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显平减刑裁定书
罪犯敖显平,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显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150元依法追缴。2010年8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因漏罪(盗窃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千元,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敖显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敖显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