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假释裁定书
罪犯吴强,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吴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1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罪犯吴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于2014年2月26日缴纳罚金一万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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