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AA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贵BG4468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超员搭载吴AA、严AA、杨AA 、赵AA、王AA、王A氏六人,由新场乡沿新湾通村公路往湾河电站方向行驶。当日11时25分行至六枝特区新场乡云盘上至湾河公路1km+300m(鸡落坑)一陡坡急弯处,由于操作不当冲出路外坠车肇事。事故造成陈某某、吴AA、严AA、杨AA 、赵AA、王AA、王A氏受伤,吴AA于2015年7月27日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AA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8月20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证,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吴AA、严AA、杨AA、赵AA、王宗国、王A氏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车辆检验报告书、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疾病证明书、死亡证明,证人蔡A证言、被害人严AA、杨AA、赵AA、王AA、王A氏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黔六)鉴(尸体)字【2015】第8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黔公交认字【2015】第7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超员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廓
二○一五年 十二 月 十 日
书记员 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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