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34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隆,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平才、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德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大方县林业局组织人员到大方县XX乡XX村李某某家收缴了李某某非法栽种的151株红豆杉树;2015年6月3日,大方县公安局对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立案侦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高某某和民警施某是该案承办人员。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后,高某某曾向石某德建议找李某某调查,但石某德一直未安排;高某某只在和石某德出差路过李某某家门时去找过李某某一次,之后高某某再未对李某某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李某某一直未到案接受讯问。

2015年2月,石某德以林业系统开展的“六个严禁”专项行动要求百分之百破案率为由,在李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提议将包括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内的五个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金某和高某某均同意。三人给林业局副局长康某刚汇报后,高某某拟写了一份《呈请撤销案件报告》,报告中高某某隐瞒了李某某未到案的情况,虚假认定李某某不明知采挖的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后石某德、高某某、金某给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陈某和副局长王某坤汇报,汇报过程中,三人隐瞒了李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以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证据为由,申请撤案,陈某和王某坤同意后,便将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撤销案件处理,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逃脱刑事追诉。

2015年5月6日,我院侦查部门到大方县森林公安局调取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案件卷宗,高某某、石某德等人为隐瞒李某某案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事实,石某德安排高某某、陈甲等人伪造了一份李某某的讯问笔录。2015年5月7日,石某德、高某某等人到大方县鼎新乡向李某某妻子刘某某等人进行取证,并将询问时间写成在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撤销案件之前,目的是为证实在撤销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保护植物案件前,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曾开展过调查,证实李某某在主观上不明知其采挖的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高某某的多次供述、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相关书证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大方县林业局组织人员到大方县鼎新乡风景村李某某家收缴了李某某非法栽种的151株红豆杉树;2014年6月3日,大方县公安局对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进行立案侦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高某某和民警施某是该案承办人员。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后,高某某曾向石某德建议找李某某调查,但石某德一直未安排;高某某在和石某德出差路过李某某家门时去找过李某某一次,之后高某某再未对李某某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李某某一直未到案接受讯问。

2015年2月,石某德以林业系统开展的“六个严禁”专项行动要求百分之百破案率为由,在李某某未到案的情况下,提议将包括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内的五个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金某和高某某均同意。三人给林业局副局长康某刚汇报后,石某德安排高某某拟写了一份《呈请撤销案件报告》,报告中高某某隐瞒了李某某未到案的事实,虚假认定李某某不明知采挖的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后石某德、高某某、金某给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陈某和副局长王某坤汇报过程中,三人仍隐瞒了李某某未到案的事实,以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证据为由申请撤案,陈某和王某坤同意后,致使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撤销案件处理,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逃脱刑事追诉。

2015年5月6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到大方县森林公安局调取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案件卷宗,高某某、石某德等人为隐瞒李某某案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事实,石某德安排高某某、陈甲等人伪造了一份对李某某的讯问笔录。2015年5月7日,石某德、高某某等人到大方县鼎新乡向李某某妻子刘某某等人进行取证,并将询问时间写成在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撤销案件之前,目的是为证实在撤销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保护植物案件前,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曾开展过调查,证实李某某在主观上不明知其采挖的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初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石某德涉嫌徇私枉法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对高某某进行询问时,高某某即如实供述其伙同石某德向大方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对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虚假汇报及检察机关介入初查后伙同石某德伪造李某某笔录和相关证人证言的事实,2015年5月21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德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6月18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补充立案,并与石某德案并案侦查;2015年6月5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受理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大方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8日决定立案侦查,于2015年7月31日对李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对李某某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一)高某某的自书材料:“由于自己过于相信和尊重领导的决定,以致领导作出错误决定时没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在一份伪造的证据材料上签了字,并案领导的意见将笔录材料时间作了提前,使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关于撤案的问题,由于不知道局领导处于什么目的和动机,按领导的要求拟撤案报告并参加了汇报,把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李某某案向县公安局呈请撤销。由于对领导的决定不加分析,对领导作出的错误决定未勇敢制止,不提反对意见,使自己犯下了极其严重的错误。现在事情已经发生,在检讨自己过错的同时,也恳请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

