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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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03:59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彪(小标、小彪),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12年8月27日经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11日被抓获,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定邦、程大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初,被告人毛彪经胡某某(已判决)介绍,加入以安某辉、安某亚(已判刑)为首的“云南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骨干成员王某某(已判刑)的带领下,参与该组织在盘县红果镇、火铺镇等地实施了数起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之一。

二、聚众斗殴罪

1、2005年初,安某亚、陈某某(已判刑)、刘某甲辉、邱某书(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盘县火铺镇杜鹃山、红果镇老黑山、西铺娃娃口等地开设野外赌场,安某亚以自己带的兄弟多为由,要求多占股份,遭到股东刘某甲辉、陈某某等人拒绝,陈某某、刘某甲辉邀约几十个人到老黑山赌场准备与安某亚械斗,被告人毛彪在安某亚带领下,与杨某乙甲、王某某、龙某某、胡某某等人持钢管、马刀等器械到老黑山与刘某甲辉等人谈判,谈判不成,双方准备斗殴,安某亚掏出一支假手枪对着刘某甲辉等人,刘某甲辉、陈某某被迫答应安某亚多占股份的要求。

2、2007年4月24日晚上,张某甲、孟某某、杨某乙(三人已判刑)等人到沙坡准备冲砸“云南帮”开设在盘县红果镇沙坡的赌场,被告人毛彪在王某某的带领下,与何某甲乙、沙某某、龙某某、李某甲、鲁某某、田某某(五人均已判刑)、胡某某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从赌场出来,在沙坡路上遇到张某甲团伙,被告人毛彪与沙某某等人停车持钢管、砍刀对张某甲团伙的面包车进行打砸,张某甲团伙逃走,被告人毛彪与王某某等人立即开车追赶,王某某等人驾车行驶到干沟桥一号桥治安平台前公路上换轮胎时,被张某甲团伙追上,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中,张某甲等人持枪向被告人王某某团伙扫射,何某甲乙、张某甲乙(已判刑)、驾驶员何某甲被打伤。

3、2007年10月8日凌晨7时许,为了争夺“淤泥帮”在火铺一带野外赌场控制权,“云南帮”的王某某在安某亚的授意下,再次组织彭某贤、周某猛(二人已判刑)团伙冲砸“淤泥帮”的赌场,彭某贤组织该团伙成员张某甲丙、李某乙、李乙、伍某、曾某某、叶某、黄甲、黄乙(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带着钢管、钢刀等凶器,李某明、黄乙还带着自制的“天雷”五枚,被告人毛彪在王某某的带领下,与“云南帮”组织成员何某甲乙、刘某甲、白某某、王某严、鲁某某、尹某座等五六十人,三团伙成员在火铺大麦地集中后,为便于区分人员,王某某为所有参与斗殴的人每人发了一只白手套戴在手上,王某某持一支散弹枪统一指挥聚集的百余人员潜伏到“淤泥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开的赌场山后。11时许,王某某持枪鸣枪后,被告人毛彪与上述百余人在王某某“冲”的指令下,向“淤泥帮”黑社会组织的赌场实施袭击,与“淤泥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看守赌场的组织成员发生火拼,“云南帮”停在大麦地的车辆被赶去增援的“淤泥帮”成员砸坏。

三、开设赌场罪

1、2005年底至2006年初,被告人毛彪在安某亚带领下,伙同王某某、杨某乙甲、龙某某、何某甲乙、沙某某、胡某某等人与陈某某、裴某某(已判刑)、张某甲丁(已判刑)、刘某甲辉、邱某书等人在盘县火铺镇杜鹃山、老黑山、红果镇娃娃口等地开设野外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告人毛彪在安某亚带领下,与组织成员杨某乙甲、王某某等人与小德胜等人继续在火铺、红果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毛彪与王某某、龙某某负责看守赌场,何某甲乙、沙某某负责放哨,安某亚负责打水,该赌场平均每天赌客三四十人,按输赢数额5%的比例抽头打水,抽头渔利,抽头打水上千元,该赌场开设时间长达一年之久,非法牟利十余万元。现查明,有赌客陈甲等人在该赌场赌过钱。

2、2006年,杨某乙甲、段某龙、龚某满、彭某贤(均已判刑)等人在红果镇平川(火车货运站)山上、火铺杜鹃山、坡上村小树林、平关大石洞等地开设野外赌场,被告人毛彪在杨某乙甲带领下,与王某某、沙某某、龙某某、鲁某某、李某辉、胡某某等组织成员在赌场上看守赌场,彭某贤安排张某甲丙、伍某、叶某等人放哨,赌场用扑克“杀豹子”,按输赢数额5%的比例抽头打水,1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天赌客三四十人,赌资万元以上。该赌场开了三四个月,非法牟利数十万元。现查明,有赌客裴某会、高某象、王甲、段某莲等在该赌场赌过钱。

3、2007年初至4月底,王某某与赵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沙坡村开设野外赌场,赌场以被告人王某某为主,被告人毛彪在王某某带领下,与沙某某、何某甲乙、龙某某、田某某、鲁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王某严等人看守赌场,该赌场平均每天参赌人员达三十人左右,赌资上万元,按输赢数额5%的比例抽头打水,从中抽头渔利。

