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41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贵阳市。2014年9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盛玄,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宋盛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贵CCxxxx号小型轿车,由本市大营坡方向往新添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云岩区新天大道云岩区政府路段时,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与对向行驶的贵A5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贵A5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范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逃离现场,经贵阳市公安交通事故管理局云岩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作出筑公交行罚决字[2015]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梁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履行时间从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3月2日。

另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梁某家属支付了被害人范某某家属人民币200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梁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集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光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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