(二)高某某的九次供述:他在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内的内勤工作,同时也办理大方县辖区内的涉林刑事、行政案件。参加工作以来,只主办了两件案件。2014年5月21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在鼎新乡风景村李某某家收缴了151株红豆杉,大方县林业局组织收缴了大方县鼎新乡风景村李某某栽种的红豆杉151株,并将红豆杉移交给大方县宣慰府和大方县人民武装部栽种。2014年5月22日,金某安排陈甲受理该案,陈甲用施某的警号进入办案系统,把他列为协办人员。同年6月3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某某非法采挖红豆杉进行立案,施某是承办人,他是协助办理人。该案立案后,他几次向石某德提出应找李某某调查,石某德说可以,但直到案件撤销,石某德都没有安排人员下去调查,也未对李某某采取任何侦查措施。2015年2月份,石某德以林业系统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考核要求百分百破案为由,提议将包括李某某案在内的5件案子作撤销案件处理,因为石某德是局长,金某是政委,当时金某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他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一方面是怕得罪领导,影响班子团结,另一方面,他也怀疑可能是李某某家的亲戚或朋友找过石某德帮忙。后石某德和金某和他一起到大方县林业局分管“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的副局长康某刚的办公室去找康某刚,石某德向康某刚汇报称,“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百分之百破案,正在办理的5件非法采挖红豆杉案件都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明知证据,要找大方县公安局汇报一下,是不是能撤销。金某也附和说确实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康某刚说该撤销的就撤销。后石某德安排他拟写了关于呈请撤销案件报告初稿,石某德和金某修改后形成报告,在向陈某和王某坤汇报的过程中,主要是石某德做主要汇报,他和金某作补充汇报,同时也附和说确实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他明知李某某没有到案,当时也未提出异议。报告中隐瞒了李某某没有到案接受讯问的事实,撤销的理由是没有收集到李某某主观上明知其采挖的是红豆杉树的证明。李某某的母亲张某珍和李某义证实,不知道李某某挖来栽的是什么树。因为一直没有找到李某某,只能从旁证来证实李某某主观上不明知。2015年2月15日,汇报后,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陈某和副局长王某坤均同意撤销该5起案件,致使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李某某案被撤销。

大方县检察院调取李某某卷宗的那天即2015年5月6日,他和石某德、陈甲、宋某武一起出差,刚出单位不久,石某德接电话得知大方县检察院的人在局里办公室等着的,就叫他把车停好,整一份材料再回去,他把车开到金鱼加油站对面的停车场,陈甲和宋某武用电脑做了一份李某某的材料,石某德讲了什么他不清楚,笔录做好后石某德在笔录上签字,递给他,他就签名了,后开车回单位,他把车停好上楼时,石某德已经把卷宗交给检察院了。他不清楚做这份笔录的目的,做笔录时李某某没有在场,笔录是假的,这样做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使应该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次日,他和石某德、宋某武、施某一起到鼎新去找鼎新林业站的人及鼎新风景村村委会的人询问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宣传情况。在去鼎新的路上,石某德讲把补的材料落成去年的时间,如果检察院问,就说那天收集的材料没有收集齐。当天他们在鼎新乡风景村那天共做了4份笔录,分别是鼎新林业站的曹迅、李某某的妻子、鼎新风景村村委周某中、从鼎新林业站调到对江镇政府的周某虎;这四份笔录的时间都是按照石某德的安排落款在撤销“李某某案”之前。他负责记录的有两份,签字时他和施某、石某德都签字了。

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对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主要职责之一。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若构成刑事犯罪,则进行立案侦查。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1株,即构成犯罪。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151株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是不能作撤销案件处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李某某案”是不符合撤案条件的。

在对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立案、撤案过程中,他们没有组织过对该案件进行讨论、研究,也没有相关的记录。对于撤销李某某非法采挖红豆杉案,以及伪造证据是违法的,伪造证据更是犯罪的。在这些过程中,他没有坚守原则和法律底线,盲目听从领导的错误决定。

二、证人证言

(一)金某的证言:2014年5月,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和大方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等到鼎新乡风景村收缴李某某栽种的红豆杉树100多棵,因高某某忙,没时间,他给高某某和陈甲讲,让陈甲用施某的警号和密码登录公安案事件网上办案系统中把案件受理了,把高某某列为承办人之一。立案后,高某某曾两次向石某德建议调查李某某,石某德一直未安排人员调查李某某案,李某某从未到案接受讯问。2015年2月,石某德向他和高某某建议将包括李某某案在内的五个案件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名申请撤案,因立案后一直没有找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他们明知李某某案中李某某未到案接受讯问,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观方面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去采伐、毁坏,所以李某某涉嫌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达不到撤案的条件。他和高某某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因石某德是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长,如他提出反对意见,石某德会认为他是唱反调,会影响大方县森林公安局领导班子的团结,所以碍于人情和班子团结因素就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一天,他、石某德一起到大方县林业局分管“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的副局长康某刚的办公室去找康某刚,记不清楚当时高某某是否一起去,康某刚给他和石某德讲2014年局里办理的5件红豆杉案件作为“六个严禁”期间的战果上报毕节市林业局,现在破得了不,上面要求百分之百的结案率。石某德说这5件案件都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破不到。后,石某德安排高某某拟写了五件案件的撤销案件报告,给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陈某和副局长王某坤汇报后,就将5件案件作撤案处理了。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撤案的规定,撤案致使李某某逃脱法律的制裁。开展“六个严禁”活动,不影响涉林刑事案件的查办工作,查办涉林刑事案件本身是开展“六个严禁”活动的一部分,而且这五件案件都是作为“六个严禁”活动的成绩上报到市林业局的,所以开展“六个严禁”活动,不影响李某某涉嫌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查处。在大方检察院将李某某案的卷宗材料取走后,石某德让他找李某某补材料,但他未补;后来,石某德、施某、高某某和宋某武一起去的鼎新乡补材料,但补的哪些材料他不清楚。文件规定,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职责主要是保护森林资源,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2014年办理的作撤案处理的5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撤案的依据是收集不到当事人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据。法律依据刑法上关于非法采伐红豆杉案的法条上有一句“不明知不构成本罪”。但李某某的案件不属于撤销案件的情形之一。作为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法制员,对于撤销的这五件案件,他没有审核过。因撤销李某某涉嫌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是他和石某德、高某某一起去汇报的,对撤销案件他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他知道高某某用他的警号审批撤销李某某涉嫌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呈请撤案报告,是他默认的。

