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平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37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平方(小名小平方),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大方县。曾因犯逃脱罪、盗窃罪于1992年3月27日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8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平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平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0日,胡平方从毕节市青场和云南交界处一个姓黄的男子手里购买了九个海洛因,买回来后胡平方就把这九个海洛因分成若干个毒品零包开始贩卖,从2014年1月20日起,胡平方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周某某、陈某林等人,2014年2月13日,民警在胡平方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胡平方家中搜出胡平方贩卖剩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55包,净重12.59克。

指控上述事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出具的证据有被告人胡平方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称量笔录;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平方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平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胡平方从一姓黄的男子手里买了九包毒品海洛因,后把这九包毒品海洛因分成若干个零包开始贩卖,从2014年1月20日起,胡平方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周某某、陈某林等人。2014年2月13日,民警在胡平方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胡平方家中搜出胡平方贩卖剩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55包,净重12.59克。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平方供述:2014年1月20日,他给一男子3 600元钱,对方就拿了九个海洛因给他。他买回来后亲手分成零包海洛因,大包的卖一百三到二百,小包的卖七十到一百。他从2014年1月20日之后开始贩卖毒品,2月13日,他因为贩卖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查获的55包海洛因是用红色塑料纸包装,他打算拿卖的,他不会吸毒。卖毒品给他的人姓黄,是毕节青场和云南交界处的人。周某某、陈某林、张某智等人都给他买过毒品海洛因。公安机关在他家搜出的51 870元钱,有25 000元是他叫其嫂子陈某先帮他押会得的,有8 000元是他给朋友李某介绍做生意李某给他的好处费,其余的是他春节期间赌钱赢得的。

2、证人证言

(1)文某证实:2014年2月13日13时许,有几名便衣警察来她家,她丈夫胡平方就被警察控制住了,后有几名她不认识的男子先后来到她家,他们也被警察控制住了。她不知道他们来她家做什么,后来听警察说胡平方贩卖毒品海洛因,来她家的男子都是吸毒人员。胡平方拿有五万元给她,她怕被查收,就把钱往窗户外面扔,扔的时候被发现了。她不知道胡平方贩卖毒品海洛因。

(2)杨某龙证实:2014年2月12日,他在小平方那里买了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晚吸食了100元的。他在小平方那里买了约半年时间的海洛因。

(3)陈某林证实:2014年2月13日下午14时许,他在XX镇X街小平方家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时被查获。2014年2月12日16时许他在家中吸食毒品,他吸食的毒品是给小平方购买的,每次都买一百元的。

(4)张某智证实:2014年2月13日10时许,他到陈家巷小平方家买了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回到XX井的出租屋内将毒品海洛因注射了。

(5)黄某贵证实:2014年2月11日23时许,他在和平街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毒品是从一个叫小平方的那里买的。

(6)周某某证实:2014年1月15日晚上八点钟,他在大方奢香公园一个叫王某的学生出租屋里吸食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就回家睡觉了。他的毒品是给胡平方买的。

(7)何某证实:2014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他在大方镇XX巷小平方那里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吸食。他在小平方那里共买了三次毒品,每次买100元钱的。

(8)陈某先证实:她是胡平方的嫂子,胡平方没有请她帮押会,是胡平方妻子文某请她帮胡平方押会,押会的钱是文某拿给她的。2014年2月,她结给文某的会费是五万余元。

3、现场搜查、称量笔录

(1)搜查笔录:2014年2月13日13时许,民警对胡平方的人身、随身携带物品以及居住处所进行搜查时,在胡平方住处搜出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55个、手机一部、现金51 870元人民币。

(2)称量记录及照片:2014年2月13日16时10分,侦查人员对胡平方持有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原包装:红色塑料纸包装)进行称量:毛重为16.20克,净重为12.59克。

(3)胡平方贩卖毒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

4、毕公刑鉴(理化)字【2014】131号鉴定文书:对胡平方涉嫌贩卖毒品案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提取0.01克送检,检验意见为: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5、书证

(1)户籍证明:胡平方,男,1967年6月8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

(2)扣押物品、发还清单:2014年2月13日,大方派出所扣押胡平方持有的海洛因可疑物12.59克、黑色手机一部、人民币51 870元。2014年7月9日,发还手机一部、人民币51 870元给文某。

(3)收据:毕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大方县公安局交来破获胡平方贩卖毒品案件收缴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2.59克。

(4)现场检验报告书:胡平方的尿液检验样本经现场检验,结果呈阴性。

(5)抓获经过:据吸毒人员杨某龙等人交代,其吸食的毒品是从一名姓胡的男子、绰号叫小平方处购买。民警掌握具体线索后,将家住大方镇XX巷的胡平方控制,当场从胡平方家中查获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零包55个,毛重16.20克,净重12.59克。

(6)贵阳铁路运输法院(1992)刑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胡平方犯逃脱罪,加处有期徒刑四年、逃脱后未执行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十六天;犯盗窃罪,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7)释放证明书:胡平方于200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

(8)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智从不同男性免冠照16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是胡平方。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平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平方贩卖毒品数量总计12.59克,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胡平方有犯罪前科,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将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胡平方予以量刑。据此,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结合被告人胡平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平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蒙 丽

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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