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黄甲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秦某春、蒋某安、宋某隆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秦甲、李某耀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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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3:35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朱某某杰、小英杰),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经商,住大方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明月、杨平,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甲(别名秦某、秦某子),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孟天明、何文俊,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乙(别名秦某丙),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宋某、小孟杰),生于贵州省大方县,经商,住大方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小某甲),住大方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诗鹏,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别名小某乙),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杰、豆狗),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秦某甲、蒋某某、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秦某乙、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成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秦某甲、李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秦某乙及辩护人吴明月、杨平、孟天明、何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2月18日22时许,黄某某知道其前女友唐某与王某某谈恋爱后,便与朱某某、陈甲(另案)等人到百纳乡街上“心语”网吧找王某某,黄某某叫陈甲进网吧喊王某某出来,王某某没有出来,黄某某又叫陈甲去拿刀,陈甲去黄某某姐姐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回来。后黄某某再次叫陈甲进网吧喊王某某出来,王某某出来后,便与黄某某相互诀骂,黄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还手,黄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抓打,朱某某便上去用皮带抽打王某某、陈甲用手、脚殴打王某某,打的过程中,黄某某叫陈甲将菜刀给黄某某,黄某某得刀后持刀砍伤王某某头部、左手部。王某某被打后往百纳乡杨柳街方向跑,摔倒后被黄某某、朱某某等人追到,王某某又被黄某某、朱某某等人殴打。经鉴定,王某某因锐器损伤致面部疤痕形成属轻伤、因锐器损伤致左腕关节损伤属轻伤。

2、2012年1月16日凌晨,黄某某、秦某甲、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车从百纳乡马路丫口往百纳街上行驶,行至杨柳街时遇到从“聚点”酒吧喝酒出来的黄乙、黄丙等人,黄乙站在路中间,未避让车辆,开车的喻某伟按喇叭,黄乙没有让开,黄某某下车后与黄乙发生争吵,后二人扭打,朱某某、李某某便下车对黄乙、黄丙殴打,秦某甲持刀将黄乙、黄丙砍伤。经鉴定,黄乙、黄丙的人身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

3、2014年2月2日凌晨,朱某某、秦某乙、秦丙(另案)、蒋某某、宋某某等人在百纳乡街上李老三烙锅屋吃夜宵时遇到周某某等人,蒋某某便劝周某某喝酒,周某某不喝,便先回家。回到家后,周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又回到李老三烙锅屋,被宋某某发现其藏有刀,宋某某便与周某某抢刀子,抢的过程中宋某某的耳朵被菜刀伤到,秦某乙就持刀砍了周某某一刀,周某某被砍后往百纳乡烟草站方向跑,跑到烟草站门口时被朱某某等人追到,秦某乙、秦丙持刀砍周某某,朱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用手、脚打周某某,致使周某某头皮多处裂伤、右顶骨骨折、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

4、2014年2月2日凌晨,宋某某、朱某某、秦某乙、秦丙(另案)、蒋某某、秦某甲等人打伤周某某后,经过李老三烙锅屋,发现周某某停在该处路上的贵FHXX33英伦轿车,宋某某因耳朵被周某某划伤,心里气愤,宋某某便用石头砸贵FHXX33英伦轿车的车窗等处,并用刀砍轿车车尾部,朱某某、秦某甲用脚踢车,在打砸的过程中,轿车手刹松开,侧翻在道路上。经评估,被砸的贵FHXX33英伦轿车损毁价为28800元。

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秦某甲、李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秦某乙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李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秦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秦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无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其行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其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其在伤害王某某案中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其行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其在致伤黄乙案中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其在伤害王某某案中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秦某甲的辩护人认为,秦某甲不应当对周某某所受伤害及其车被损毁承担刑事责任,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其行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该宗事实中黄乙有严重过错,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2月18日22时许,黄某某知道其前女友唐某与王某某谈恋爱后,便与朱某某、陈甲(另案)等人到百纳乡街上“心语”网吧找王某某,黄某某叫陈甲进网吧喊王某某出来,王某某未出来,黄某某又叫陈甲去拿刀,陈甲去黄某某姐姐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回来。后黄某某再次叫陈甲进网吧喊王某某出来,王某某出来后,便与黄某某相互诀骂,黄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还手,黄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抓打,朱某某便上去用皮带抽打王某某、陈甲用手、脚殴打王某某,其间,黄某某叫陈甲将菜刀给黄某某,黄某某得刀后持刀砍伤王某某头部、左手部。王某某被打后往百纳乡杨柳街方向跑,摔倒后被黄某某、朱某某等人追到,王某某又被黄某某、朱某某等人殴打。经鉴定,王某某因锐器损伤致面部疤痕形成属轻伤、因锐器损伤致左腕关节损伤属轻伤。2007年2月20日,朱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大方县公安局百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07年8月23日,黄某某之父黄某林代为赔偿了王某某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元,王某某对朱某某、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

1、黄某某的供述:2007年2月18日晚,他和陈某海、朱某某杰、苏某、谢某、聂某义及两三个不认识的人到孟某东家网吧上网,因没机子他们就出来在网吧门口,他以前的女朋友唐某某也和他们一起的,她男朋友王某某在网吧里,他对唐某某说“你去把你男朋友喊出来,只要他说他对你比我对你还好,我就马上走,或去死都行”,唐某某就进网吧去,但她没有喊,他就喊朱某某杰和陈某海进网吧把王某某喊出来谈一下,好出去喝酒,陈某海去喊了两次,王某某没有出来,后来唐某某去喊,王某某和她一起出来就开口骂人,他说“是喊你出来玩耍”,听到王某某骂他就上前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抓起他就打,此时朱某某杰、苏某、谢某、聂某义、陈某海就帮他的忙,抓起王某某打,他喊陈某海拿刀子给他,陈某海递给他一把菜刀,得刀子后他就砍了王某某两刀,因喝酒昏了不知砍在什么部位,王某某被砍伤后就跑,他们就追,追到陈乙沙家上面点就追着王某某,他和朱某某杰提起皮带打王某某,其余的就用手和脚打王某某,后他们就各人走了。他砍王某某的刀是一把锈的烂薄刀,追王某某的时候倒去就掉了。

