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学万减刑裁定书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1998)兴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学万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1)黔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2004)兴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兴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二○○九年四月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罪犯闻学万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闻学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综合记功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闻学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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