《关于呈请撤销案件的报告》中提及的5件非法采挖红豆杉树的案件,除了李某某涉嫌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撤案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外,其他四件案件的实际情况是相符的。作为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政委、法制员,对违法撤销李某某涉嫌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他不应该碍于情面,怕影响班子团结,怕影响工作,未提反对意见,审批同意撤案,让撤案程序继续走下去。

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撤案的规定;因石某德以为完成“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的要求,涉林刑事案件要达到百分之百的结案率为由提出撤销案件的,当时他和高某某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他们违反规定撤销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方面会致使嫌疑人李某某逃脱法律的处罚;另一方面会给公安政法部门造成不良的影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宋某武的证言: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主要负责大方县林业局办公室的工作。2015年5月6日上午11时许,他和石某德、陈甲、高某某一起出差,出发后往消防队下面走。在路上,石某德接了2次以上的电话,他听石某德说“我们在六龙,材料在陈甲手上,陈甲也在六龙”。石某德接电话后对高某某说,检察院在催材料。后来陈甲接到电话也说检察院的人在办公室等着拿案件卷宗。石某德听后说“我们把材料在这做了再回单位”。高某某把车开到消防队下面加油站对面的停车场停车,石某德叫陈甲把电脑拿出来把那份材料做了。陈甲听石某德讲,就把电脑拿出来给他做材料,陈甲负责口述,他负责打,陈甲一边提问题一边自己回答。打字过程中,石某德给他们讲问几个简单的问题算了,叫他们在笔录中问村里面有没有宣传过野生动植物保护、知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石某德还要求把时间提前到2014年5、6月份。材料做好后,陈甲打印出来让他把被询问人该签的字签了,并代替被询问人盖手印,实际上被询问人不在场,他签好字后,陈甲把笔录递给石某德签字,石某德签后递给高某某签字,将笔录放在电脑包内,后将笔录拿给了检察院人员。2015年5月7日上午,高某某让他提上电脑一起去鼎新乡出差,同去的有施某、石某德。途中,石某德讲“今天询问材料的时间要落成2014年6、7月份”。到鼎新乡政府找鼎新林业站的站长做了一份材料后,又开车到鼎新街后面半坡上的一个村委办公室,他给村委的一个干部做了笔录,主要是问村里是否宣传过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问题;后又让一个女的进村委办公室,那女的进来没多久,石某德就进说,如果有人来问,就说是去年6、7月份来找过。之后又到对江政府找以前鼎新的林业站站长做了笔录,他负责记录,高某某、施某询问,石某德在车上。

(三)陈甲的证言:2014年5月21日,大方县林业局副局长刘某晓带领大方县林业局执法大队、防火队和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人到鼎新乡李某某家去收缴李某某栽种的红豆杉;他们在李某某家房子后面的土里对红豆杉进行编号、清点棵树,总共收缴了一百多棵红豆杉,收缴的红豆杉当天就拉到大方县宣慰府去了。次日,金某叫他用施某的警号把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录入系统,他问金某,另外一个承办人安排哪个?金某说高某某。故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受理案件时,承办人员就是施某和高某某。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受理案件后,他没有给高某某讲过,几天后,他给施某讲李某某非法采挖红豆杉树这个案子是用其警号和密码登录办案系统受理的。施某就发脾气说领导没有讲过,什么情况都不清楚。后石某德让他保管李某某案件的材料。李某某案的案件材料只有一份现场勘查记录、一份扣押清单、其他还有一些材料。之后李某某的案件材料就一直在他手里,直到2015年5月,五一劳动节放假回来上班的星期三,石某德叫他拿李某某的卷宗,他拿给石某德,石某德、高某某和宋某武就出差了。半个小时后,石某德、高某某、宋某武就回到森林公安局,说从六龙回来了。高某某叫他一起出差,同去的有石某德、高某某和宋某武,当天是高某某开车,到馨雅大酒店那里,石某德说去鼎新补份材料。到大方县消防队下面的加油站加油时,石某德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人找他。高某某加好油后,石某德喊把车停在路边,先弄一份材料,并叫他把电脑拿出来,又叫宋某武把名字写成李某某,石某德给宋某武讲问题要如何问,要如何答;弄好材料打印后,石某德和高某某在上面签了字,宋某武在笔录上写了李某某的名字并盖了手印。回森林公安局后,他就把李某某的卷宗材料拿给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了。检察机关于2015年5月6日介入调查后,他才知道李某某非法采挖红豆杉树案是作撤销案件处理的。2015年2月的一天,大方县林业局“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的统计员雷某来找石某德,当时石某德和高某某在他的办公室,雷某给石某德讲郭某会、李某群等5件非法采挖红豆杉的案件还没有破,影响大方林业局的考核,上级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破案。石某德要求他把这些红豆杉案件的报表拷给雷某,让雷某先写成撤销案件上报给毕节市林业局,再找大方县公安局想办法。他拷给雷某的这些红豆杉案件的报表主要涉及案件的受理案件时间、立案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处理情况等。当时,这些红豆杉案件报表内的案件处理结果栏并没有填写处理结果。

