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云减刑裁定书
罪犯高成云,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0)黔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成云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三万元,对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0400元退赔被害人。与其他被告人销赃所得7925元予以追缴,上交财政,与其他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202元。系累犯(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成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的考核中获监狱表扬奖励;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成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 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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