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芝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15
罪犯潘玉芝,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玉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2012年8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玉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玉芝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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