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楠翔、王志海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补定裁定书
被告人高楠翔、王志海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黔方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中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第1页8行、15行);
现更正为9月1日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 判 长 黄家银
审 判 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莹
")原刑事判决书中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第1页8行、15行);
现更正为9月1日经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 判 长 黄家银
审 判 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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