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少能减刑裁定书
罪犯龙少能,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少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系累犯。2012年7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少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少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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