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均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57
罪犯杨大均,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七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大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8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大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由于其罪刑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在减刑幅度内少减一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大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审判员  杨慧芳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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