2、朱某某的供述:在网吧门口时,黄某某叫陈某海去喊王某某出来,陈某海去喊了三次才把王某某喊出来,去喊第二次时陈某海给黄某某讲提不起兴趣来,黄某某叫陈某海去拿东西来,陈某海拿得菜刀后又进网吧喊王某某出来,王某某出来后,黄某某问王某某为什么提不起兴趣来,随着黄某某就给王某某一脚,王某某还手和黄某某打起来,黄某某叫陈某海拿东西给他,陈某海拿东西给黄某某(后来听说是菜刀),黄某某被王某某打压在地上,谢某、苏某、聂某义几个就按上去打王某某,当时他抽自己的皮带打了两皮带,苏某提着一块石头,打了后王某某就跑,黄某某等人就追去打,他没有去,是如何打的我不清楚。王某某的伤是黄某某砍的。

(二)被害人王某某陈述:陈某海来玩吧喊他说黄某某找他,他想是喊去喝酒,就出去,在孟某东家门口,黄某某就说他不给面子,他说对喝酒不感兴趣,黄某某就喊陈某海拿刀子出来,陈某海从袖子里拿一把刀子出来给黄某某,黄某某先踢他一脚,随着就提起刀砍他,他用左手去挡,左手被砍伤,他还手打黄某某,另外和黄某某去的其他人就帮忙打他,他还手时把黄某某扑倒,黄某某起来后第二刀砍在他的头部,他开始往杨柳街跑,打杀他的人有黄某某、陈某海、朱某某杰。他与黄某某等人没有矛盾。

(三)证人证言

1、陈甲(别名陈某海)证言:案发时,黄某某拿钥匙给他,喊他去拿一把刀来,他去黄某某姐家拿得一把薄刀来给黄某某,黄某某叫他去喊王某某出来,他去喊两次,第一次王某某不出来,第二次王某某说“喝酒们我提不起兴趣来”,他就在网吧里等,一会儿唐某某就进来把王某某喊出去了,他听到闹就冲出去,看见王某某往杨柳街那里跑,并喊“小凯救命,我被人整了,又喊黄某某等到”,追到付家门口,黄某某对他说“给我打”,他装没有听见。王某某打他,人些就围起王某某打,黄某某是用皮带打。

2、唐某某证言:陈某海、朱某某杰进去喊王某某,王某某不愿意出来,当晚22时许,王某某从网吧出来,黄某某喊陈某海递刀子给他,陈某海从背后递了一把菜刀给黄某某,黄某某把菜刀藏在背后,黄某某抽了王某某一耳光,没有打到,又踢了王某某一脚,王某某就还手,朱某某杰、陈某海等就去帮黄某某的忙,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她去拉黄某某,被推倒在地,起来时看见王某某用手蒙住头部,并往杨柳街方向跑,她也跟着跑,到谢某章家门口时被黄某某等人追上,黄某某等人又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后王某某打电话约人来,黄某某等人就跑了。后来她把王某某牵到医院。王某某是黄某某用刀砍伤的。

3、王某某云证言:2月18日,王某某来她家上网,一会儿后黄某某、朱某某杰、陈某海、谢某等人聚在网吧门口(心语网吧)坝子里,到了22时许,不知道是谁把王某某从网吧喊出去了。

4、谢某证言:当时一大帮人在追一个人跑,跑到付某妙家门口,一个女的将王某某抱起,王某某脸上是血。

5、黄某林证言:案发后,他带儿子黄某某去投案的。18日晚上黄某某杀伤王某某,他听说小四海、朱某某杰都参与的。

(四)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百纳派出所于2007年2月19日15时50分对王某某被打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四周未发现血迹及打斗遗留的物品,未发现物证。2014年7月18日黄某某、朱某某在百纳街上指认王某某被打的现场。

(五)检验、鉴定意见:王某某因锐器损伤致面部疤痕形成属轻伤、因锐器损伤致左腕关节损伤属轻伤。

(六)书证

1、案件调解笔录:2007年4月10日在百纳派出所的主持下王某某林与黄某林、陈某进、张某芬对王某某被打一事进行调解,因王某某林提出的补助费太高调解未成功。

2、户籍证明: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8日;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5日。

3、百纳乡卫生院住院病历:王某某于2007年2月18日入住百纳乡卫生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2)脑震荡;(3)手外伤。出院时间2007年3月6日,出院诊断:(1)颅脑外伤;(2)脑震荡;(3)手外伤。

4、收条:2007年8月23日,王某某之母杨某凤收到黄某某之父黄某林付给王某某的医疗一切费用13000元。

5、撤诉申请:杨某凤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申请自愿撤诉。

6、协议:2007年8月23日,黄某某之父黄某林与杨某凤达成协议,由黄某林承担医疗费等13000元。

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007年2月18日晚,黄某某、朱某某、陈甲将在百纳街上“心语网吧”上网的王某某喊出网吧,陈甲将一把刀递给黄某某,黄某某持刀砍伤王某某头部和左手腕关节部,在黄某某砍伤王某某的过程中,朱某某、陈甲等人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2007年2月20日,嫌疑人朱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大方县公安局百纳派出所投案。

