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盗窃罪、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一审裁定书
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桐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因发现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5)桐法刑初字第38号”,现更正为:“(2015)桐法刑初字第40号”。
审 判 长 龙 洁
人民陪审员 吴大霞
人民陪审员 潘朝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远丽
")原判决书第1页第3行:“(2015)桐法刑初字第38号”,现更正为:“(2015)桐法刑初字第40号”。
审 判 长 龙 洁
人民陪审员 吴大霞
人民陪审员 潘朝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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