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泽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贵BUXXXX号车,沿汪水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汪水路六盘水市第六中学路段处时,因赵某某未注意观察,致使所驾驶车辆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黄某某撞倒,造成行人黄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黄某某生前系车祸,导致右侧顶肯、枕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致使重度颅脑损伤,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的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因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黄某某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已获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谅解。经水城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接收赵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呼吸试酒精测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时将行人撞倒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事故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获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庄茂江
人民陪审员 夏诚菲
人民陪审员 陈化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耿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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