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点圆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0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点圆,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点圆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群红、被告人王点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点圆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六盘水市第一中学门口公交车站台处,搭乘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贵BUXXXX号出租车,中途王点圆借故下车到一木材厂找了一根长约20厘米的木棒藏在身上,返回车上乘坐在后排位置,当车行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双龙井柏杨坡电厂旁公路上时,王点圆拿木棒抵住王某某的腰部威胁王某某将钱交给自己,王某某将车停靠在路旁后将195元现金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959元的白色魅族手机递给王点圆,王点圆抢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点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王点圆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点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点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王点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王点圆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点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  陈化开

人民陪审员  刘仕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悦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