二、2012年1月16日凌晨,黄某某、秦某甲、朱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车从百纳乡马路丫口往百纳街上行驶,行至杨柳街时遇到从“聚点”酒吧喝酒出来的黄乙、黄丙等人,黄乙站在路中间,未避让车辆,开车的喻某伟按喇叭,黄乙没有让开,黄某某下车后与黄乙发生争吵,后二人扭打,朱某某、李某某便下车对黄乙、黄丙殴打,秦某甲持刀将黄乙、黄丙砍伤。经鉴定,黄乙、黄丙的伤属轻伤,2012年2月20日,朱某某杰、黄某某、秦某甲、李某某、高某、喻某伟、叶某海阳与黄乙、黄丙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某等人一次性付给黄乙、黄丙医药费、护理费6.6万元。黄乙书面对朱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

1、朱某某的供述:他们的车行驶到百纳社区酒吧门口时,有一帮人在路上拉拉扯扯的,走近后,喻某伟按喇叭,这些人没有让开,同时听见有人骂,其中一人就走到车的前面用手去拍小车的引擎盖说“小杂种些下来接嘴”。他们车上的黄某某和秦某甲先下车,黄某某下车就被一个人捏住颈部,另外一人踢了黄某某一脚,秦某甲就上去。他下车去,有一个穿红色外衣的人抓住他的衣领骂他,他打了穿红衣服的这个人几拳,踢了几脚。他们这边有人到车的后备箱里拿刀子和钢管,其间,有一把马刀和一根钢管掉在地上,他走过去捡起一根钢管,要冲过去和黄乙家两弟兄打,但被陈某平和罗某拉住了。秦某甲和黄某某追起黄乙家两弟兄打,具体怎样打没有看清楚。他只是和黄丙抓扯了一下,当时看到秦某甲提一把马刀,黄某某具体是提刀子或钢管没看清楚。秦某甲等人拿刀子砍黄乙、黄丙等人,黄乙、黄丙被砍伤。参与打架的有他和秦某甲、黄某某、李某某,对方是黄乙、黄丙。

2、秦某甲的供述:当时,黄乙几个人拍车子的引擎盖,黄某某先下车就被拉住衣领抵在墙上,他看见黄某某被抵在墙上后,下车去就被黄乙家的弟兄把他推倒在水沟里,当时很气愤,朱某某杰叫喻某伟打开后备箱,他就从后备箱里拿出一根钢管打到赵某鹏的背上和颈子上,其他人提什么打记不清楚了,后来他们去黄乙和赵某鹏道歉,赔了黄乙66000元、赔了赵某鹏2000元。当天得黄乙两弟兄打的人有他和朱某某杰、李某某、黄某某。

3、李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晚上,他与朱某某、黄某某龙、秦某甲等人在百纳街上玩,他们开车到杨柳街聚点酒吧门口,当时有几个人从聚点酒吧喝酒出来,这几个人拦他们的车,后双方就吵了起来,当时是喻某伟开车,朱某某、秦某甲、黄某某先下车和对方争吵,并发生扭打,后他叫喻某伟开车先走,这时有人拍他们的车玻璃,喻某伟就将车停下,他下车后就对拍车窗的男子拳打脚踢,将这个人打倒在地上,他就回家了。后来他赔了对方15000元。朱某某杰、秦某甲、黄某某下车后从车的后备箱里拿有刀子和钢管的,但具体谁拿哪样没有看清楚,只看见秦某甲提有一根钢管。

4、黄某某的供述:车停起后他下车问拦车的人是什么事,这帮人中就有一个说不关他的事,诀骂他并提起他的衣领把他推靠在一家人的房子上,他们车上的人看见后就围着这个人打,他也抽出皮带来准备打时,他女朋友梅某兰就把他拉开了。赔钱给黄家两弟兄是朱某某杰之母亲拿的。

(二)被害人陈述:

1、黄乙陈述:当时,他和黄丙等人从“聚点”酒吧出来去路边找厕所,刚走到路边,有一辆灰色小轿车从马路丫口按了声喇叭开了过来停在他面前,小轿车上下来男男女女六七个人,有一个人就喊打,有人打开车的后备箱,并从里面拿东西,他听到叮叮当当的声音,然后这帮人就过来打他,其中有一个将他打倒在沟里,这帮人就走了,他主要是头部两处骨折,一处明伤,缝了12针,多处软组织损伤,胸部和臀部软组织损伤。后朱某某、秦某甲、叶某海阳承认得他打,与他家和解,最后朱某某等人付了他医疗费及其他费用6.6万元。

2、黄丙陈述:2012年1月16日凌晨1时50分许,他和黄乙在聚点酒吧门口,在说话的过程中,一辆灰色的小轿车从百纳乡马路丫口方向行驶下来,停放在他们的面前,随后一个穿灰色毛衣的就下来拉住他哥黄乙,他就跑过去,紧接着下来一帮人从车辆后面拿出东西来打他和黄乙。

(三)证人证言

1、叶某海阳证言:黄乙在路中间他们的车辆前面站着,车过不去,喻某伟压了几声喇叭,黄乙就是不让,他对黄乙讲“军叔,你喝醉了们就休息了。”黄乙指着黄某某说:“×他妈,这是百纳了嘛,下来玩哈。”黄某某说要玩们玩嘛,就下车,他拉都没有拉住,黄某某和黄乙就扭打在一起,随后来了几个人,也不知道来劝还是来帮忙的,黄丙也在。他和黄某某都被踢了几脚,黄丙还说是黄某某先动手的,车上的人越听越气愤就下来,秦某甲不知是被打倒还是被劝架的人推倒在沟里,他去扶起来。黄丙提了一块水泥砖来,不知是要砸谁,随后,朱某某喊喻某伟打开后备箱,从后备箱里拉了一口袋东西丢在地上,听见铁器的声音,秦某甲在地上捡了一根钢管,朱某某捡了一把刀子,秦某甲用手中的钢管乱打,打到赵某鹏,随后朱某某叫他们赶快开车走,他和李某某上车,喻某伟开车走了几米,听见有人打车,李某某就开车门下车,他也下车来,看见秦某甲不知从什么地方得一把刀子,把黄乙押在路边的沟里面砍,他跑过去把秦某甲手中的刀子抢来丢在朱某某的车上,就和秦某甲、朱某某坐朱某某的车走了。黄某某在打一个人,但打谁他没有注意。是因为黄乙酒后拦朱某某的车并且骂才打架的。

