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贤假释裁定书
罪犯马忠贤,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忠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9)兴刑执字第132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兴刑执字第6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忠贤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罪犯马忠贤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其出具:“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的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忠贤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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