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浩威诈骗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陈浩威, 2014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威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浩威在凤冈县龙泉镇经营“步森”品牌服装生意。2014年5月,被告人陈浩威假借要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一批服装,邀约被害人蒋某某出资与其合伙做此生意。其后,陈浩威以做服装团购生意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蒋某某人民币1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后又以做此生意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分两次骗取蒋某某人民币共计2.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陈浩威于2014年12月2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收条及短信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退赔。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浩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浩威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浩威退赔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乾武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汪友萍
二 〇 一 五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管海霞
附法律条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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