2、喻某伟证言:当时他开的车子是朱某某的,到杨柳组何某鸿家门口,一个戴眼镜的人(黄乙)拿起一部手机在路中间打电话,背对着车子,他按了两声喇叭,这个人没有让,黄某某就下车和黄乙整打起来,人些就下车,他只看见秦某甲拿一把关公刀子在乱甩乱砍。他到弯子街时车子的后备箱是打开的,小豆狗和高某下车时,他听到有人喊,操家伙,但他确实没有得后备箱打开,两根钢管有一根是朱某某杰提的,另外一根记不得是那个提的。

3、赵某鹏证言:在聚点酒吧门口,他和吴书记正在讲话,在他们旁边的小军就和一辆轿车里的人发生争执,他没劝住,随后双方发生抓打,其间,他的右额和右肩部被钢管打中,头部被打出血。

4、吴某章证言:他和赵某鹏正在讲话时,听见打的一声,路上打了起来,他急忙在旁边喊不要打了,同时听见一个小伙子喊“后备箱里有东西,快来拿”。随后就有二三人从路上的一辆小轿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东西来,具体是什么看不清楚,但都是铁器,双方的人就打在一起。他就打电话报警了。

5、周某某永证言:黄乙站在路中间没有让这辆车,并朝着这辆车诀骂,这辆车停下来后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和黄乙抓打,随后这辆车上的人下车来打开后备箱,从里面提出砍刀、钢管来打黄乙,黄丙就去顾黄乙,他们也去拦,但拦不住,打了七八分钟打的人就散了。打散后看见朱某某在场。

6、彭某准证言:2012年1月15日晚上,她和黄乙、黄乙家弟、张甲、张老三几个人在聚点酒吧喝酒。

7、陈某萍、罗某证言:听说朱某某杰等人在聚点酒吧门口打架,被打的人是黄丙家两弟兄。

(四)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方位图:证实现场位于百纳社区杨柳街,未发现有可疑物品。2014年7月18日,黄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秦某甲在百纳街上指认黄乙、黄丙被殴打的现场。

(五)检验、鉴定意见:黄乙左眼眶外壁骨折、左侧颧弓骨折,评定为轻伤;黄丙顶骨凹陷性骨折,评定为轻伤。

(六)书证

1、调解协议书:2012年2月20日,朱某某杰、黄某某、秦某甲、李某某、高某、喻某伟、叶某海阳与黄乙、黄丙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某杰等人一次性付给黄乙、黄丙医药费、护理费6.6万元。

2、住院病历:黄乙于2012年1月16日入住大方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作脾切除手术,于1月27日出院。黄丙于2012年1月16日入住大方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颅内积气,右顶骨骨折,枕部头皮裂伤,右前额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于1月27日出院。

三、2014年2月2日凌晨,朱某某、秦某乙、秦丙(另案处理)、蒋某某、宋某某等人在百纳乡街上李老三烙锅屋吃夜宵时遇到周某某等人,蒋某某便劝周某某喝酒,周某某不喝,便先回家。回到家后,周某某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又回到李老三烙锅屋,被宋某某发现其藏有刀,宋某某便与周某某抢刀子,抢的过程中宋某某的耳朵被菜刀伤到,秦某乙就持刀砍了周某某一刀,周某某被砍后往百纳乡烟草站方向跑,跑到烟草站门口时被朱某某等人追到,秦某乙、秦丙持刀砍周某某,朱某某、蒋某某、宋某某、秦某甲用手、脚打周某某,致使周某某头皮多处裂伤、右顶骨骨折、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周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后朱某某、宋某某、蒋某某与周某某协商,赔偿了周某某的医药费及车子损失费等16.8万元,得到了周某某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

1、朱某某的供述:案发前,秦某甲对他说,蒋某某叫周某某喝酒,周某某不喝,蒋某某把啤酒倒洒淋周某某,他给秦某甲说都是街上的,去喊蒋某某来几句话谈清楚得了。几分钟后,宋某某就同蒋某某不知道说了什么话就把周某某家两弟兄约起走出去,后听见外面闹,他出包房去,看见宋某某把周某某邀起,突然周某某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出来就划倒了宋某某的耳朵,宋某某发火并骂起来,他去拉周某某,秦某乙就突然提起刀子砍砍了周某某一刀,周某某就往下面的街跑,当时人多就乱了,他被推倒在地上,起来后也跟着跑下去,到喻某志家门那里时,周某某被砍伤蹲在地上的,头部被砍出血了,当时喻某志拉劝宋某某还被宋某某打了一耳巴。当时人多,周某某家两兄弟就跑了。后他们赔了周某某家损失16.8万元,其中包括砸坏的车的卖得的1.5万元,宋某某出的6万元,蒋某某出的2万元,他出的7.3万元。

