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涛等三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40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贵阳市。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建华,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阳市。2012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住贵阳市。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任建华伙同安某某、何某某在本市云岩区公安厅家属区东山酒店门口,通过砸碎车窗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某车内一箱(12瓶装)茅台酒。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2000元。

2014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任建华伙同安某某、何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宏侨水岸名仕酒店停车位,通过砸碎车窗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罗某某车内4瓶茅台酒。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4瓶茅台酒总价值人民币3200元。

2014年9月2日3时许,被告人任建华、安某某、何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蟠桃宫菜场停车场,通过砸碎车窗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冯某某车内8瓶茅台酒和一条福贵香烟。经贵阳市云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8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6400元,1条福贵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总价值人民币685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指认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安某某、任建华、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任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作案工具摩托车一部依法予以收缴,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交国库;

被盗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静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代理审判员  王琼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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