4、2007年8月至10月,因“淤泥帮”黑社会组织在火铺矸石电厂附近开设赌场,影响“云南帮”开设在火铺镇坡上村裴家寨后面小树林里面的赌场,王某某组织彭某贤、周某猛等人袭击“淤泥帮”的赌场,均被“淤泥帮”打退,之后,王某某、彭某贤、龚某满、周某猛等团伙退到红果镇亦资孔开设野外赌场,该赌场以王某某为主,被告人毛彪在王某某的安排下,与鲁某某、李某甲、刘某甲、白某某、胡某某等人看守赌场,彭某贤安排张某甲丙、李某乙等人参与看守赌场,龚某满、何某甲乙负责打水,按输赢数额5%的比例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一个多月,非法牟利数万元。

四、寻衅滋事罪

1、200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毛彪在王某某带领下,与沙某某、田某某等人在盘县红果镇沙坡开设赌场,得知干沟桥梨树村张某甲艳家有人赌博,影响了该赌场的生意,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彪在王某某带领下,与何某甲乙、沙某某、李某甲、龙某某、田某某、张某甲乙等人到张某甲艳家将赌客撵走,并将张某甲艳家里的桌子、板凳砸坏,威胁、恐吓张某甲艳不准再组织人员赌博。

2、200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毛彪与王某某等人在盘县红果镇沙坡开设赌场期间,得知盘县红果火车站蒋某宝家有人赌博,影响了该赌场的生意,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毛彪在王某某的带领下,与沙某某、何某甲乙、鲁某某、龙某某、田某某、张某甲乙等人到盘县红果火车站蒋某宝家里,将蒋某宝家里的桌子、板凳砸坏,威胁、恐吓蒋某宝家里的人不准再组织赌博。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毛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对聚众斗殴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对开设赌场罪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对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毛彪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第二桩提出是在斗殴完了才到的现场,没有参与打架,就该桩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意见;开设赌场第四桩提出没有去过该赌场,就该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意见;没有参与王某某等人实施任何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对其余指控均无异议,但提出其系主动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因为没有接到通知而未到案,并未逃跑,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07年以来,安某辉、安某亚(均已判刑)带领王某某、胡某某、杨某乙甲(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毛彪等人在盘县火铺、红果一带开设赌场,为了争夺野外赌场控制权,通过朋友、亲戚关系拉拢鲁某某、沙某某(均已判刑)等数十人为赌场武装护赌,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了对盘县红果镇、火铺镇一带野外赌场的非法控制,形成了以安某辉、安某亚为首要分子,以王某某、杨某乙甲、龙某某(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毛彪与沙某某、鲁某某、刘某甲、白某某(后二人已判刑)等数十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当地群众称之为“云南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以安某辉、安某亚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涉及犯罪及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实,盘县当地人称安某亚和他带的我们这些人叫做“云南帮”,老大是安某辉、安某亚两兄弟。安某亚带领我们在盘县红果、火铺一带开设赌场,为了争赌场,安某亚还带我们拿枪、“天雷”等和“淤泥帮”、“四川帮”打架,我在“云南帮”时主要是靠摆赌场来找钱,安某亚带的人有我、毛彪、刘某甲、李某甲、鲁某某等人。

2、证人龙某某证实,我是2003年加入“云南帮”的,是“云南帮”的成员之一,“云南帮”是社会上的一个非法组织,“云南帮”的人都是听安某亚安排,主要成员有我、王某某、毛彪、鲁某某等人。“云南帮”做过的事情有开设赌场、打架斗殴、插手矿产纠纷等。

3、证人李某丙证实,“云南帮”是在红果混社会的帮派,老大是安某亚,安某亚的得力兄弟是王某某、龙某某、胡某某、毛彪、沙某某、杨某乙甲等人。

4、证人刘某甲证实,“云南帮”的老大是二老板安某辉,红果这边老大是三老板安某亚,他们带的人有王某某、毛彪、胡某某、鲁某某、沙某某、龙某某、李亚军;王某某带的兄弟有我、王某严、三毛、李丙、尹某座、小龙、白某某、王乙、苏某云、夏甲等人。“云南帮”在红果开得有赌场,为和“淤泥帮”争夺赌场,还和“淤泥帮”的人打架。王某某带我们去打架时都带得有枪、钢管这些武器。

5、证人白某某证实,2007年6、7月的一天,我到红果找到王某严,他带我到旅馆见到王某某,王某某交代我一些规矩后,就安排我和一些人统一吃饭、住宿,王某严跟我说我们是“云南帮”,是跟着王某某的。王某某带着我们一帮人上赌场、领工资,还和“淤泥帮“的人打架,“云南帮”的老大是二老板和三老板,王某某、毛彪、鲁某某等人是跟着三老板的。

