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显荣减刑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四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显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3年7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六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八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兴刑执字第12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出(2013)兴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5年10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显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显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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