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杨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邓某某,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文盲或半文盲。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文盲或半文盲。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监视居住。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邓某某的盗窃事实
1、2014年2月份的一天,邓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钢丝绳200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元。
2、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邓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四块三角铁板。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
3、2014年6月份的一天,邓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盗窃铁凳子两个,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元。
4、2014年6月份的一天,邓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滑轮三个。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0元。
5、2014年7月的一天,邓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钢管22根。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41元。
(二)、杨某某的盗窃事实
1、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钢丝绳60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元。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钢筋40斤、电缆线1.1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元。
3、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铁丝网10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元。
4、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钢丝绳70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元。
5、2014年8月25日,杨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钢丝绳40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元。
(三)、杨某某、邓某某共同盗窃的事实
1、2014年7月份的一天,邓某某、杨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电缆线一根,剥皮后重3斤。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
2、2014年8月15日5时许,邓某某、杨某某在桐梓县燎原镇某源煤矿实施盗窃,盗走溜槽14块,其中3块被杨某某运回家中,剩余11块被邓某某藏匿于煤矿外的土地里,后被煤矿工作人员发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4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称量笔录,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 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彦
人民陪审员 吴大霞
人民陪审员 潘朝举
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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