6、证人沙某某证实,“云南帮”的老大是安某亚,跟安某亚的有王某某、龙某某、毛彪、胡某某、鲁某某、李某甲等人,我是听王某某的指挥,“云南帮”主要在盘县开赌场。为了争夺赌场,“云南帮”和“淤泥帮”在火铺打了很多架,在干沟桥与水城人打架,还打伤“四川帮”的彭某。

7、证人鲁某某证实,“云南帮”地位最高的是安某辉和安某亚两弟兄,安某亚主要在盘县活动,安某辉是在昆明和盘县两地都活动,第二层地位的有杨某乙甲、王某某、龙某某、毛彪、胡某某,地位低的要听地位高的人安排,安某亚有事都是安排王某某、毛彪、龙某某带人去办,王某某为了防止有人冲砸赌场,还买了钢管、刀具等。“云南帮”的收入主要是开设赌场、放码。“云南帮”与“淤泥帮”为了争夺赌场,打了很多架。

8、证人李某甲证实,我到盘县跟着王某某上赌场,听赌客说我们这些人是“云南帮”。安某亚是王某某、毛彪和我的老大,王某某的地位比我高,我是跟着王某某的,还有毛彪、沙某亮、何某甲乙、鲁某某等一二十人也跟着王某某。我参加“云南帮”在红果、火铺开设赌场,2007年2月砸火车站一户人家开的赌场,2007年4月份在红果沙坡赌场跟水城人打架,2007年8月份砸“淤泥帮”赌场。

9、证人富某某证实,盘县当地人将安某亚带的人叫做“云南帮”,跟安某亚的人有王某某、毛彪、杨某乙甲、鲁某某、何某甲乙、龙某某等人。盘县很多人都知道“云南帮”这个名称。安某亚带的人和“淤泥帮”的人打过几次架。

10、证人陈某某证实,安某亚和安某辉是“云南帮”的老大,安某亚带的是王某某、毛彪、胡某某、沙某某、鲁某某、龙某某这些人。安某亚一开始就是通过开赌场发家的。为了争夺红果、火铺一带赌场,“云南帮”和“淤泥帮”发生过几次大规模的聚众斗殴,和水城的一帮人在红果干沟桥发生火拼。

11、证人田某某证实,2005年,我通过龙某某的介绍认识了王某某、毛彪、胡某某、沙某某、鲁某某等人,当时社会上的人说他们是混社会的黑帮,叫“云南帮”,老大是安某亚。王某某、龙某某他们在沙坡开设野外赌场,我去给他们赌场放哨,放哨的时候和他们在干沟桥打过一架,还和王某某他们去冲过火车站那里的赌场。

12、证人张某甲乙证实,2007年2月份,田某某带我到“云南帮”王某某在红果沙坡开的赌场上班放哨,“云南帮”的老大是安某亚,王某某听安某亚的,王某某的手下有毛彪、鲁某某、沙某某、何某甲乙、田某某这些人。“云南帮”就是摆赌场获取经济利益,为了与“淤泥帮”争夺火铺赌场的控制权,从云南喊人,与彭某贤、周某猛他们的手下和“淤泥帮”的打架。还和张某甲带头的一帮水城人打过一架。

13、证人张某甲丙证实,我本人和“云南帮”没有什么牵连,但因为我跟的大哥彭某贤是跟着“云南帮”混的,算是“云南帮”的人,彭某贤在“云南帮”只听王某某的,一般安某亚都不出面,是由王某某出面组织、策划、领导,王某某带人在红果、火铺一带开赌场,龙某某带人在柏果、坪地一带开赌场。“云南帮”成员我认识的有安某亚、王某某、龙某某、杨某乙甲、何某甲乙、毛彪等人。

14、证人裴某某证实,我们称安某亚这些人为“云南帮”,“云南帮”的老大是安某亚、安某辉,成员有王某某、毛彪、何某甲乙、龙某某、沙某亮、杨某乙甲这些人。红果、火铺这些地方的人都非常害怕“云南帮”的人,他们心狠手辣,经常在红果、火铺打架,为了争夺赌场和“淤泥帮”打了很多架,当地老百姓都非常恐慌,没有人敢得罪他们。

15、证人曾某某证实,2007年,我和彭某贤去火铺赌场上放哨,看场子的主要是“云南帮”的人,我认识“云南帮”的成员有毛彪、沙某某、鲁某某、何某甲乙,安某亚是老大。

