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水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0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水生,因本案于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水生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敖海燕、被告人余水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余水生从钟山区场坝路口的家中出来,走到场坝路口往茶叶林方向不远处,拦住被害人王某某的三轮车说要去赵家庄,当三轮车行驶至钟山区第二十二小学旁的一个巷子里时,余水生用左手勒住王某某的脖子,右手拿刀抵住王某某的腰部,将王某某的右手划伤,并强行抢走了王某某的现金71元和一部杂牌手机(无法作价格鉴定)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水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水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水生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水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余水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水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71元及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  卯 欣

人民陪审员  谢朝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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