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伍不予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57
罪犯王梓伍,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梓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梓伍在改造中,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此次提请假释获一个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王梓伍具有吸毒史,其家庭经济困难,未履行财产刑。

本院认为,虽然罪犯王梓伍在改造中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改造中获得积极分子奖励。但该罪犯犯贩卖毒品罪,本人具有吸毒史,其家庭经济困难,未履行财产刑,且剩余刑期较长,故不能判断该罪犯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梓伍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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