16、证人李某乙证实,我认识“云南帮”的有安某亚、王某某、毛彪、鲁某某等人,安某亚是“云南帮”的老大,赌场由王某某管理。

(三)被告人毛彪供述,2005年底我通过胡某某认识了安某亚,2006年初我和安某亚、胡某某到盘县安某亚开的赌场上认识了安某辉,安某亚让我去赌场,每天给我一百元,后我就到这个开在火车站背后山上的赌场几次。2007年期间,王某某喊我到干沟桥一带和水城人打架,为赶走“淤泥帮”,控制火铺一代的赌场,安某亚、王某某还组织了约五十人去砸“淤泥帮”赌场,我也借了辆车跟着去,还拿了根钢管,双方对打了十多分钟就散了。“云南帮”我在的时候安某亚是老大,后面才知道以安某辉、安某亚为主,安某亚带的是我、王某某、胡某某、沙某亮等人。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一)2005年底至2006年初,安某亚与刘某甲辉(另案处理)、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在火铺杜鹃山、老黑山等地开设赌场期间,安某亚以自己带的兄弟多为由,要求在赌场上多占股份,遭到合伙人刘某甲辉、陈某某等人拒绝。后陈某某与刘某甲辉邀约二十余人,安某亚带领被告人毛彪及杨某乙甲、王某某、胡某某持钢管、马刀到老黑山赌场,双方准备械斗时,安某亚掏出一支假手枪,当场将陈某某、刘某甲辉等人吓住不敢械斗,后陈某某、刘某甲辉等人答应安某亚多占股份的要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乙甲证实,安某亚从昆明带着王某某、胡某某、毛彪、鲁某某到盘县红果,叫我和他们去刘某甲辉、陈某某等人摆在火铺杜鹃山、西铺一带的赌场上赌钱,安亚找陈某某等人商量好在赌场上占股,后安某亚要在赌场上多占股份,刘某甲辉们不同意,就准备打架,打架当天,安某亚叫我到赌场上玩,还带着王某某、毛彪、胡某某、鲁某某等六七人,在车上,我见带着有钢管和刀,就问是干什么,他们就和我说去找刘某甲辉、陈某某们谈判。到赌场上,双方就闹起来,对方有二三十人,拿着钢管和马刀,安某亚拿出一把假的手枪威胁刘某甲辉他们,刘某甲辉他们就害怕,答应了安某亚在赌场上多占股份。

(2)证人王某某证实,2005年底,盘县的刘某甲辉打电话给安某亚,叫安某亚到他在红果开设的赌场上去玩。安某亚就带着我、杨某乙甲、胡某某、毛彪到红果刘某甲辉、陈某某、裴某某他们开设在杜鹃山、老黑山一带的赌场赌钱。玩了一段时间,安某亚觉得刘某甲辉的赌场生意好,就想在赌场上占股,刘某甲辉们不同意。2006年初的一天,听说刘某甲辉喊人准备在老黑山打我们,安某亚就喊起我、杨某乙甲、胡某某、毛彪带着钢管和刀去老黑山找刘某甲辉,刘某甲辉喊得有四五十人拿着钢管、关刀在赌场上等我们,在赌场上,安某亚从身上拿出一把像枪的打火机,把刘某甲辉他们吓住,不敢和我们打,只好答应安某亚占有20%的股份。

(3)证人陈某某证实,安某亚和我、刘某甲辉、裴某某、邱某书、张某甲丁在红果西铺山上开设赌场没几天,就说他手下的弟兄多,一股的股份不够用,要占大头,我们不同意,双方约好在火铺老黑山火拼,我叫陈某某伟带了七八个人,刘某甲辉从红果带了七八个人拿着钢管,安某亚带着毛彪、杨某乙甲和另外两三个人拿杀猪刀和钢管,双方准备开战时,安某亚拿出一把枪对着我们,我们不知道是真枪还是假枪,就被吓跑了,我们就同意让安某亚占大股。

(4)证人裴某某证实,安某亚带胡某某、毛彪、杨某乙甲等人来赌场玩了两三天,要求参与开设赌场,刘某甲辉和邱某书、陈某某他们就同意安某亚参加。开了两个月后,安某亚说他们人多,要多占股,我和邱某书、刘某甲辉不同意,安某亚就和刘某甲辉闹起来。第二天,刘某甲辉和陈某某在火铺喊了十多个人开着两个面包车来赌场,安某亚只带领胡某某、毛彪、杨某乙甲等五个人来到老黑山赌场上,安某亚他们将带的刀全部插在地上,准备打架,后刘某甲辉和陈某某说安某亚有枪,就没有打成,还同意安某亚他们多占股份。

3、被告人毛彪供述,2006年的一天下午,安某亚带着我、胡某某、王某某等四五个人,坐着面包车到火铺老黑山的赌场打架,我们都拿着钢管,安某亚拿了一支假手枪,到赌场后,有二三十人在赌钱,陈某某和安某亚在一起谈事情,在谈的过程中,安某亚还拿出手枪,谈了十多分钟后,安某亚和陈某某在赌场上赌了几个小时的钱,安某亚带我们回红果吃饭,陈某某没和我们吃。

4、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王某某、杨某乙甲对位于盘县火铺镇老黑山的现场进行指认,附有照片。

