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熊某某,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熊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杉坪村景区警务室旁210国道上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李某某吸食。
2、2014年9月9日晚,熊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杉坪村景区警务室旁210国道上以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某吸食。
2014年9月10日,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杉坪村景区警务室旁将熊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晶体嫌疑物5包。经称量,重2.36克;片剂嫌疑物1包,重0.36克。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6包嫌疑物均具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经现场检测,熊某某尿液呈阳性,系吸毒人员。2014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尿液检测报告,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甲基苯本案系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从其身上搜出的2.72克毒品应计算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 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启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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