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清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36
罪犯黄文清,云南省永善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三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106841元。2009年3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由于其未退清赃款,应在减刑幅度内少减一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文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审判员  杨慧芳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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