2、秦某甲的供述:案发前,蒋某某要敬周某某一杯酒,周某某不喝并说不喝要咋样,蒋某某便走出去到隔壁喝酒,周某某坐得一会儿出去。后周某某又回到他们这个包间坐起,一会儿,蒋某某就从门口提起刀子进来,就开始骂人。他出包间来把蒋某某的刀子抢来放在墙脚,这时宋某某就把周某某邀起走到门口,然后周某某就把菜刀抽出来举起,他们就退开了,只有朱某某杰拉起周某某,叫周某某不要乱砍,当时他是被叶某海阳拉起的,没有看到是怎样打的,他没有得周某某打,得周某某打杀的只有秦某乙、秦丙,两人提着关公刀砍周某某,都是往周某某的头部砍。

3、宋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2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他得知女朋友唐某喝醉了,便从凤山开车到百纳,在唱响KTV和唐某的几个朋友及朱某某杰等人喝酒后,又到李老三烙锅屋吃夜宵,当时有他和朱某某杰、蒋某某、秦某甲、唐某、黄丁、陈丙及其妹,叶某海阳、张乙、王某某伟在另一间吃,他便和三人吃,其间听见有人诀骂,10余分钟后他上卫生间看见周某某两弟兄来喊陈丙回家,陈丙叫他拉住周某某家两弟兄,以免其与蒋某某争吵,他拉着拉着的,拉到门边,周某某拿出菜刀来在他的面前晃,就砍着他的耳朵,他和周某某抓打几下,周某某还踢他一脚。抓打到李老三家烙锅屋门口的路边,周某某就往烟草站下面跑,后他去李老三家找纸捂耳朵,出来后就从路边捡到起一块砖头,追着跑下去。跑到烟草站门口时,只看到秦某乙、秦丙殴打周某某,周某某被砍伤,满脸都是血,蹲在地上,他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砸周某某时,一个男的劝他,他还打这个男的一巴掌。周某某是怎样走的他没注意。后来去上药还遇到朱某某杰,同时朱某某杰的后面还跟着一辆面包车,是和朱某某杰一起的,朱某某杰陪他一起上药后他们又回到李老三家烙锅屋门口,看到周某某的车子停放的那里,因他被周某某用菜刀砍伤耳朵后很气愤,一心想报复,想把车砸得一样不剩,便在上捡到起一块大石头砸了周某某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并且跳到车顶上跳了几下,下来后在地上捡到一把菜刀,砍了周某某车子的尾部几刀,又捡到了一块石头砸进他的车子里,车就顺着李老三烙锅屋的那个陡坡往下滑,他醉了的,没有注意朱某某杰及其他人下车来和他砸车没有。他们共赔给周某某16.8万元,他拿了6万元。

4、蒋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1日晚,他和朱某某、秦某甲、宋某某、唐某、陈丙、叶某海阳、周某某、叶某果等人在百纳唱响KTV喝酒,次日凌晨一两点钟才分乘五辆车离开,途中,不知孙某打谁的电话得知其他人在李老三烙锅屋,并喊他们去吃夜宵,他们到烙锅屋后看见朱某某、周某某等一大桌人已经在吃了,宋某某、张乙、张某义、王某某伟坐另一桌,他说“我来晚了,走一圈”,他抬酒和周某某喝时,周某某不喝,他就到宋某某们那一桌去了。他和周某某因为喝酒口角引发起矛盾后,不知道秦某乙和小李志(秦丙)是什么时候来的,两人和王某某站在烙锅屋门口,两人都各自提有一米多长的刀子,他把秦某乙手里的刀夺过来并说“拿给我”,他提着刀进屋,嘴里还喊“我要杀人”,秦某甲、宋某某听到后就过来,喊秦某甲把他手里的刀抢了叫他坐起,后周某某两弟兄出去一趟又开车返回来喊陈丙。唐某叫宋某某送周某某两兄弟回家去,宋某某就将周某某拥起准备走出烙锅屋,在拥搂的过程中宋某某就摸到周某某身上带有刀子,就对周某某说“你这狗×的还带有刀子,你是要杀哪个”,周某某就和宋某某吵起来,周某某先踢了宋某某一脚,然后就将一把菜刀亮出来,只听到宋某某说“杀到我的耳朵”,大家就站起来,朱某某走过去将周某某拉住,并说“你搞那样,自家兄弟你都要乱整”,周某某对朱某某说“你放开,不放的话整你我不管”。然后周某某和朱某某争执起来,这时不知道秦某乙和秦丙又从什么地方各提回了一把关刀,王某某提啤酒瓶,三人就向周某某跑过去,秦某乙、秦丙跑过去后就用手里的关刀砍向周某某的头部,当时就将周某某砍倒在地上,王某某用啤酒瓶砸周某某的头,然后宋某就冲上去对周某某拳打脚踢。他当时是一阵的乱骂,后来周某某和叶某果就往烟草站方向跑,他提了一块水泥砖跟着追,但没有得打就倒在地上了,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后因秦某甲、秦丙、秦某乙、王某某拿不出钱和解,他们赔了周某某家损失16.8万元,包括砸车的损失,宋某某出了6万元,他出了1.75万元,朱某某出了7.55万元,砸坏的车卖得的1.5万元。

5、秦某乙的供述:2014年正月间,他和朱某某杰、宋某某、秦某甲、秦丙在百纳街上李老三家烙锅店门口打架,打伤一个姓叶的。事发前,朱某某杰打电话叫他拿东西(即刀子)到李老三烙锅屋,可能要出事,他就喊起秦丙、王某某到李老三家,之后他又回到家里拿了两把关公刀放在李老三家烙锅屋门边。看到宋某某和蒋某某搂着一个小伙子出来,走的过程中,小伙子从身上摸出一把菜刀,宋某某去抢刀,不知道怎么搞的刀划伤宋某某耳朵,后朱某某杰用拳头打这个小伙子,他提着刀子朝小伙子头部砍去,这个小伙子就往烟站方向跑,他们就追,追到后他们就打小伙子。当时参与殴打周某某的有朱某某杰、宋某某、蒋某某、秦某甲、秦丙、王某某和他,他和秦丙用刀砍周某某,其他人拳打脚踢,在烙锅屋门口周某某和朱某某杰发生抓扯时他就用刀砍周某某的。他和秦丙提关公刀砍周某某的头部,他砍了两三刀,周某某跑后被追到他又砍了几刀,砍在周某某的身上,秦丙、朱某某杰、宋某某、蒋某某用脚踢周某某。

