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老虎、蒋启会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付老虎,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同年5月7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启会,云南省会泽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老虎、蒋启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老虎、蒋启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启会购买毒品后,将毒品放于被告人付老虎家中,并与被告人付老虎商议由付老虎联系买家进行贩卖毒品。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付老虎以2 000元的价格将从被告人蒋启会处拿的5个毒品零包卖给袁某某。2014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付老虎、蒋启会在盘县普古乡某村付老虎家中贩卖一个毒品零包给李某某。同日,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付老虎要购买10 000元的毒品,商议好交易地点后,被告人付老虎、蒋启会携带毒品前往交易地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三包,作案通讯工具“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MI”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付老虎家中查获毒品嫌疑物一包、简易称一把。贩卖给袁某某、李某某的毒品均已被公安民警依法提取并扣押。经称量,上述毒品嫌疑物共重56.35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老虎、蒋启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通话清单,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老虎、蒋启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且缴获毒品海洛因56.3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启会提供毒品海洛因,被告人付老虎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老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蒋启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11月19日止。)
三、对被告人付老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 000元,予以追缴。
四、涉案毒品海洛因56.35克及作案通讯工具“MI”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vivo”牌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简易称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司春艳
代理审判员 支兰芬
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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