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洪林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江洪林(别名小林林),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5日19时许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孙端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绍兴市柯桥看守所,同年2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城,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被告人江洪林之侄。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洪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洪林及辩护人江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江洪林因怀疑妻子王某云有不良行为,于2014年2月3日21时许,骑摩托车到大方县XX乡XX村X组其岳父王某甲家询问中王某云,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江洪林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妻子王某云杀伤后逃跑。当晚王某云被家人送大方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云肠管破裂引起急性腹膜炎,于2014年2月6日4时许死亡。
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江洪林的供述、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江洪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洪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江洪林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江洪林因怀疑妻子王某云有不良行为,于2014年2月3日21时许,骑摩托车到大方县XX乡XX村X组其岳父王某甲家询问王某云,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江洪林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妻子王某云杀伤后逃跑。当晚王某云被家人送大方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云系因开放性腹腔损伤合并结肠破裂,肠内容物外溢继发急性化脓性腹膜炎,最终因感染中毒性休克于2014年2月6日4时许而死亡。经鉴定,王某云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4年2月7日,大方县人民医院与死者王某云家属就王某云的死亡达成一致协议,大方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王某云家属王某明98000元人民币,后王某云之子江某贵因王某云的死亡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由、以大方县人民医院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大方县人民医院与江某贵就王某云的死亡在诉讼中达成一致协议,大方县人民医院于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江某贵就王某云死亡后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江洪林的供述:案发前,他妻子王某云经常出门就是四五天不回家,打电话也不接听,他给岳母孔某美讲过几次,要求其劝说王某云。但孔某美一直未答复他。2013年底的腊月三十日王某云外出后,没有在家里过年。2014年农历正月初一他去大方县XX乡XX村X 组岳父王某甲家拜年,王某云看见他就走了,当晚王某云未转回岳父家。次日,他就回家后不见王某云回家,正月初四下午六时许,他打电话问他岳母王某云在她家没有,她说没有在,她还在电话里说问这些搞哪样,他说“如果王某云在你们那儿我心里要好在点”。打完电话,他就拿着家里的一把小西瓜刀,骑着摩托车去到岳母孔某美家,他本来是想当着王某云的面自杀吓她的。到他岳母家时已八点钟左右,看见王某云一个人坐在一间屋里正在玩手机,他问她“要回家不”,她对他说“不要鬼吵”,他寒心就从裤包里拿出西瓜刀从王心云的后面杀了其腰部一刀,她喊救命,他又接着杀了她背部和腰部几刀,当时是乱杀的,具体杀了多少刀记不清楚,杀后因为害怕被王某云家的人打就跑了当天晚上我没有骑摩托车逃跑,走路到黑仲村石麻窝,后来到马场的公路上拦到一辆不认识驾驶员的面包车坐着来大方县大方镇石关下车后走上贵毕路,又拦一辆不认识驾驶员的车去贵阳。到贵阳大洼下车,在坡上待了一晚上,次日在大洼坐车去安顺,到安顺后就买车票坐客车去浙江绍兴。2014年农历正月十六日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杀王某云的刀是一把白色的小西瓜刀,刀叶有十公分左右长,在贵毕路上坐车后,他从车窗里悄悄甩出去的,具体甩在什么地方记不清楚了。他一直对王某云很好,她却无良心,背叛他,他想把她杀伤后,让她好好在家带孩子。
二、证人证言
(一)王某甲证实:2014年,他女儿王某云到他家过年,农历正月初四那天晚上九时许,他正在家看电视,突然听到王某云在另一间屋里大喊“妈快来救命了,小林林杀到我了”。他急忙从屋里跑出来,看见女婿江洪林从他家房子侧边跑了,他提一把洋铲追,没有追上,返回来看见王某云倒在门槛脚,身上全是血,见状后他和妻子孔某美坐面包车护送王某云到马场,又坐马场卫生院的急救车到大方县医院,王某云在大方县医院医治到2月6日凌晨五时许就死亡了。江洪林杀王某云的当晚上是骑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来的,摩托车放在离他家半公里远的地方,第二天被他骑回家了的。
(二)孔某美证言:内容与王某甲证实内容一致。
(三)王某乙证实:他听到王某云喊救命,并说是被江洪林杀到了,后来看见王某明追江洪林,到王某明家看的时候,看见王某云背部被杀四刀,腰部被杀一刀。后送大方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马某兴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九时许,他三姑爹王某甲打电话说小林林杀到小超云了,叫他找医生来医治小超云。他未找到医生,便到王某甲家,看见小超云全身是血,背上被杀四刀,右腰部被杀一刀。因为伤势很严重,他就和王某甲、孔某美送小超云去马场镇卫生院,马场卫生院的医院看见伤情严重,马上派救护车送大方县医院抢救。
(五)邓某贵证实:江洪林和妻子的关系平时是好的,估计是气愤才杀其妻子的。
(六)候某、谌某业证实:王某云因为刀伤到马场卫生院包扎,他们一起送王某云到大方县医院抢救。
(七)段某俊证实:2012年下半年王某云在他的理发店上班,上班期间表现很好的,其间发现王某云和江洪林关系不太好。