(四)施某的证言:他作为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主要是对涉林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侦破与查处。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在接警后,在网上填写受案登记表,发送给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长或者政委审批,审批过后进行初查。达到立案标准,填写立案决定书,由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法制员金某审核,由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长或者政委审批,再由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审核,报大方县公安局局领导审批。立案后,进行立案侦查,达到报请批准逮捕条件,就报请批准逮捕;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也是由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法制员金某审核,再由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长或者政委审批,再由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审核,报大方县公安局局领导审批。侦查终结后,达到起诉标准便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时填写呈请提请起诉报告书,由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长或者政委审批,再报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审核,审核后通过大方县公安局局领导批准,再由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添加起诉意见书,再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民警打印出起诉意见书装订卷宗。如果侦查终结后要对相关案件进行撤销案件,主要是通过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长或者政委审批,再由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审核,报大方县公安局局领导审批。李某某案不是他发现的,这个案件不是他主办的案件,他也没有接到过报案。受案民警处“施某”是他的网上签名,但不是他自己操作的,后来听说是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政委金某安排内勤陈甲用他的警号操作的;在局里面,陈甲、徐某、金某知道他在办案系统里面用的警号和密码,2014年5月21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石某德带队去收缴红豆杉树,当时不知道是去哪里,只有他和徐某在单位上,后收缴了很多红豆杉树,大概有上百株,拿回来时大方县武装部还拿了些红豆杉树去。过了几天,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副局长高某某喊起他一起去大方县武装部照相,后来听民警李某顺至少说过两次为什么不去处理这个案件,两次杜某林都是在场的。同时,民警徐某在之后的几个月的时间也多次说过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领导不安排人去处理这个案件,也讲过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是叫李某某。徐某还讲这个案子涉及100多棵红豆杉树,是大方县森林公安局近几年来办的最大的案子都不去处理,还说和局里的民警余某给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石某德汇报过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在家的,但石某德没有安排相关民警出去找李某某调查。2015年5月6日之前,他一直都没有参与办理过李某某案。大方县检察院到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收集卷宗后的第三天,他负责开车,和石某德、高某某、宋某武一起到鼎新乡去,在车上,石某德安排高某某、宋某武先去鼎新乡林业站去询问相关人员,先是到鼎新乡林业站。到鼎新乡后,高某某、宋某武先去鼎新乡林业站,过了几分钟,石某德让他也去鼎新乡林业站,听高某某给鼎新乡林业站的人讲,主要是了解宣传保护红豆杉树的情况,还问鼎新乡林业站的人是不是检察院的人来找过。后他们就开车到鼎新乡风景村,石某德、高某某、宋某武先到风景村村委会找人调查,还到高店乡政府找一个曾经在鼎新乡林业站工作过的干部调查,高某某在高店乡政府二楼询问的办公室拿了四份或五份询问笔录给他签,具体签了几份及他签的是询问人还是记录人记不清楚了,但他一份都没有得记录和询问。

(五)余某的证言:他不清楚李某某涉嫌非法采挖红豆杉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员是谁,不清楚李某某涉嫌非法采挖红豆杉案件具体是如何报请撤销案件的,只记得在2015年的一天,石某德说按照“六个严禁”的要求,在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证据的情况下不要影响破案率,该撤销的把案子撤销了。他和徐某曾汇报过鼎新乡挖红豆杉的李某某是在家的情况,但石某德什么也没有讲。

(六)徐某的证言:2015年3月,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撤销了包括李某某案在内的五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在李某某案立案后至大方县检察院介入调查前,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未对李某某进行过调查。李某某案立案后一个多月,余某和他曾向石某德汇报过李某某在家的情况,在闲谈中,也向石某德提过李某某在家的情况,但石某德未安排人员进行调查。2015年5月6日,石某德叫金某去李某某家做李某某的笔录,并要求把时间落到撤销案件前,在他和杜某林的劝说下,金某未做该笔录。后来听余某讲,2015年5月5日,石某德、高某某、陈甲、宋某武在没有实际找到李某某的情况下,做了一份假的笔录在李某某卷宗内交给大方县检察院。

(七)卢某的证言:2014年5月份林业局收缴鼎新乡李某某非法采伐红豆杉树拿有一些给大方县武装部,大部分是拉交给慕俄格管理处贵州宣慰府种。后林业局分管的刘某晓副局长和森林公安局干警及执法大队的人都没有向她汇报过对涉及的相关人员是如何处理的。

(八)刘某晓的证言:2014年5月20日,大方林业局组织召开会议,安排收缴红豆杉工作;2015年5月21日,他带领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执法大队队员及防火队员到鼎新一李姓人家收缴红豆杉,后将收缴的红豆杉移交给大方县宣慰府与大方县武装部栽种,大方宣慰府和大方武装部都有出具收条给他。