(二)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4年2月1日20时许,他和同学陈丙、弟叶某果去百纳街上唱响KTV喝酒,他和叶某果先离开后,次日凌晨2时许,陈丙要求他们去李老三烙锅屋吃夜宵,他和叶某果去看见陈丙和朱某某杰、张乙、蒋某某等多人正在喝酒、吃烙烤,全是他们街上的人,蒋某某端一杯酒要和他喝,他说不能喝了,蒋某某把酒推翻在桌上并淋在他的裤子上,他骂了蒋某某一句,后蒋某某在烙锅屋过道上来回走,并说“今天要杀人”,他怕惹祸,便和叶某果先离开回家,到家后一会儿,他不放心陈丙和那些人在一起,又想到怕和蒋某某等人发生矛盾,便在家中拿一把菜刀放在身上,喊叶某果一起驾车返回李老三烙锅屋喊陈丙走,陈丙未听见,蒋某某提着一把刀子在烙锅屋过道上来回走,他便大声喊“你们什么意思,是不是要搞我嘛”后便往外走,在李老三烙锅屋门口,宋某某看见他衣服里的刀子就要抢,他拿出刀子举起被人抢后就和宋某某发生抓打,宋某某和我抓扯的过程中,随着朱某某杰等人全部出来,有几个不认识的人踢他、推他,有人用东西打他身上,他朝马路上走去,看见有几个男的提着大砍刀,便朝他家下面跑,刚跑到烟草站对面,不知道是谁从后面扔一块东西打他的脚,他就摔倒在地上,站起来后朱某某杰跑来抓住他的衣领,他和朱某某杰抓打起来,不知是谁一刀将他的头砍出血,他对朱某某杰说:“英杰,算了”。刚说完,有人在后面用刀子乱砍他,将他砍睡在地上,也有人拳打脚踢,后来叶某果趁机把他拉起跑了。后朱某某杰等人赔给他16.8万元,其中包括砸坏车的损失。

(三)证人证言

1、王某某证言:2014年2月2日,他和秦某乙、朱某某海及其几个朋友在百纳街上唱响KTV里玩,当时看到朱某某杰、秦某甲、蒋某某、秦丙等人也在里面玩,次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杰叫他帮助开车去吃夜宵,他们到李老三烙锅屋后,朱某某杰叫他先回家,他就到秦某乙家去睡,约半小时后,秦某乙回来给他讲朱某某杰打电话叫他和秦某乙去李老三家,喊他开起朱某某杰家兄弟的大山驾校教练车上去,他们到李老三家烙锅屋后,看到蒋某某站在李老三烙锅屋的巷道里骂,不知道骂那个,当时他没注意秦某乙,秦某乙不见了,十多分钟后,秦某乙提着两把大砍刀来到李老三家门口,并把刀子放在李老三家门边。蒋某某提了一把进去站在巷道里乱骂,周某某出来,宋某某问周某某去哪里,蒋某某就骂周某某,周某某就从衣服里拿出一把菜刀出来,宋某某问周某某什么意思,周某某提出菜刀在宋某某面前绕,就砍到宋某某的耳朵,宋某某就喊其耳朵出血了,周某某就跑到李老三家门口的马路上,朱某某杰就从烙锅屋里出来抓起周某某的衣领把周某某的刀子抢来扔在地上,当时秦某乙和秦丙看见朱某某杰同周某某抓打起来,秦某乙就在李老三家门边的地上捡起啤酒瓶砸在周某某的头上,砸了周某某几啤酒瓶,并提起放在门边的那把刀子朝着周某某砍,秦丙也捡起一个啤酒瓶打了周某某一啤酒瓶,后又跑进李老三家烙锅屋里,从蒋某某的手里抢到秦某乙提来的另外一把砍刀就朝着周某某砍,周某某的头被打出血后往烟草站下面跑,秦某乙、秦丙、朱某某杰、秦某甲、蒋某某、宋某某追下去,秦某乙一刀把周某某砍倒在地上,之后秦就上去跟着砍周某某,蒋某某提着一大块砖头准备砸周某某但没有砸着,宋某某追上去打了周某某几拳,踢了几脚,后来有一个坐在街边的男的去劝架,周某某就跑了,之后朱某某杰们一大帮就喊上车,朱某某杰叫他先回家,后来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

2、叶某海阳证言:因从李老三烙锅屋出来的过程中人多,不知道谁摸到周某某身上的刀子,就说“周某某你要做什么”,周某某就踢了宋某某一脚,随后周某某就把身上的刀子拿出来了,他看事情不对,便拉他家女的去屋里躲起。

