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A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3:50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A,出生于贵州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3日至同年8月13日在六枝特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被告人李A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AA在六枝特区南环路上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其贩卖的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包(0.15克)及其贩毒所赚取的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包(0.04克),经称量共重0.1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TCL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本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证人王AA的证言,被告人李AA的供述,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鉴(化)字【2015】326号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毒品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A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AA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AA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9克及作案通讯工具TCL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安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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