(九)杜某林的证言:2014年5月21日,大方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到鼎新乡收缴了李某某栽种的红豆杉树,后金某让高某某受理李某某案,高某某说没时间,所以不清楚李某某案的承办人员是谁。在我担任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期间,一般是谁接手第一手材料谁就作为案件承办人。2015年5月份,李某某案作撤销案件处理了。

(十)康某刚的证言: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局长石某德、政委金某和副局长高某某到他的办公室,他给三人讲,毕节市林业局下有文件要求,“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办理的涉林刑事案件要求百分之百的破案,大方县森林公安局还有几件红豆杉案件结案是否能结案。石某德称几件红豆杉案件都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没有办法破案,只有向大方县公安局汇报,作撤销案件处理。金某、高某某也附和说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拿来撤销算了。他说可以的,并给石某德、金某和高某某讲,要实事求是的给大方县公安局的领导汇报,该撤案的就撤案。随后,石某德、金某和高某某就离开我的办公室了。他没看过《关于呈请撤销案件的报告》及《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14年办理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植物案案件情况》和附在后面的简要案情。石某德、金某和高某某到他的办公室向他汇报时没有具体汇报过郭某会、李某群、安发云、李某某、伊某华等5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具体情况,他也没有过问过具体有哪些案件没有结案,案件的查办情况他也不知道,只是听石某德说过找不到嫌疑人明知的证据。

(十一)陈某的证言:2015年2月28日上午。石某德、金某和高某某到办公室向他汇报,因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申请撤销包括李某某案在内的5起案件,并拿了一份呈请案件报告书给他看,他同意了。他在系统内审核时,发现李某某案中只有李某某母亲张某珍的笔录,无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笔录。按规定不能够撤销案件。

(十二)王某坤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撤销刑事案件,要经过四级审查。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石某德、金某和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一个民警三人向他汇报案件,石某德做主要汇报,石某德称,因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且“六个严禁”要求百分百破案,申请撤销5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石某德、金某等三人在汇报过程中,没有逐件汇报案情,他要求石某德等人将案件报法制办审查。2015年3月2日,他在公安办案系统内签署了同意撤销该5件案件。

(十三)李某某的证言:自2005年起,他和在他开办的小煤窑中上班的王某学经常到绿塘乡周家寨一带的山上挖叫“红刺蟒”、“金担子”的树子,王说可以卖钱。看见山上的“岩杉”好看,他也挖了一些栽种在住宅后面的土里,他和王某学一共去过四五次,都是开三轮车去的,大部分挖的都是“岩杉”,一共挖了100左右棵,全部栽种在鼎新乡风景村麻窝组住宅后面的土里,死了头十棵。2011年左右,有过路的人给他讲,他家栽种的“岩杉”是红豆杉,可以抗癌,很值钱。听人讲后,他知道他和王某学挖的“岩杉”是红豆杉。后他两次开三轮车去绿塘周家寨一带去挖了40多棵红豆杉,这些红豆杉也是栽种在我家后面的土里,在被大方林业派出所的人收之前,还被盗了10来棵红豆杉树,他栽种的这些红豆杉树还有人来交定钱买。2010年,李某国对他说,有人要1棵红豆杉栽在观山湖区龙潭春天的小区里面,他在鼎新乡找了一个小货车拖了一颗红豆杉树送到贵阳。2013年的一天,鼎新乡街上三队一姓龙的男子到他家用500元向他买1棵红豆杉树去毕节送人,同意后,龙姓男子给了我100元的定钱,但后来没有来挖。2014年正月,一个女的,两个男的三人开车到他家拿3000元向他买一棵红豆杉树去栽,他也同意的,后来这人也没有来挖。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他在贵阳,他妻子刘某某打电话说,大方林业派出所的人来他家收我栽种的红豆杉树,怕他被抓走,叫他不要回家。当晚他三叔李某国给他讲,他栽种的红豆杉树是被大方森林派出所的所长石某德收的。李某国就给朋友打电话,请人给石某德打招呼,树子收了不要紧,不要抓人。他栽种的红豆杉树被收后没多久,李某国说,其朋友给石某德打招呼了,但他回到鼎新还是要注意点,被大方森林派出所的人看到不好。后来他就回大方鼎新风景村了,一直都在家的,政府和公安的人一直没有去找他。他的红豆杉树被大方森林派出所没收的当天,他亲戚吴某惠打电话给他母亲张某珍,让他母亲拿10000元到大方去帮忙找关系,我母亲张某珍说没有钱,吴某惠说她去帮忙看看,请人打招呼,但后来吴某惠是否找过人不清楚。因吴某惠开驾校的时候向他母亲借了3万元,还欠1万元,吴某惠给她母亲讲要找人打招呼,所以他母亲没有找她要钱。2014年农历10月的一天,李某国回鼎新风景村来吃酒时讲,石某德家孩子报名读书,向李某国借了4000元,后他拿了4000元给李某国。2015年5月10日中午,石某德三次打他的号码为187XXXX7848的电话叫他在家等着,检察院的人要到他家来了解情况,叫他不要乱讲话。之后,他们给我讲,叫我不要去其他地方,一会还要回来找我了解情况。过了1、2个小时,我妻子刘某某说,刚才那几个人回来了;我出来看见那3个人上车开车往大方方向走了,我就出门了。检察机关人员向他出示的对他的《讯问笔录》是假的,上面“李某某”三个字不是我写的,没有人找他做过笔录。他从2011年就知道自己挖来栽种的树子是红豆杉,是国家保护植物,后因为听说红豆杉值钱就继续挖来栽,并且卖给他人;他的红豆杉被没收后,一直没有人找李某某做过调查。