(二)2007年4月24日晚上,张某甲(已判刑)团伙驾驶面包车到沙坡准备冲砸“云南帮”开设在红果沙坡的赌场,王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带领下属成员被告人毛彪及何某甲乙(已判刑)、沙某某、李某甲(已判刑)、鲁某某、田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两辆面包车从赌场出来,见对方的车停在公路上,便持械打砸张某甲团伙的车辆,张某甲团伙开枪还击,双方追打到红果干沟桥一号治安平台前,张某甲团伙持枪向王某某等人扫射,何某甲乙、张某甲乙被枪打伤,驾驶员何某甲被对方砍伤。经鉴定,张某甲乙所受损伤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08)黔盘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的一天晚上,我和赵甲在沙坡寨子里摆赌场,放哨的人打电话来说水城人开两辆车带人进来,我就喊起赌场上的毛彪、李某甲、鲁某某、何某甲乙、张某甲乙等人,开两辆面包车到放哨的地方,毛彪和坐他车的李某甲、鲁某某下车去看,并丢钢管打着对方车的玻璃,对方开起面包车朝干沟桥方向跑,我喊毛彪跟着追,我开车带着何某甲乙、张某甲乙朝小路追,车子在小路上爆胎,后顺坡滑到干沟桥,停在干沟桥十字路口,水城人的一辆面包车从我们后面来,丢“天雷”炸我们,车主和何某甲乙、张某甲乙被水城人砍伤。

(2)证人田某某证实,我们从沙坡赌场回红果,我和王某某、何某甲乙、张某甲乙在一辆面包车上,毛彪和沙某某等人在另一辆面包车上,到进沙坡的老路那里看见有两辆面包车停在路边,毛彪停车去看见里面人多,就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棒砸面包车,里面的人开了一枪就开车跑了,毛彪开车跟着撵,我们这辆车轮胎烂了,开到岗亭准备换胎时,对方的车开到我们后面停着,只听一声枪响,王某某、何某甲乙他们跳下车就跑了,我躲在面包车最后一排,对方的人砸我们的车玻璃,车上的驾驶员没有跑掉被砍伤。

(3)证人沙某某证实,打架的那天晚上,王某某带着我、李某甲、鲁某某、何某甲乙、田某某、胡某某在沙坡寨子里摆赌场,收摊后我和鲁某某、李某甲、陶某坐毛彪开的面包车在前面,王某某开车带何某甲乙、田某某在后面,在途中有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毛彪停下车去看,看了一眼就跑回我们的车上拿了一根钢管朝对方面包车砸去,我和鲁某某也下车拿东西朝对方的车砸,对方开起面包车朝红果方向跑,王某某喊追,毛彪开车带着我们抄近路去追,因路况不好,跑得慢,我们到干沟桥警务平台那里时,见王某某开的车停在警务平台的对面,就直接开到红果月亮山加油站停在路边,后王某某到加油站和我们会合,何某甲乙才打电话给王某某,说他脚受伤动不了,喊王某某去接他,后王某某不敢去接,是陈某某去接的何某甲乙,我们把何某甲乙送到红果武装部“吕某群”诊所后,王某某又喊我和毛彪去干沟桥西部公园附近将受伤的张某甲乙接了送到“吕某群”诊所。何某甲乙是背上和腿被枪打伤,诊所医生吕某群从张某甲乙身上取了一颗弹头出来,放在盘子里拿出来给大家看。

(4)证人鲁某某证实,2007年4月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某某、毛彪、沙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乙、龙某某从赌场上开车回红果,走到沙坡水泥厂附近,发现有一辆面包车停在路边,毛彪和沙某某、李某甲每人拿了一根钢管下车去看,对方从车上开枪,毛彪他们就丢钢管去砸对方的车,对方就开车朝红果方向跑了,王某某开车去追,毛彪、沙某某、李某甲回到车上开车去拦截,等我们从小路绕到干沟桥时,王某某他们和水城人已经在红果干沟桥警务平台附近打完架了,王某某说何某甲乙和车上的一个小伙被对方用枪打伤,车主被对方用刀砍伤。

(5)证人李某甲证实,2007年4月底,我们在沙坡村一户人家里面摆赌场,放哨的打电话给王某某,说外面来了一辆面包车,王某某喊把场子收了。毛彪先开一辆面包车载我、沙某某、鲁某某几个人先出来,王某某收场子比我们慢一步。到那辆面包车旁边停下后,毛彪、我、沙某某拿刀、钢管砸对方的面包车,对方就朝红果方向跑,王某某喊我们追,他开车朝对方跑的方向追,我们抄小路往红果方向追,没有看到对方和王某某他们,后毛彪打电话给王某某,王某某带着车主过来,车主的脚被砍伤。王某某打电话给何某甲乙,得知何某甲乙和一个在赌场上放哨的小伙被打伤。

(6)证人陈某某证实,2007年一天晚上,我在鸿都KTV上班,接到何某甲乙的电话,说在干沟桥被打伤,请我去接他,我带起两个服务员在鸿都酒店门口找了一辆面包车,将何某甲乙接送到“吕某群”诊所,几分钟后,王某某带人送张某甲乙来诊所。

(7)证人张某甲乙证实,2007年4月份,在开设沙坡赌场期间,“云南帮”和水城人张某甲他们打过一架,我被对方打中3枪,车主何某甲被对方砍伤。

(8)证人张某甲、杨某乙丙、孟某某、杨某乙、罗某某、赵某某、罗某某、张某甲戊、何某甲等证实,2007年的一天,张某甲、孟某某等人在去“云南帮”开设的沙坡赌场的路上等“云南帮”的人,后被“云南帮”的人将车砸坏,并追至干沟桥发生火拼。

