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明录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黄明录(绰号小飞),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住遵义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字〔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明录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凤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的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永华、韩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明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黄明录准备在凤冈县城开设彩球赌场,通过朋友联系后,到凤冈县龙泉镇租赁了华盛丽都一楼门市部作为场所,并将赌具送到场内。同年2月20日,黄明录开设的赌场在凤冈县龙泉镇华盛丽都一楼门市部内正式开业。2015年2月25日,凤冈县公安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查获涉案人员15人,并现场扣押了吹球机等赌具和赌资7,63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黄明录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予以惩处,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明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黄明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其是与陈超、朱军共同开设的赌场,由自己负责管理,占百分十的干股,在本案中不是主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初,被告人黄明录准备在凤冈县龙泉镇以赌彩球方式开设赌场,通过其朋友联系后,来到凤冈县龙泉镇租赁了丽都大厦一楼的一间门面房用于开设赌场,购买了供赌博使用的赌具和其他设施,并招聘了邓某某、杨某甲、伍某某、李某某等人作为赌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于2015年2月20日正式开业。其赌场每日营业时间为13时至22时,参赌人员少则几人,多十几人。同年2月25日,黄明录开设的赌场被凤冈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管理和服务人员4人,参赌人员12人;现场扣押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9台、铁缸20个、填单15本、笔8盒、验钞机1台、账本1本、铁缸12个、填单15本、筹码数百个和赌资7360元等物品。
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明录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公安分局中华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供述了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系凤冈县公安局民警于2015年2月25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于3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
2.被告人黄明录于2015年4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的供述,供认其2015年3月份在凤冈县城一商场内开设赌场,用球赌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开了四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是自己个人开设的。其后,被告人黄明录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了自己来凤冈县龙泉镇开设赌场的时间、经过,但否认其赌场系个人开设。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初的一天,小飞打电话说他要去凤冈开设彩球赌场,要其打电话给凤冈的同学任亮亮为他帮忙帮忙,并叫将任亮亮的电话号码给他。后其将任亮的地址告诉了他,叫他直接到凤冈找任亮亮,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4.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初的一天,谢某某打电话说遵义的朋友小飞要来凤冈开设彩球赌场,叫其帮他联系一下。后来小飞与三名遵义口音的人来凤冈宾馆与其见面,说想到凤冈开设彩球赌场,自己表示不参与,向小飞推荐了自己的朋友毛老四,当时毛老四不在凤冈,他们便返回遵义。两天后,小飞他们又来到凤冈,在凤冈县龙泉镇名典茶楼一包房内,其介绍小飞认识了毛老四,然后小飞提出选赌场地点,毛老四同意联系开设赌场的地点。关于股份的事,不知道他们怎么商量的。后来听说赌场在春节营业了两天,春节后又接着开始营业的。
5.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任亮亮打电话叫其到名典茶楼,在茶楼的一包房内见到任亮亮和另外三个年轻人在房间里,任亮亮介绍其中一个人叫小飞,是遵义人,另外两个人没有介绍。任亮亮说小飞他们来凤冈开设彩球赌场,问其是否入股。小飞也邀其入股,自己说等他们炒热了再参与,小飞请其帮忙为他找场地。过了大约两天,在丽都大厦楼下看见一张门面出租的广告,便按广告上的联系电话打过去核实有房出租后,再打电话给小飞叫他去和房东联系。第二天14时许,小飞等人来凤冈联系租房事宜。又过三、四天,大约是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小飞打电话说赌场的设备已到,又叫其与他们合伙,自己表示过几天再说。正月初五16时许,其去小飞开设的赌场,看见有十多台电脑显示器、一台吹球机,还有桌子和沙发,现场有四、五个人正在赌彩球,前台有两个年轻男子在负责收银、兑换筹码,另外还有两个小姑娘在负责端缸缸,当时小飞没有在,自己看了一会就走了。后来一直没有去赌场,也没有与小飞联系。
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2月19日到凤冈县龙泉镇丽都大厦一楼门面房彩球赌场去上班,是被赌场老板小飞喊去的,与其一起上班的人有杨某甲、伍某某、小波,小波是主管,自己是负责开球,杨某甲与伍某某是负责兑换筹码和赔付。其每天的工资200元,当天结算,共领取了1000元的工资。赌场每天的营业时间是中午1点过钟至晚上10点过钟,参赌人员约50人次。
7.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被小飞喊来凤冈县龙泉镇丽都大厦一楼门面房彩球赌场上班的,从 2015年2月20日至25日在赌场上班,其日工资为200元。与其在赌场一起上班的有邓某某、伍某某,其与伍某某负责兑换筹码和赔付,邓某某负责开球,还有两个抬缸缸和收发筹码的女生。每天上班前,小飞发给每人5000分的筹码(每分兑换1元人民币),晚上再将现金和筹码交给小飞,当小飞不在时,是小波负责管理及发筹码。赌场营业时间是中午13时至晚上22时许,每天有几个人至20人不等。
8.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2月21日看见招聘广告后到赌场应聘,被招聘到彩球赌场上班,日工资为200元。赌场老板是小飞,小波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与其在赌场一起上班的有邓某某、伍某某,其与伍某某负责兑换筹码和赔付,邓某某负责开球。赌场第天营业时间为中午13时至晚上22时,有几人到十多人参与赌博。
8.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其听说凤冈县龙泉镇丽都大厦一楼开设了一家彩球赌场,次日15时许便找到赌场老板小飞要求入股,但对方没有同意。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5年2月3日听其公司的经理吴奇说,他将其位于凤冈县龙泉镇步行街丽都大厦一楼门面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出租给一个叫小飞的人开网吧,小飞交了2000元定金,说要等2015年2月26来装修后再签订合同。后来才知道小飞在里面开彩球赌场。
10.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明录开设的赌场位于凤冈县龙泉镇丽都大厦一楼门面房,其赌场内有彩球机等设施,墙上张贴有游戏规则,并有一些参赌人员正在进行赌博。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证人任某乙、毛某某辨认,被告人黄明录就是找其帮忙联系赌场地点的小飞;经组织证人邓某某、杨某甲、伍某某、杨某丙辨认,被告人黄明录就是在凤冈县龙泉镇丽都大厦一楼门面房内开设和经营赌场的的小飞。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明录开设和经营的赌场内当场扣押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9台、铁缸20个、填单15本、笔8盒、验钞机1台、账本1本、铁缸12个、填单15本和赌资7360元。
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5日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时,被告人黄明录在凤冈县龙泉镇丽都大厦一楼门面房开设和经营的赌场被查获,当场抓获服务人员4人,参赌人员12人,上述人员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
1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明录的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1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黄明录于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录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明录所提其是与陈超、朱军共同开设的赌场,由自己负责管理,占百分十的干股,在本案中不是主犯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除被告人黄明录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黄明是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仅占百分十的干股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明录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黄明录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归案后,被告人黄明录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赌具和赌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明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明录的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现场扣押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9台、铁缸20个、填单15本、笔8盒、验钞机1台、账本1本、铁缸12个、填单15本、筹码数百个和赌资7360元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安宣强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李兴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海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①《中华人民中国刑法》第三零三零第二款: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
②《中华人民中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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