(十四)李某国的证言:从2010年起,他就多次叫李某某不要乱挖红豆杉,并告知李某某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十五)刘某某(李某某之妻)的证言:李某某栽种的红豆杉树被收缴后,李某某一直在家,但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人未到李某某家找过李某某。2015年5月,李某某被大方县检察院的带走后,有人找她到鼎新乡风景村村委做了一份笔录,因她不识字,他们也没有念给她听,就喊我盖手印了。

(十六)张某珍(李某某之母)的证言:李某某从十多年起就挖红豆杉回家栽种,总共挖了一百来棵,李某国为李某某红豆杉的事请人帮忙花了四千元。警察把李某某挖来栽在土里的红豆杉全部挖出来编号照相拖走的当晚,吴某惠打电话叫她拿10000元钱去大方找关系。她说没有钱,吴某惠说其帮忙看一下,找人打招呼。后来吴某惠是否找过人、找了些哪人不清楚。后来李某国对她们说,他帮她家处理红豆杉的事花了14000元。

(十七)徐某华、熊某明、赵某芬、张某书的证言:从2010年起李某某就挖红豆杉树栽;李某某栽的红豆杉树被收缴后的一个月后,李某某一直在家,未见公安机关有人去找过李某某。

(十八)周某中、熊某祥的证言:李某某的红豆杉被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没收后,他经常看见李某某在家;大方县森林公安局的人没有通过他们找过李某某。2015年5月7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石某德和几个人将刘某某带到村委会办公室问话,也给周某中做了笔录。

(十九)石某德的八次证言:他任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长期间,主要是主持森林公安局的全面工作,办理涉及林业方面的行政、刑事案件的查处和处理。2014年5月,大方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到大方县鼎新乡李某某家收缴了151株红豆杉树,这些红豆杉拖回大方后,大方县林业局的副局长刘某晓和他、金某、高某某等人一起把一部分红豆杉移交大方县武装部,大部分移交给宣慰府。2014年6月对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立案侦查,施某和高某某是案件承办人。立案后,杨天福和李某某叔叔李某国曾请他在大方县天桥旁知味鲜餐馆吃饭,当晚李某国请他帮忙处理李某某采挖红豆杉的事,并送给他一万元;之后李某国通过银行打款4000元给他。在收受李某国金钱后,因忙于开展“六个严禁”专项行动工作,他没有找过李某某,也没有安排过相关民警去找李某某,作为承办人的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高某某,向他提过要去找李某某,但因为工作忙,他没有安排。李某某一直未到案接受讯问。

林业系统开展“六个严禁”专项行动始于2014年9月23日,包括“李某某”案在内的5件案子是开展“六个严禁”行动前就立案的,市里面要求2014年立的刑事案件必须百分百破案。2015年2月份,大方县林业局“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的统计员雷某给他讲,“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大方的总结还没有上交给毕节市林业局,他们2014年立案后还没有结案的案件要抓紧处理。之后,他和金某、高某某就到大方县林业局分管“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的副局长康某刚的办公室,康某刚就给他和金某和高某某讲,森林公安局还有5件案件没有结案,让他们去协调一下,把这5件案件给处理好。他对康某刚讲,要找大方县公安局协调才能够处理。后他和高某某、金某三个人商量准备将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共5个案件撤销,他安排高某某拟写了关于呈请撤销案件的报告,主要是按这5件案件都收集不到犯罪嫌疑人明知的证据来写,包括李某某案在内的这5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上报给大方县公安局撤销。安排拟写呈请撤销案件报告时,他也知道李某某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没有到案,但因李某某的叔叔李某国找过他,请他帮忙,刚好“六个严禁”专项执法行动要求涉林刑事案件要达到百分之百的结案率,所以就借这个机会把李某某案和其它4件涉及非法采挖红豆杉树的案件一并以当事人都不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向大方县公安局汇报作撤案处理了。金某、高某某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报告拟写后,高某某给他和金某汇报过,他和金某也修改过,根据“六个严禁”专项行动的要求,案件的结案时间必须在2014年12月底之前。后来,金某就联系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将撤销案件时间修改为2014年11月28日。撤销的这5件案件中,“李某某案”没有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他和金某和高某某就一起向陈某、王某坤汇报时称五个案件现收集不到当事人明知的证据,申请撤销,在向陈某和王某坤汇报的过程中,他们都是笼统的汇报,没带卷宗,也没有汇报李某某未到案接受讯问的情况,主要是他主要汇报,高某某、金某进行补充。陈某和王某坤同意后,就将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李某某案撤销了。在撤销李某某非法采挖红豆杉案之前,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就该案件没有集体研究过,也没有任何记录。2015年5月6日,他和高某某、陈甲、宋某武一起到鼎新去找李某某,由高某某开车,刚到大方金鱼加油站附近,公安局纪委书记孙师权打电话说大方县检察院的人要到森林公安局,要他们在森林公安局里等。因为金某等人在鼎新出差,他打电话叫金某等人去李某某家去把李某某的笔录做了。他对高某某讲,检察院的逼着要李某某案件的卷宗,应整一份材料去应付。高某某没有讲什么。后他和高某某就指导宋某武、陈甲做这份李某某“不明知”的假笔录。笔录上的电话号码187XXXX7848是他安排修改的,李某某的电话号码是他联系李某国后李告诉他的,他还要求把讯问时间写成立案之后2015年5月6日之前,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使李某某不受刑事追究,记不清楚这份笔录是谁做的,是高某某拿给他签字的,后他们就回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把李某某的卷宗材料和这份笔录一起拿给大方检察院的人了。2015年5月7日,他和高某某、施某、宋某武四个人一起到鼎新去做鼎新乡风景村的一个村干部、林业站的一个职工和李某某妻子及对江镇政府的一个工作员的笔录,这4份笔录主要是询问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的事情。当天做这4份笔录时他没有下车,是高某某等人做好笔录后,让他签字时才下车的。做这些人的询问笔录主要是为了证实在收缴李某某的红豆杉之前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的宣传到位没有。也是为了收集李某某是否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其中一份笔录的时间是2014年6月份,目的是为了证明在撤案之前,他们也去做过工作。4份笔录后来是交给陈甲保管。在向大方县公安局法制办的陈某主任、大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坤汇报撤销5件非法采挖红豆杉案件时,没有汇报过李某某没有到案的情况,立案后,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案件,不符合撤案的条件,因为上级要求破案率达百分之百,他们才撤案的。