(9)证人刘某乙证实,2007年4月28日晚11时许,在干沟桥的治安岗亭处,有很多人在路上扛着刀打架,后开着车跑了,其中一个受伤的人被我们送往医院。

3、被告人毛彪供述,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我和沙某某等五六人坐着一辆面包车从安某亚开的野外赌场上下来,准备回红果,在到沙坡时,接到王某某的电话说他们在干沟桥岗亭处打架,叫我们赶过去,我们开车到干沟桥岗亭时王某某他们已经送受伤的司机去医院了,他就叫我们先回红果。

4、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并从现场提取了长刀、炸药、斧头、火药枪等物品。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王某某对位于盘县红果镇沙坡村张家树林的打架现场进行指认,何某甲乙对位于盘县红果镇沙坡水泥厂岔路的现场进行指认,均附有照片。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甲乙所受损伤为重伤。

(三)2007年10月8日,为了赶走“淤泥帮”,控制火铺一带的赌场,王某某组织被告人毛彪及刘某甲、白某某、鲁某某等人与彭某贤、周某猛(二人已判刑)团伙冲砸“淤泥帮”赌场,为便于区分,被告人王某某向每人发了一只白手套戴在手上,持枪带领上述成员数十人对“淤泥帮”的赌场实施袭击,“淤泥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持火药枪、“天雷”及土炮还击,“云南帮”停在大麦地的车辆被“淤泥帮”成员砸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实,我们虽然冲过“淤泥帮”的赌场,但“淤泥帮”仍然还在开设,影响了我们在亦资孔的赌场生意,我准备再次冲“淤泥帮”的赌场,安某亚说可以。2007年10月份,我和彭某贤、周某猛商量好后,叫刘某甲把安某亚拿给我的长枪和两支短枪拿起,除了安某亚、杨某乙甲、胡某某未去,其他在红果的“云南帮”成员二十余人都去了,加上彭某贤、周某猛的人有六十余人去冲“淤泥帮”赌场,每人戴一只白手套,把车停在大麦地,彭某贤带我们绕路到“淤泥帮”赌场后面的山上,我用长枪,毛彪用那支左轮枪,另外一支钢珠枪我记不得发给哪个用了,我举起五连珠长枪,朝天开了一枪,喊了一声冲,所有的人就开始朝山下“淤泥帮”的赌场冲下去,有的人边冲边丢“天雷”,“淤泥帮”看场子的人就用天雷和土炮炸我们,我们冲上去,“淤泥帮”的人往后退,我们一退,“淤泥帮”的人冲上来,最后双方各占一个山头相互乱骂,没有什么办法,我就用长枪朝“淤泥帮”的人开了两枪,之后我们原路返回大麦地,毛彪开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被“淤泥帮”的人砍烂。回到红果后我打电话把冲“淤泥帮”的情况给安某亚讲了。

(2)证人刘某甲证实,2008年10月份,因为和“淤泥帮”争夺赌场的事情,王某某又组织我、鲁某某、毛彪、胡某某、尹某座、李丙、小龙、三毛、夏甲、白某某、苏某云和彭某贤、周某猛带的兄弟共九十来人,王某某拿的是一把长枪,毛彪拿的是一把左轮枪,其他人拿钢管、刀和“天雷”,王某某开了一枪带着我们冲,“淤泥帮”的人就丢“天雷”和用土炮炸我们,我们就不敢往前冲了,他们也不敢冲过来,双方就在两个山头上对骂,王某某就拿出枪来开了几枪,因为双方离得比较远,互相也没伤着人。

(3)证人白某某证实,2007年10月份,王某某带着我、何某甲乙、鲁某某、毛彪、胡某某他们,加上彭某贤的一帮共七十多人到火铺镇砸“淤泥帮”的赌场,王某某把他的三支枪都带去了,王某某喊一声“冲”,大家就提着武器朝“淤泥帮”的赌场冲去,两边的人分别在两个山头,互相对骂,骂了一个多小时就撤了。

(4)证人张某甲丙证实,王某某、彭某贤、龚某满在亦资孔开设的赌场被“淤泥帮”的冲散,为报复“淤泥帮”,王某某从云南调了五十多人,加上彭某贤、周某猛的人,共一百多人去冲砸“淤泥帮”摆在大麦地的赌场,王某某拿着一支半米左右的猎枪,其他人拿的都是关刀和钢管,我们冲上去后,“淤泥帮”的人就跑到另一个山头,王某某拿猎枪开了一枪,“淤泥帮”拿土炮来炸我们,我们也不敢冲过去,他们也不敢过来,我们就在山上对骂了一段时间,双方都没有人受伤。

3、被告人毛彪供述,2007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要大家到火铺打架,我向老乡借了一辆桑塔纳开着去,到火铺看到有不低于一百人在,分别拿着钢管、木棒、砍刀等武器,王某某带着我们冲到“淤泥帮”开的一个赌场,我们在一个山坡矮的地方,对方有五十多人站在高处,我们双方相互丢“天雷”,丢了二三个“天雷”后,双方就各自走了,我借的车子被“淤泥帮”的人砸烂。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毛彪及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对位于盘县火铺镇大麦地的现场进行指认。