3、叶某果证言:2014年2月1日晚,他哥周某某的同学陈丙从外地打工回来到他家喊他和周某某去百纳街上唱响KTV喝酒,2小时后他和周某某先回家了,次日凌晨3时许,陈丙打电话叫他们去李老三烙锅屋吃夜宵,他和周某某去看见陈丙和朱某某杰、秦某甲、叶某海阳、张乙、蒋某某等人正在喝酒、吃烙烤,全是他们认识的街上的人,大家一起吃,其间他到另一包房找张某义聊天,后周某某找到他说蒋某某端一杯酒要和周某某喝,周某某说不能喝了,蒋某某要搞周某某,他怕惹祸,就把周某某喊回家,到家后一会儿,周某某说不放心陈丙等几个女生喝酒,喊他一起去烙锅屋喊陈丙走,到烙锅屋时,一辆教练车刚好到李老三烙锅屋门口,周某某喊陈丙走时,与蒋某某发生语言冲突,双方互相推了一下,有人从外面的教练车上拿了几把刀子进到烙锅屋,把刀子拿给蒋某某、秦某甲,后来来的一个男生不认识,几个就提着刀子砍周某某,把周某某从烙锅屋里一直追砍到他家门口。我亲自看动刀子砍周某某的有蒋某某、秦某甲、朱某某杰及另一个不认识的人。他的头部被打了一砖头,左手臂被砍一刀。周某某被砍后就往百纳烟草站方向跑,被一块砖打摔在地,对方追上去又继续砍杀周某某。参与打杀周某某的有六七个,他只认识朱某某杰、蒋某某、秦某甲。

4、喻某志证言:2014年2月2日凌晨3时许,他听到家门口有人闹哄哄的,他下楼看见一帮人在他家门口打架,去劝时还被一个人打了一耳光,当时听到有人喊:“朱某某杰,算了嘛”。

5、叶某东证言:他看到朱某某杰及两个男的提着两把大砍刀朝着被砍的那个男的砍。宋某某在喻某志去劝时还打了喻某志两耳光,喻某志说宋某某砍那个男的是最凶狠的。秦某甲也参与追那个被砍的男的。

6、石某福证言:看到四五个男的追着一个男的打,那个男的往烟草站方向跑,打架的人就跑下去。

7、李某应证言:案发次日听说,小安安和周某某因为一杯酒闹起来。

8、予某章证言:案发时看见马路上有10多人往下追,有人摔倒在地,听到有人说“我错了”,接着有人爬起来跑,那些人追着往烟站下面去了。听到有一把刀子在地上拖曳哗哗的声音。

9、张某义证言:他从烙锅屋里走出来时周某某已被打伤了。

10、陈丙证言:2014年2月2日凌晨,看到有四五个人殴打周某某,她去拉时被一个人推摔在地上,爬起来时周某某已经被追到烟草站那里了,她跑下去看到周某某满头是血。后来知道这五六个人中有一个人是朱某某杰,有两三个人手里拿有大砍刀。

11、秦丙(小名小李志)的证言:2014年2月1日晚,他和朱某某杰、秦某甲、蒋某某、王某某、唐某及一些不认识的人在百纳街上唱响KTV喝酒,凌晨一点过后,他们在李老三烙锅店吃夜宵,他炒饭吃后,朱某某杰喊他和王某某去休息,正要走时,秦某乙打电话说要来,秦某乙来后正准备要吃东西,他们就听到蒋某某和周某某争吵,秦某乙说可能要打架,叫他一起回去拿刀子,他没有去,秦某乙回去后拿了两把刀子来,放在李老三家门边。蒋某某出来看到刀子后就拿了一把进屋里和周某某吵,两人吵出来时,他看见周某某的手里有一把菜刀,同时宋某某在和周某某抢菜刀,周某某用菜刀砍到宋某某的耳朵,朱某某杰就去拉周某某,并抢其菜刀,这时他和秦某乙提起放在李老三家门边的那两把刀子就去砍周某某,蒋某某也去用手和脚打周某某,周某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其起来后往烟草站方向跑,他和秦某乙、蒋某某、宋某某、朱某某杰、秦某甲、王某某一起追着周某某往烟草站门口跑去,周某某摔倒在地上,当时就只有秦某乙用刀子砍周某某,他的刀不知被谁抢走了,蒋某某当时对周某某拳打脚踢,秦某乙用刀砍,宋某某手里提着一把洋铲,他用拳脚打。后来周某某们就走了。他和秦某乙、王某某去睡觉了,不知道朱某某杰、宋某某、秦某甲、蒋某某几个后来去做什么了。后因他和秦某乙、王某某拿不出钱来,朱某某杰一人赔了七万多元。在李老三烙锅屋门口,他砍了周某某的脚两刀。

(四)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1、周某某辨认笔录、照片:2014年9月10日周某某辨认出蒋某某、秦某甲、即朱某某杰、宋某某系参与殴打自己的人;叶某果辨认笔录、照片:2014年9月14日叶某果辨认出蒋某某、秦某甲、朱某某杰系参与打杀周某某的人;辨认宋某某是2月2日凌晨3时与朱某某杰、蒋某某、秦某甲殴打周某某的人;叶某东辨认出宋某某是2月2日凌晨3时与朱某某杰、蒋某某、秦某甲殴打周某某的人。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有一辆被砸毁的英伦轿车,车牌号贵FHXX33。

3、指认笔录、照片:2014年7月18日,朱某某、秦某甲、宋某某、秦丙、秦某乙、蒋某某在百纳街上指认周某某被殴打现场。

(五)检验、鉴定意见:周某某所受损伤致头部疤痕遗留,评定为轻伤二级。

(六)书证

1、协议书:2014年2月16日朱某某、蒋某某、秦某甲、宋某某、秦某乙、秦丙与周某某、叶某果达成协议,因朱某某等人将周某某、叶某果打伤并砸坏车子,由朱某某等人一次性支付周某某等人医药费、营养费、损坏车辆赔偿费等168000元。

2、申请书:2014年2月16日,周某某、叶某果向百纳派出所申请不追究朱某某等人任何责任。

3、谅解书:2014年2月16日,周某某、叶某果出具谅解书,对朱某某等6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4、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周某某于2014年2月2日入住大方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多处裂伤、右顶骨骨折、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行头皮裂伤清创缝合术,于2月14日出院。