李某某非法采挖红豆杉案卷宗材料之前一直是高某某保管,2015年3月份左右,“六个严禁”专项行动快要结束期间,经他同意,高某某将李某某非法采挖红豆杉案案件卷宗交给局里的民警陈甲,并移交了其他相关属于内勤保管的卷宗。

对撤销“李某某”案,他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在没有找到李某某证明是否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时便撤销案件是违法的。他们汇报撤案时,隐瞒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到案的真实情况,检察机关介入后,伪造了一些证据,这是错误的。

三、书证

(一)电话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187XXXX7848的开户名为刘某某;139XXXX5669的开户名为裴某模;2015年5月6日在11时4分、11时8分、12时22分,李某国151XXXX8988的号码打过刘某某187XXXX7848的号码三次;2015年5月6日12时14分、13时3分、13时8分,石某德138XXXX5223的号码打过刘某某187XXXX7848的号码三次。

(二)工作日志及宣慰府现存活红豆杉树栽种分布图:宣慰府接收林业局红豆杉情况:2014年5月12日11棵;2014年5月21日138棵;2014年5月28日41棵和27棵。

(三)大海坝国有林场收条、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武装部收条、贵州宣慰府管理办公室收条:2015年4月30日大海坝国有林场收到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回交枯死红豆杉127棵;2014年5月21日,大方县武装部收到县林业局红豆杉树大小共计11株;2014年5月12日贵州宣慰府管理办公室收到大方县林业局交来野生红豆杉11株。

(四)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办理案件情况说明:大方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6月8日由原大方县森林派出所更名成立,又名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党政由县林业局领导,业务由县公安局领导,职责为办理涉林刑事案件和涉林行政案件。涉林行政案件以林业局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涉林刑事案件通过大方县公安局“金盾网”案事件系统进行办理。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民警调查了解的情况,在网上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因为所有流程都在网上进行,无书面的案件研究记录。

(五)关于大方县森林公安局警察大队呈请撤销案件的情况说明:2015年2月28日,森林公安局因按照上级部门同意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的各类案件要求在2015年2月15日前百分之百破案。森林公安局警察大队2014年共立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5起。2015年2月28日,森林公安局警察大队呈请对5件案件撤销案件。经森林公安局警察大队法制员审核上报,网上上传审批报告,因涉及考核破案数故将呈请撤销案件审批表上时间提前为2014年11月28日,但实际呈请审批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

(六)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关于呈请撤销案件的报告、案件情况及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以未能收集到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的证据,向大方县公安局领导申请撤销郭某会、李某群、安发云、李某某、伊某华等人5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七)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刘某某、周某中等人询问笔录

1、2015年2月11日石某德询问刘某某笔录:刘某某不知道自家被收走树子叫红豆杉,李某某也不知道,是树子被没收了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李某某的红豆杉有的是从山上挖来的,有的是别人给的,总共有一百多棵;从山上挖回来有十年左右,从2005年开始挖的,最后一次去挖的是2010年左右。

