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虎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29
罪犯赵虎,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1075.34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兴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该罪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虎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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