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敬平,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敬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中下旬至3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中华北路振华科技大厦xx楼,开设赌场,提供筹码、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吴某某处以缓刑”的辩护意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账本、罚款缴款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作案工具银行刷卡机、筹码、扑克牌、赌桌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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