湾菜场路口遇见仝忠高和另外一名男子,我过去和他们打招呼,仝忠高对我说去找点钱用,我同意和他们去找钱。我们三人就去了钟山区火车站桥洞旁,看见一名男子拉着一个行李箱朝我们走来,仝忠高和另外一名男子走前面,我走在后面,到火车站桥洞的公交车站旁,我看见仝忠高和那名男子在和拉行李的男子纠缠,我就围上去,我听见仝忠高对拉行李的男子说“你碰着我了,我的手是残疾,带我去检查”。然后拉行李的男子不愿意,仝忠高就叫这名男子拿钱看医生,这名男子不愿意,仝忠高就继续跟这名男子要钱,后来拉行李箱的这名男子就从裤兜里拿出100元给仝忠高,并对仝忠高说我只有100元,你拿去看医生,仝忠高接过钱后说100元不够,就继续向这名拉着行李箱的男子要钱。这名男子就对仝忠高说没有钱,另外一名男子就说你拿这点钱打发叫花子,老子几刀杀死你,然后仝忠高就说走后面的诊所看病,然后拉行李箱的男子就和我们一起走到公交车站后面的时候,仝忠高发现这名拉行李箱的男子身上有钱,仝忠高叫我上去拉住这名男子的手,然后我就上去拉住这名男子的左手,另外一名男子拉住右手,然后仝忠高就伸手去那名男子衣服包里的钱拿走了,这名男子就拉着另外一名男子说这是我一年打工挣来的钱,叫我们还点给他,后来我看见仝忠高就数了点钱给这名男子(具体多少我不知道),然后我就放开被害人的手和我们一起抢劫的男子往交警支队方向跑了,跑到钟山区大世界旁和仝忠高会合,仝忠高就拿出1600元给我,然后我们三人就各自回家了。我和仝忠高是朋友,另外一名男子是当天通过仝忠高认识的,基本情况不清楚。
被告人仝忠高对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聂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提出异议,辩称不认识聂某某,也并未参与抢劫。经查,被告人仝忠高犯抢劫罪的事实,有同案犯聂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与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仝忠高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忠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现有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仝忠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仝忠高的指定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仝忠高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仝忠高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忠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扣除原判之前被羁押的一个月零九日>。)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 邓 蕾
人民陪审员 刘仕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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