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益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44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益飞(曾用名熊益琴、熊益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0日被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诗鹏,大方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平。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益飞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昭平、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益飞及其辩护人汪诗鹏、杨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大方县瓢井镇坪兴村花树组郝某训与被告人熊益飞同居同时,也与前妻共同居住,三方长期因家庭矛盾起纠纷。2015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熊益飞因家庭矛盾在家中服农药自杀,在自杀的过程中,熊益飞将农药强行喂食自己的子女郝甲和郝某雪。后郝甲和郝某雪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治疗二名幼儿系急性农药中毒并肝功损害并心肌损害,急性咽炎。

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熊益飞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熊益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益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汪诗鹏认为被告人熊益飞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本案事实不清,被告人喂食二被害人的系何种农药及对二被害人造成何种伤情不清楚,应补充侦察。

辩护人杨平认为被告人熊益飞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大方县瓢井镇坪兴村花树组郝某训与被告人熊益飞同居的同时,也与前妻共同居住,三方长期因家庭矛盾引发纠纷。2015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熊益飞因家庭矛盾在家中服农药自杀,在自杀过程中,熊益飞想到自己的两个子女在自己死后没有人关照,产生了将两个子女一起毒死的想法,便将农药强行喂食自己的子女郝甲和郝某雪,喂了一些下去,看见两个孩子哭,心软了就没有再继续喂食。后郝甲和郝某雪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二名幼儿系急性农药中毒并肝功损害并心肌损害,急性咽炎。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熊益飞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3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我丈夫骑摩托车出去了,我以为他去找我娘家人的麻烦,我在我家铺子里坐了半个小时,越想越气,觉得郝某训只重视他的大女人肖某某,我就从铺子里拿了半瓶草甘磷农药回到我的房间里。我的小孩郝甲和郝乙就跟着我进去,进屋后我先打开草甘磷喝,没有喝完,我就把草甘磷放在地上,然后在柜子下面拿了一瓶敌敌畏出来喝,还剩下一点时,我就拿敌敌畏喂郝甲,他不喝,不停的哭着摇头,我在他哭的时候就倒敌敌畏进他的嘴里面,他喝了一些下去,有一些从他的脖子那儿淌了下来,我看见他哭,心软了就没有再喂他,我把敌敌畏放下后,拿起草甘磷倒进郝乙的嘴里,她就哭,哭的时候,吞了一些药下去,有一些流了出来,我看见她哭,也没有再喂她。我放下草甘磷的瓶子后,就打电话给郝某训,我对郝某训说:“你在什么地方的?”郝某训说他在街上的,我说:“你快来咯,你的日子好过了,你和肖某某的日子好过了,你回来,小娃哭得很。”,郝某训挂了电话后,我就把郝甲和郝乙抱到床上,我也睡到床上去。我刚睡到床上,肖某某就进来了,她看见我们,就一只手抱一个小孩,把郝甲和郝乙抱出去。过了两分钟左右,肖某某的女婿王某也来了,王某说用摩托车先拉小孩去街上看。正在这时,郝某训回来了,他就和肖某某把两个小孩一起送去卫生院了。之后我二嫂余某美来了就和王某送我去卫生院,我在卫生院洗胃后就转到大方县医院来治疗了。我知道人喝了这些农药会死亡。我当时强行拿农药给郝甲和郝乙喝,是因为我和郝某训之前吵架,我觉得郝某训重视他的大女人肖某某,不重视我,我还给他生了两个小孩,现在我要死也要小孩和我一起死,后来我喂小孩药的时候,他们哭,我心软,就没有继续喂他们药。我们喝的农药草甘磷是我家卖的,敌敌畏是我去年买的,一直都没有用,就放在家里。我给郝甲喂食的农药是敌敌畏,给郝乙喂的是白色塑料瓶装的农药,各喂了一口,后来不忍心就没有继续喂了。我想我死后肖某某肯定要整两个孩子,我还不如带他们走,自己不造孽,他们也不造孽,但那时是一时想不开,后来我打电话给郝某训的目的是要他回家来救孩子。我和郝某训是在宁波打工时认识的,他骗我说他没有结婚,我与他同居有孩子后便与他回大方县瓢井镇,才知道他是结婚了的。他骗我到他家就是为了给他生儿子。我到他家后,他虽然离了婚,但三个人居住在一起经常吵架。年前郝某训还打了我,我的手被打肿,40多天才好。年前郝某训的前妻肖某某与我打架,郝某训不劝架也不阻止打架,我心凉了,知道他们是要赶我走,案发都是他们逼我的,我知错了,我与二个大人的气不应出在孩子的身上。我案发后給郝某训打电话的原话是,郝某训,你的日子好过了,以后你们两个好好过日子,指的是肖某某和郝某训。

