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园林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27
罪犯麻园林,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麻园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000元(已支付)。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69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罪犯麻园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麻园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麻园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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