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A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AA,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6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蓉、被告人李A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李CC在六枝特区箐口乡居都村上居一组村民李BB家吃酒,吃完酒后,因烟杆的价值问题与被告人李AA发生口角,李AA遂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捅向李CC的腹部。经鉴定,李CC之伤属人体重伤。
另查明,李CC被李AA杀伤后,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去医疗费13809.07元,该费用已由李AA支付。后李AA及其家人赔偿了李CC其他损失共计7832元,李AA的行为取得了李CC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卡子刀一把、李CC的上衣一件,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李CC住院病历、收条及谅解书,证人李DD、李EE、李FF、沙AA的证言,被害人李CC的陈述,被告人李AA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及照片,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六)公(司)鉴(伤检)字【2015】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A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李CC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AA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A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李CC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谅解,亦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A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卡子刀一把,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CC的上衣一件,予以发还李CC。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罗 廓
人民陪审员 陈云光
人民陪审员 叶 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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