二、证人证言

1、肖某某证言:我是郝某训的前妻,但我与郝某训、熊益琴一起居住三年多了,因为年前熊益琴把她和郝某训生育的两个小孩郝甲和郝乙带着去她的后家,不回家来,她说要我与郝某训补办离婚手续后,她才回家。我们为了让她回来,就补办了一个结婚证,第二天就办理离婚证,郝某训才把她接回家来。把熊益琴接回家后,我们还是像以前一样在一起居住,我们生活中有一些外债,因为钱的事情发生过争议,熊益琴就吵着要去打工,并叫我在家带小孩,我没有同意。2015年3月15日那天,郝某训请了他家族中的郝某兴、郝某祥去劝我们,当时郝某全、郝某茂、陈某贵、郝某军也在场,当天大家商量到凌晨1点过,最后决定熊益琴出去打工,我给她带孩子。我们请陈某贵帮忙写协议,后来熊益琴说如果她打工回来,郝某训不要她,要郝某训给她二十万,如果要她,叫郝某训给她另建一栋房子,她不和我们居住。郝某训当时也写了一份保证,郝某训说等他复印好之后再拿给熊益飞。第二天早上郝某训打电话给我,叫我去看看熊益飞,我到熊益飞的房间时闻到一股农药味,熊益飞和两个孩子都睡在床上。郝甲和郝乙都在哭,郝甲边哭边说:“药药,药药”还不停吐口水,我问郝甲苦不苦?他说:“苦。”我又问他:“是不是妈妈灌的?”他说:“嗯。”因我闻到敌敌畏的味道,就问熊益琴是不是拿敌敌畏给小孩吃,她不说话。我就给郝某训和我女婿王某打电话,告诉他们熊益琴给两个小孩灌药了。他们来后,我和郝某训送两个孩子去瓢井卫生院医治,王某用摩托车拉着熊益琴去卫生院。后来两个孩子转院到大方和遵义医治,一直都是我和郝某训在照顾。当时我进屋时闻到是农药味,但区分不出是什么农药。

2、郝某训的证言:我本人有两个女人,大女人叫肖某某,我和肖某某生育三个小孩,两个女孩,一个男孩,因男孩生病死了,我又找了一个小女人,叫熊益琴。熊益琴是三年前与我同居的,当时我也没有和肖某某办理离婚手续。这三年我们都是三个人一起居住,但她们不是居住在同一个房间,后来我与熊益飞生了两个孩子,就是郝甲和郝乙。因为三个人居住在一起,平时免不了有矛盾,我经常与熊益琴吵架,她曾把郝甲和郝乙带出去好几天,我没有办法才和肖某某补办结婚证,第二天又办理了离婚证,之后我拿着离婚证才把她接回家。因生活中的琐事,她们两个都吵着要外出打工,我怕没有人在家带小孩,就在3月15日那天请郝某兴和郝某祥到我家去劝解。当天陈某贵、郝某全、郝某茂、郝某军去我家串门,在大家的劝解下,肖某某答应在家带孩子,熊益琴外出打工。后来熊益琴又说如果她打工回来,我不要她,叫我给她二十万,还叫我重新建房屋给她住。我没有办法,就随便写了一个保证,当时已是凌晨1点过了,我把协议和保证收起后告诉熊益琴说等复印好后再给她。第二天早上,我骑摩托车上街复印协议和保证时,接到熊益琴的电话,她在电话里给我说:“你和肖某某好好的过。”我在电话里听见两个小孩哭,我挂了电话后就给肖某某打电话叫她去看看。肖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熊益琴灌两个孩子的农药,我马上赶回家,和肖某某一起送两个孩子去瓢井卫生院医治,我还打电话叫郝某兴到医院帮我的忙,并叫他帮我报警。两个孩子在大方县医院治疗了几个小时后,医生建议转院,我和肖某某就把两个孩子转到遵义医学院医治了。我不知道两个小孩喝什么品牌的农药。熊益琴当时也喝了农药的,是我女婿王某送她去卫生院洗胃的。我家卖得有草甘磷,其他农药从哪里来的就不知道了。熊益琴的真实姓名叫熊益飞,有时她的名字也写作熊益情。

