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安辉敲诈勒索、张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47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安辉,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12月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6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安辉犯敲诈勒索、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霖、代理检察员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安辉、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因被害人廖X勋(另处理)通过“陌陌”向其发色情图片、文字等进行调戏,经与其朋友王某某等人共谋以冒充警察身份教训廖X勋后,遂约廖X勋至其指定的地点见面。被告人张某与廖X勋见面后,便伙同绰号为“狗儿”、“丑鬼”、“瘦高男”(均另处理)等人将廖X勋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苟家井天桥附近的“8号桌球馆”及红花岗区合众路的“罗马假日商务会所”黄玫瑰包房内,不让廖X勋离开并对其进行殴打。

在被告人张某将其被调戏的事告知其男友被告人商安辉后,商安辉于当日14时许赶到“罗马假日商务会所”黄玫瑰包房。被告人商安辉在包房内殴打被害人廖X勋并迫使廖X勋联系其姐姐蒋某某,在蒋某某到现场后,商安辉以不给钱便将廖X勋送到公安机关要挟蒋某某拿钱出来解决此事。在蒋某某拿出现金3000元给被告人商安辉后,廖X勋才被准予离开“罗马假日商务会所”。被害人廖X勋在离开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商安辉、张某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商安辉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安辉、张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商安辉、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廖X勋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的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0)遵县法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商安辉、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因不能正确处理矛盾,邀约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商安辉、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商安辉曾因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其中2010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商安辉、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量刑时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安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商安辉退赔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应昌

人民陪审员  何成伟

人民陪审员  刘靓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雍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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