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松假释裁定书
罪犯罗金松,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金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千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1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金松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4月1日已缴纳罚金6千元。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罪犯罗金松为我县社区矫正人员”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金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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