三、开设赌场的事实

(一)2005年底至2006年初,安某亚带领被告人毛彪及王某某、杨某乙甲、龙某某、何某甲乙、沙某某、胡某某伙同陈某某、刘某甲辉、裴某某(已判决)、张某甲丁(已判决)、邱某书(另案处理)等人在盘县火铺杜鹃山、老黑山、红果镇娃娃口等地开设赌场,赌场开设两个多月后,安某亚带领其团伙成员杨某乙甲、王某某等人与小德胜等人继续在火铺、红果等地开设赌场,赌场打水由安某亚负责安排,王某某负责管理,被告人毛彪与龙某某、沙某某等人负责看场子和放哨,该赌场平均每天赌客三十余人,非法牟利五十余万。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某证实,2005年底至2006年初,安某亚、王某某带我、毛彪、沙某某、龙某某上赌场,每天五十元至一百元的工资,赌场在火铺杜鹃山等不同地方开设。

(2)证人杨某乙甲证实,2005年底,安某亚从昆明带着王某某、毛彪、胡某某和我去火铺杜鹃山、西铺一带裴某某、刘某甲辉、陈某某、张某甲丁的赌场上赌钱,安某亚和裴某某、陈某某他们商量后,安某亚带着我们在赌场上占股,后来安某亚和王某某他们要在赌场上多占股份,拿出一把假的手枪威胁刘某甲辉他们,刘某甲辉他们怕安某亚,安某亚就在赌场上多占股,安某亚在赌场上赢得钱后承包鸿都夜总会,请陈某某管理。

(3)证人龙某某证实,2004年时我到红果跟着安某亚上赌场,他带我去的是开在红果娃娃口的赌场,听说之前通过和陈某某等人约在老黑山谈判,安某亚才在陈某某、刘某甲辉、张某甲丁等人开的赌场上占有股份,娃娃口的这个赌场是安某亚、刘某甲辉、陈某某、张某甲丁、邱某书占股。赌场上是用扑克和骰子“杀豹子”进行赌博,开始是按每人五十元抽钱作为摆赌场的报酬,后来庄家通赢通赔时按5%的比例来抽钱,我们一般叫“打水”。安某亚安排王某某和何某甲乙打水,我、毛彪、胡某某在赌场上负责维持秩序,每天一百元的工资。后来安某亚和盘县城关的小德胜合伙在娃娃口和平关洗煤厂附近的大石洞开赌场,这个赌场开了四个多月不到五个月的时间,总的找得五十多万元。

(4)证人沙某某证实,2006年,通过龙某某跟安某亚说后,安某亚同意我到赌场上班,赌场是安某亚、小德胜、小华三人开的,摆赌场的地点有西铺、娃娃口、杜鹃山等几个地方。赌场是用扑克牌、骰子通过“杀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我在赌场上放哨、领工资,王某某用赌场上的公款租得有两辆面包车,平时他开一辆带毛彪、胡某某、龙某某、何某甲乙他们上赌场。

(5)证人陈某某证实,2003年的时候,安某亚和我、张某甲丁、裴某某、邱某书等人在红果西铺开赌场,都占有股份,在赌场上抽头打水是由安某亚安排,打水的是毛彪、胡某某、沙某某等人,安某亚就是从这个赌场开始发家的。开了两三个月的时间,我就没有和他们一起开赌场了,安某亚又和小德胜一起开赌场。

(6)证人张某甲丁证实,我在杜鹃山上的赌场赌钱时,得知是“云南帮”的人在赌场上打水,我见到毛彪、王某某、杨某乙甲、沙某某等人在上面抽钱,这个赌场开了二个月后,又到老黑山、娃娃口、火铺坡上村小树林等地开设。

3、被告人毛彪供述,2006年,胡某某带我到安某亚开的野外赌场上班、领工资,赌场上的事情安某亚安排给王某某负责,我和胡某某、沙某某、龙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负责放哨和看场子,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赌“豹子”,赌注不定,赌客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地点是在红果附近的山上,有沙坡、老黑山等地。

4、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王某某、沙某某、杨某乙甲对位于红果镇娃娃口、老黑山等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指认,附有照片。

(二)2006年,杨某乙甲、段某龙伙同彭某贤、龚某满等人在红果镇平川(火车货运站)山上、火铺杜鹃山、坡上村小树林、平关大石洞等地开设赌场,赌场用扑克“杀豹子”进行赌博,杨某乙甲、王某某、沙某某、胡某某及被告人毛彪等团伙成员在赌场上看守赌场,彭某贤带人在赌场上放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沙某某证实,2006年,杨某乙甲和段某龙、龚某满在红果火车站货运站附近摆了一个赌场,赌场上用的桌子、板凳、蓬布都是杨某乙甲手下的黑牛负责开一辆面包车拖到赌场上用,每天王某某带着我、何某甲乙、毛彪、胡某某先在好口福吃早餐,十点来钟就上山摆赌场,每天一百元的工资,王某某负责从赌场上领来发给我们。

