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现方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3:57
罪犯杨现方,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兴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现方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2011年7月1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8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现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由于其罪刑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从严,在减刑幅度内少减一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现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董雁凌

审判员  杨慧芳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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