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4年2月21日14时,江洪林带领民警来到XX乡XX组王某甲住宅,在见证人王某乙的见证下指认杀伤王某云的地点位于王某甲住房北面的房间,并指认其逃跑的路线方向。
(二)大方县公安局提取江洪林作案时用的摩托车笔录及其照片。
四、鉴定意见
(一)大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尸表检验:死者王某云经检验,见右侧肩背部有2.7cm已缝合皮肤创口,剪开缝合线后见创口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肌肉组织;右侧腰背部有4.7cm已缝合皮肤创口,剪开缝合线后见创口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深达腹腔;右侧腰部有2.7cm已缝合皮肤创口,剪开缝合线后见创口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肌肉组织;右侧腰部近正中线处有2.5cm已缝合皮肤创口,剪开缝合线后见创口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深达皮下肌肉组织;右侧腋前线5-6肋处有2.7cm已缝合皮肤创口,剪开缝合线后见创口上锐下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深达右侧胸腔;右侧腋中线6-7肋处有1cm已缝合皮肤创口(家属自述为医院胸腔引流所形成)。其余体表未见明显生前损伤痕迹。2、解剖检验:解剖胸腹腔见右侧5、6肋间有4.8cm创口;右侧胸腔有50ml血性积液;右侧腹腔后壁有3.5cm创口;右侧纵膈处有4cm破口;横结肠上有分别为1.5cm及1cm贯通破口;粪便外溢,腹腔内有大量粪便残渣严重污染,腹腔内有200ml血性积液,其余未见明显损伤痕迹。论证:1、死者体表均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有创角形成,符合锐性致伤工具作用形成的损伤特征。2、死者损伤以腰部为重,解剖胸腹腔见右侧胸腔5、6肋间破裂,但未见脏器及血管损伤,腹腔内横结肠贯通破裂,粪便外溢,腹腔污染严重,由此分析,肠管破裂引起急性腹膜炎系导致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分析意见:王某云系急性腹膜炎而死亡。
(二)贵阳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死者右侧胸腰背部多发性皮肤创,其中部分创口深达胸腹腔,右侧膈肌破裂、结肠肝曲段破裂、出血;网膜、壁腹膜充血,结肠壁见大量中性粒细胞及纤维素等炎性渗出物渗出等,符合急性化脓性腹膜炎表现;双侧胸腔无积血积液,双肺饱满,其胸部损伤不足以构成死亡原因,尸检未发现其他胸腹腔脏器或颅脑损伤表现。综上所述,王某云系因开放性腹腔损伤合并结肠破裂,肠内容物外溢继发急性化脓性腹膜炎,最终因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三)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根据王某云病史、法医尸体检验照片、法医尸体检验记录等文证资料及法医学活体检验分析认为:1、王某云被他人杀伤致全身多处体表皮肤裂伤,伤时创口累计长达16.6cm,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标准》的规定,王某云体表皮肤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王某云被他人杀伤胸腰背部进入胸腹腔,致胸腹腔积血,贯通纵膈刺破肠管,损伤时当时已出现休克症状及体征,经医院积极抢救后,暂时挽救了生命,但后因损伤导致的肠管破裂,粪便外溢引起急性化脓性腹膜炎,出现感染性休克,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标准》的规定,该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鉴定意见:王某云的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六、书证
(一)户籍证明:江洪林(小名小林林),男,1981年5月25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住大方县;王某云,女,1994年3月5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
(二)死亡注销证明及其王某云的户籍证明:王某云于2014年2月7日死亡。
(三)协议书一份及领款单:2014年2月7日,大方县人民医院与死者王某云家属就王某云的死亡经商量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大方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王某云家属王某明98000元人民币;经签字生效后,死者王某云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大方县人民医院提出任何法律诉讼。当日,王某云之父王某甲领取了大方县人民医院给付的98000元人民币。
(四)王某云在马场卫生院门诊就诊登记。
(五)抓获经过: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孙端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2月15日19时许将江洪林抓获,临时羁押于绍兴市柯桥看守所,2014年2月17日出所。
(六)本院(2014)黔方民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王某云之子江某贵因王某云的死亡以医疗损害责任为由、以大方县人民医院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大方县人民医院与江某贵就王某云的死亡经商量达成一致协议:大方县人民医院于2014年4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江某贵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洪林故意伤害王某云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洪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洪林故意伤害王某云致使王某云属重伤二级,对其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江洪林仅因怀疑被害人有不良行为,便持刀连续刺杀被害人五刀,被告人江洪林的故意伤害行为与王某云在治疗中发生的并发症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洪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志武
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
人民陪审员 汪武荣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登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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