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广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27
罪犯黄克广,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克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10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克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2月至2013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克广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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