2、2014年6月12日施某询问曹迅笔录:鼎新乡辖区内有红豆杉生长,鼎新政府以前是否搞过宣传曹迅不清楚,曹迅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3、2014年6月22日石某德询问周某中笔录:风景村没有红豆杉,周某中是李某某家挖来栽的红豆杉树被收了之后,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前没有宣传过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4、2014年7月16日施某询问周某虎笔录:鼎新乡大井村有红豆杉树,在召开乡村干部会议时讲过对野生动植物保护,没有采取其他方式宣传过。周某虎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八)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卷宗材料:(1)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5月21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石某德、郭某军扣押了张某珍持有的疑似野生红豆杉共141株;(2)2014年6月13日8时37分至2014年6月13日9时46分,石某德讯问李某某笔录,记录人高某某:李某某家房屋周围栽种的红豆杉是李某某几年前从鼎新街上买来的。不知道是红豆杉,也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只是觉得好看,买回来做风景树;(3)2014年5月21日金某询问李某义笔录,记录人高某某:李某某家房子周围栽的树,大的是桂花树,不知其他是什么树。李某义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4)2014年5月21日金某询问张某珍笔录,记录人高某某:张某珍家栽种的树子张某珍只认识映山红和桂花树,是李某某从山上挖来栽或者买来栽的,是风景树;张某珍不知道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明知其非法采伐、毁坏的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由,向大方县公安局领导申请撤销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落款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

(九)宣慰府办公室关于收到大方县林业局27株野生红豆杉的情况说明:2014年,宣慰府办公室收到大方县林业局交来野生红豆杉27株,收条已出具给大方县林业局,因大方县林业局不慎遗失,特此说明我单位曾收到大方县林业局交来27株野生红豆杉栽贵州宣慰府栽种。

(十)大方县慕俄格古城管理处贵州宣慰府管理办公室说明:大方县慕俄格古城管理处贵州宣慰府管理办公室景区所栽种的红豆杉树共计217株,现枯死127株,枯死的红豆杉树已移交大海坝国有林场,现存活红豆杉树90株。

(十一)贵州省大方县人武部情况说明:大方县人民武装部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大方县林业局红豆杉树11株,现成活5株,未成活6株已被销毁。

(十二)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我局收缴大方县鼎新乡李某某栽种的野生红豆杉数量与大方县人民武装部、宣慰府出具的收条上的数量不符的情况说明: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在大方县鼎新乡李某某处收缴的其栽种的野生红豆杉为151株,其中有2株野生红豆杉因为有效,在搬运运输过程中遗失,所以运到大方县人民武装部的野生红豆杉实际数量为11株,运到大方县宣慰府的野生红豆杉实际数量为138株,与实际收缴数量相差2株。

(十三)大方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方机编办[2013]53号文件:关于大方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机构更名事项的通知;将大方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更名为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加挂大方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牌子。大方县森林公安局主要承担职责有立案查办破坏森林、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等。

(十四)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方府办通[2015]109号文件: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设机构有森林公安派出所(副科级)等,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查处全县森林案件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森林公安侦破森林刑事案件等。

(十五)大方县林业局方林党字[2014]4号文件:中共大方县林业局党组关于高某某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高某某正式任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大方县森林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十六)鉴定意见:(1)对在宣慰府提取的90份枝叶检材进行种属及保护级别鉴定,经鉴定,送检的90份枝叶样本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2)对在武装部民兵训练基地提取的3份枝叶检材进行种属及保护级别鉴定,经鉴定,送检的3份枝叶样本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3)对在武装部提取的1份枝叶、1份木材样本进行种属及保护级别鉴定,经鉴定,送检的1份枝叶样本及1份木材样本均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4)对在大海坝国有林场仓库提取的127份枝条样本进行种属及保护级别鉴定,经鉴定,送检的127份样本的宏观构造特征和抽检的10个样本的显微构造特征均具备红豆杉科红豆杉属植物的基本形态特征,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十七)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大方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6月5日对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受理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大方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8日决定立案侦查,于2015年7月31日对李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对李某某执行逮捕,并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十八)户籍证明:高某某,男,1974年12月14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大方县XX镇XX路XX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石某德的安排下,非法认定李某某不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将不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撤销案件处理,使李某某不受法律追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对被告人高某某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处罚。本案中,虽然高某某在参与撤销李某某等案件时不知石某德曾收受李某国的贿赂,但高某某在石某德提出撤销李某某等案之初,未提反对意见,听从石某德安排拟写《呈请撤销案件报告》向领导汇报,作为李某某案承办人,在向领导汇报过程中,隐瞒李某某未到案接受讯问的事实,与石某德虚假认定李某某不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致使李某某案得以撤销,使李某某不受刑事追诉,之后听从石某德安排,伪造李某某的讯问笔录;在对刘某某等人进行取证时,把询问时间写成撤销李某某案以前,目的为证实李某某案的撤销符合撤销案件条件。故石某德和高某某二人在撤销李某某案中为使李某某不受刑事追诉,共同故意将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撤销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但非法撤销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保护植物案的犯意由石某德提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该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侦查机关在初查大方县森林公安局局长石某德涉嫌徇私枉法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对高某某进行询问时,高某某即如实供述其伙同石某德向大方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对李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虚假汇报及检察机关介入初查后伙同石某德伪造李某某笔录和相关证人证言的事实,2015年5月21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德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6月18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补充立案,并与石某德案并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对辩护人所作高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郑志武

审判员  郑 丽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洋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