3、郝某兴的证言:郝某训有两个女人,大女人叫肖某某,她和郝某训生育了三个小孩,两个女孩,一个男孩,男孩18岁那年生病死了。因为没有男孩他又找了一个小女人,叫熊益琴。郝某训当时没有与肖某某离婚,他们三个一起居住。后来熊益琴生了两个孩子,就是郝甲和郝乙。3月15日那天郝某训打电话叫我去他家,到他家时陈某贵在他家,郝某祥、郝某全、郝某茂、郝某军也先后到了他家,吃完饭后,在大家的劝解下,肖某某答应在家带一年的孩子,熊益琴外出打工。后来熊益琴又说如果她打工回来,郝某训不要她,叫郝某训给她二十万,如果要她,叫郝某训给她另建房子居住。写好字据后都是凌晨1点过了。第二天早上,郝某训打电话给我,说他家的小孩吃农药了,叫我去卫生院。我先到郝某训家,见熊益琴睡在床上,我说了她一句,“你为哪样要这样做?”王某在她家找到两个农药瓶子,一个是装敌敌畏的,一个是装草甘磷的,都是空的。后来我帮郝某训报警后,又帮着给孩子转院。

4、王某伦(又名王某)的证言:2015年3月16日,我在我岳父郝某训家对面做工时,听见我岳母肖某某说我家孃孃拿药给小孩吃,我就去岳父家,闻到我孃孃房间里有农药味,我岳父母开车把两个小孩送到卫生院抢救后,我见熊益琴睡在床上就问她喝农药没有?她说没有,但我怕她喝农药的,就和我二伯娘强行把她拉到摩托车上送去卫生院,后来又转院到大方。我不知道两个小孩是喝什么农药,但我岳父家卖得有草甘磷。

5、余某美证言:2015年3月16日上午10点过钟,我听说熊益琴拿药给她家小孩吃,两个小孩都送去医院了,我就去她家看。我见王某用摩托车拉着熊益琴出来,我就坐上摩托车扶着熊益琴到卫生院。

6、郝某祥证言:2015年3月15日晚上8点过钟,他去郝某训家买烟,陈某贵和郝某兴也在他家,后来郝某茂和郝某全也去了。当时郝某训家在谈一些家事,开始是肖某某和熊琴益都想外出打工,郝某训想把肖某某留着家中,因肖某某和郝某训生的儿子死了,留下一个孙女,肖某某在家带好那个孙女,最后就确定由熊益琴外出打工,因为我第二天要跑车,大约10点钟我就走了,后来我听说他们还写了一个协议,什么内容我不清楚,我的名字也不知是谁帮我写上去的。

7、王某珍证言:我的儿子有两个女人,大的妻子叫肖某某,小的妻子叫熊益琴,平时他们三人是住在一起的。我是在另一个儿子家居住,案发当天,我听人说我的孙孙被人放药毒死了,就去郝某训家,当时一个人都没有在家了。

8、郝某茂证言:案发前一天晚上我去郝某训家买烟,听见郝家两个妻子在争议,最后达成协议,由熊益琴外出打工,肖某某在家带孩子,当时还写了协议,我作为见证人还在协议上签了字。平时郝某训与两个妻子是住在同一栋房子里。

9、陈某贵的证言:3月15日我去郝某训家买烟,听见郝家两个妻子在争议,听到说肖某某和郝某训去肖某某家后家去,肖某某怕郝某训拿钱赌博,就把郝某训的钱拿了。回家后熊琴益把钱抢了说要还钱,肖某某又把钱抢回来了,两个人都争着要外出打工,最后达成协议,由熊益琴外出打工。郝某训还叫我给他家写了一个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

10、左某证言:案发当天,我和王某珍去郝某训家,见熊益琴睡在床上,我闻到一股药气,王某说是农药味,我怕熊益琴身上还有药,就在床上翻,没有找到药,但找到一个空的敌敌畏瓶子。当时两个小孩已送去抢救,我问熊益琴为什么要这样做,她说她没有做,是小孩拿药瓶玩,她和郝某训吵架,她管不起。

11、郝某全证言:郝某训家有两个妻子,他们的家庭有纠纷,熊益琴已出走几次了,最后一次是陈某贵他们去毕节接回来过年的。2015年3月15日晚上9点过钟,我到郝某贵家去,听见他家又在理家庭矛盾,最后商议由熊益琴出去打工,陈某贵还写了字据。我听郝某训讲郝某训与肖某某是在2015年春节前离婚的。还听说熊益琴是嫁到外省去,是郝某训去宁波把她带过来的。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刑事照片: 2015年3月16日民警在熊益飞房间的床上提取到标有敌敌畏字样的绿色空瓶一个。在熊益飞屋外的院坝内提取到一个标有百草枯字样的空瓶,以及两个没有标字样的白色塑料瓶。在熊益琴家有一箱草甘磷。