四、2014年2月2日凌晨,宋某某、朱某某、秦某乙、秦丙(另案)、蒋某某、秦某甲等人打伤周某某后,经过李老三烙锅屋,发现周某某停在该处路上的贵FHXX33英伦轿车,宋某某因耳朵被周某某划伤,心里气愤,宋某某便用石头砸贵FHXX33英伦轿车的车窗等处,并用刀砍轿车车尾部,朱某某、秦某甲用脚踢车,在打砸的过程中,轿车手刹松开,侧翻在道路上。经评估,损该车毁价为2.88万元。后朱某某、宋某某、蒋某某与周某某协商,赔偿了周某某的车子损失费及医药费等1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供述

1、朱某某的供述:秦某乙等人拿刀子砍伤周某某,宋某某包好耳朵后很气愤,就喊他们去砸周某某的车子,他和宋某某、蒋某某、秦某甲、秦某乙、秦丙等人就去砸车,他是用脚踢。后他们赔了周某某家损失16.8万元,包括医药费等全部损失,宋某某出6万元,蒋某某出2万元,他出7.3万元。

2、宋某某供述:他被周某某伤到耳朵,朱某某杰陪他一起上药后他们又回到李老三家烙锅屋门口,看到周某某的车子停放的那里,很气愤,就砸周某某的车解心中的气。当时他在上捡一块大石头砸了周某某车子的前挡风玻璃,并且到车顶上跳了几下,下来后在地上捡到一把菜刀砍了周某某车子的尾部几刀,又捡一块石头砸进车里,可能砸到手刹,车就顺着李老三烙锅屋的那个陡坡往下滑,后来就翻了。他醉了的,没有注意朱某某杰、还有其他人下车来和他砸车没有。他们共赔了15.8万元,他拿了6万元。

3、秦某甲供述:他看到朱某某杰提一根木棒砸白色的轿车,不知道谁将手刹放了,车子往后倒就翻了。

(二)被害人周某某陈述:他被打被送到大方县人民医院医治后,听说他的车被人砸坏并推翻了。

(三)证人证言

1、叶某海阳证言:秦某甲和张某义把蒋某某扶起来说,蒋某某醉得很,于是他开蒋某某的面包车,和秦某甲把蒋某某送回家。返回时遇到朱某某杰的车子,当时是孙某开的,朱某某杰喊秦某甲“走,上去”。他便开起车跟着朱某某杰的车往李老三烙锅屋那个方向走,他们到烙锅屋门口停车后,秦某甲下车并叫他等着,他在车上玩游戏,后听见外面有人闹哄哄的,有乒乒乓乓胡砸东西的声音,还听见一人说:把车手刹放了。还有人喊推车的声音,接着听见一大声音响,之后又是砸车的声音,他没有下车去看,但听砸车人说话的声音,知道有朱某某杰、秦某甲、宋某某,另外有几人的声音听不出。周某某被砸的是一辆白色英伦轿车。

2、叶某东陈述:开始砍周某某的那帮人开着四辆车,车上下来十多人朝着一辆白色轿车砸,有的用刀子砍,有的用砖头、石头砸,砸了后把车子推翻。

3、石某福证言:案发时他开门出来时看到离他家二三十米远的地方有一辆车被砸坏推翻在地上。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位于百纳社区杨柳街,发现现场有一辆被砸的英伦车(车牌号贵FHXX33)。2、周某某车辆现场照片:证实周某某贵FHXX33车辆被砸情况。3、朱某某指认笔录、照片:2014年7月18日,朱某某、秦某甲、宋某某在百纳街上指认周某某的车被砸现场。

(五)检验鉴定意见:英伦牌SC3型1.3排量汽车部件损坏评估价格28660元。

(六)大方县诚熙汽车修理厂结算凭证:2014年2月3日,修理钣金、喷漆、机电工作台上部、贴花等材料工时合计41600元。

综合证据:

(一)抓获经过:大方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于2014年5月21日在百里杜鹃管委会红林煤矿将黄某某抓获;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刑侦大队于2014年5月19日在清溪镇长山头村帝光厂将秦某乙抓获;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于2014年5月8日在花果园新时代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李某某抓获。宋某某、秦丙、秦某甲、蒋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在各自家中被传唤至大方县公安局进行讯问;电话通知朱某某并将其传唤至大方县公安局进行讯问。

(二)户籍证明:朱某某,男,生于1988年8月15日;宋某某,男,生于1986年5月7日;蒋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7日;秦某甲,男,生于1989年5月17日;黄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8日;秦某乙,男,生于1994年5月11日;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5日。

被告朱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有:

(一)王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的谅解书:王某某被打伤后,因朱某某、黄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了王某某的损失,王某某书面对二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二)黄乙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谅解书:黄乙被打伤后,因朱某某等人与黄乙达成协议,赔偿了黄乙的损失,黄乙书面对朱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损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秦某甲、蒋某某、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损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秦某乙、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秦某甲、蒋某某、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秦某乙、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对七名被告人所犯寻衅滋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对秦某甲、蒋某某、宋某某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同时,对上述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秦某甲系致伤黄乙、黄丙的主要加害者、被告人蒋某某在周某某受伤案中系矛盾纠纷的引发者、被告人秦某乙系周某某受伤的主要加害者之一,对三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在伤害王某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就该宗事实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蒋某某、宋某某赔偿了周某某的医药费及车子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被害人对矛盾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对相关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秦某甲及其辩护人所作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寻衅滋事事实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秦某甲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虽被害人对矛盾纠纷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但其行为仍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辩护人所作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公诉机关的四宗指控事实均系共同犯罪,不能区分主从,只能以各被告人在每宗犯罪事实中的作用大小综合予以量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三、被告人秦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

五、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六、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七、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志武

人民陪审员  蒙 丽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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