2、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

3、辨认笔录及照片:熊益飞辨认出喂食两名受害人的农药。辨认过程及结果: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农药照片,在对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将照片提供给辨认人辨认,辨认人在仔细对照片观看后,指出11、12号照片上的农药就是自己喂食两名受害人的农药。11、12号分别是装农药敌敌畏和草甘膦。

四、书证

1、户籍证明:熊益飞,曾用名熊益琴、熊益情,女,19XX年X月XX日生;郝甲,男,汉族,20XX年XX月X日生;郝乙,女,汉族,20XX年XX月X日生。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刑事能力。二被害人系幼儿。

2、大方县瓢井镇卫生院首次病程记录:大方县瓢井镇卫生院2015年3月17日出具证明:郝甲,男,2岁,初步诊断为:急性有机农药中毒,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郝乙,女,1岁,初步诊断为:急性有机农药中毒,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熊益飞,女,初步诊断为:急性有机农药中毒,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3、大方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检验报告单及护理记录单、大方县人民医院2015年3月18日出具证明:郝丙,男,2岁,初步诊断为急性有机农药中毒,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郝某雪,女,1岁,初步诊断为急性有机农药中毒,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熊益飞,女,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药物中毒性心肌炎、药物中毒性肾损害。

4、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志、医嘱记录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验报告单及体温单、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2015年3月26日出具证明:郝丙,男,2岁,出院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并肝功损害并心肌损害,急性咽炎,口腔溃疡,胸(肺)部无异常;郝某雪,女,1岁,出院诊断为急性农药中毒并肝功损害并心肌损害,急性咽炎,胸(肺)部无异常;

5、出警情况:瓢井派出所接村民郝某兴报案称,郝某训的小女人熊益飞用农药给小孩喝,请求出警。我所出警后,询问熊益飞过程中发现熊有服毒症状,熊因家庭矛盾,想服毒自杀,在服毒之前先给儿子及女儿喂食农药,因熊益飞涉嫌故意杀人,现该案已移交大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办理。

6、证明:本案中郝甲与郝丙系同一人,郝乙与郝某雪系同一人。

7、提取笔录及奉养孩子协议、保证书各一份:2015年3月15日郝某茂、陈某贵、郝某全、郝某祥、郝某兴、郝某均在场的情况下,郝某训、肖某某、熊益情达成协议,郝某训、熊益情生育的两个孩子由郝某训与肖某某抚养,熊益情自愿外出打工,郝某训保证与熊益情一起生活,若反悔,郝某训赔偿熊益情伍万元损失。

8、刑事谅解书:熊益飞因与郝某训产生家庭纠纷,将两个孩子强行喂食农药,经抢救,二名孩子已康复。因家庭负担较重,经济收入困难,且两个孩子需要照顾,熊益飞在看守所期间已受到了教育,郝某训对熊益飞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本案予以撤案。

9、大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因郝某雪及郝甲相关病历资料达不到对其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要求,故不能对其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五、鉴定意见: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熊益飞在瓢井卫生院呕吐物内检出草甘膦成份;熊益飞、郝甲、郝乙在大方县医院洗胃残留物中未检出草甘膦、百草枯。在郝某训家门口斜坡上百草枯瓶内检出有百草枯成份;在郝某训家门口斜坡上两个白色塑料瓶内检出有草甘膦成份。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害人家属郝某训和犯罪嫌疑人熊益飞。

六、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喂食二被害人的系何种农药,对二被害人造成何种伤情不清楚,本案事实不清,应继续侦察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二名被害人在大方县医院的呕吐物中没有鉴定出农药成份,但根据熊益飞供述、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熊益飞的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的白色塑料农药瓶,鉴定意见等证据,结合瓢井卫生院、大方县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能印证二名受害人入院急救和治疗是农药中毒;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情况说明,因两名受害人相关病历资料达不到对其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

准的相关要求,故不能对其进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辩护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益飞因家庭矛盾在自杀的过程中故意毒杀两名幼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被害人得以及时救治,未发生死亡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辩护人提所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是郝某兴报案,侦察人员接到报警后到瓢井镇卫生院对其进行询问,被告人才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辩解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犯罪对象是两名幼儿,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清楚且实施了强行喂食农药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熊益飞在案发后的侦查、审判环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熊益飞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益飞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家银

审 判 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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