(2)证人李某甲证实,2006年8月,吴某江打电话给我,说他认识的老土在贵州盘县开赌场,喊我到赌场上去上班,每个月二千多元的工资,到盘县后才知道老土叫王某某。我和毛彪、鲁某某、沙某某、何某甲乙带着钢管和刀在赌场负责看场子,放哨由彭某贤带人负责,打水的比例是按每次输赢数额的5%来提,先是在火铺小树林摆赌场,后又到红果沙坡摆。

(3)证人龙某某证实,在与邱某书、陈某某、张某甲丁开完赌场后,安某亚和小德胜合伙在娃娃口、平关洗煤厂附近的大石洞等地开设赌场,我和沙某某、毛彪在赌场上维持秩序、放哨。

(4)证人张某甲丙证实,2006年开始,彭某贤带着我们去“云南帮”在平关大石洞的赌场放哨,王某某带毛彪、何某甲乙在赌场上,赌场摆了三个多月。

(5)证人李某乙证实,2007年初,彭某贤带我们上火铺镇裴家寨和小树林赌场上混,赌场是“云南帮”的王某某带着手下的人负责管理,我认识的有毛彪、龙某某、何某甲乙。

3、被告人毛彪供述,2006年,胡某某带我到安某亚开的野外赌场上班、领工资,赌场上的事情安某亚安排给王某某负责,我和胡某某、沙某某、龙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负责放哨和看场子,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赌“豹子”,赌注不定,赌客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地点是在红果附近的山上,有沙坡、老黑山等地。

4、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王某某、何某甲乙对位于红果镇平川村九头山(货运站后面)、火铺小树林等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指认,附有照片。

(三)2007年初至4月底,王某某伙同赵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沙坡村开设赌场,赌场以王某某为主,王某某带领被告人毛彪及沙某某、何某甲乙、龙某某、田某某、鲁某某、李某甲等人看守赌场和放哨,该赌场开设了一段时间后,因和张某甲团伙斗殴才停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我和毛彪、鲁某某与赵甲等人在沙坡摆赌场,我占3股,赌场一般白天摆在高速公路边,晚上或下雨的时候摆在赵甲家房子里。赌博是用扑克牌和骰子来“杀豹子”,何某甲乙和赵甲打水,田某某带人负责放哨,摆了两个月左右。

(2)证人龙某某证实,2007年春节以后,王某某和沙坡的赵甲在沙坡摆赌场,在赌场上领工资的有我、鲁某某、沙某某、何某甲乙、胡某某、毛彪,每天每人一百元,田某某带张某甲乙、小红几个人在赌场上放哨。

(3)证人田某某证实,2007年初,我带张某甲乙、小红去沙坡赌场上放哨,每人每天五十元至一百元的工资,赌场是王某某、赵甲、何某甲乙、沙某某他们摆的,用扑克“杀豹子”进行赌博,后因为和水城的人在干沟桥打架,沙坡赌场就没有开了。

(4)证人沙某某证实,2007年春节以后,我和王某某、毛彪、胡某某、李某甲、鲁某某、何某甲乙去沙坡赌场,放哨是田某某负责,其他人负责维持赌场上的正常秩序,我和何某甲乙的工资每天是二百元,鲁某某、李某甲、毛彪、胡某某的工资每天是一百元,放哨的每天也是一百元。后在干沟桥和水城人打架才没有开。

(5)证人鲁某某证实,2007年3至4月份,王某某带着我、龙某某、毛彪、沙某某在沙坡开设赌场,我每天是一百元的工资,在沙坡赌场开设期间,还和水城人打了一架。

(6)证人李某甲证实,2007年过完春节后,我又跟着王某某到红果的沙坡摆赌场,我和沙某某、龙某某、毛彪、鲁某某、何某甲乙负责看场子,放哨的是当地人田某某。

(7)证人何某甲乙证实,赵甲和王某某合伙在沙坡开赌场,他负责拉赌客,赵甲在沙坡赌钱一般都当庄。

(8)证人张某甲乙证实,2007年春节以后,田某某打电话喊我去王某某开在红果沙坡的赌场放哨,每天一百元,沙坡赌场是“云南帮”王某某开的,田某某在赌场上是个小头目,王某某带毛彪、龙某某、鲁某某、沙某某、何某甲乙去摆场子,用扑克牌和骰子杀豹子,王某某和何某甲乙负责打水,毛彪、鲁某某、沙某某负责看场子。

3、被告人毛彪供述,2006年,胡某某带我到安某亚开的野外赌场上班、领工资,赌场上的事情安某亚安排给王某某负责,我和胡某某、沙某某、龙某某等人在赌场上负责放哨和看场子,赌博的方式是用扑克赌“豹子”,赌注不定,赌客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地点是在红果附近的山上,有沙坡、老黑山等地。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某、沙某某对位于红果镇沙坡村柳树湾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指认,附有照片。

(四)2007年8月至10月,王某某组织彭某贤、周某猛等团伙与“淤泥帮”聚众斗殴后,到红果亦资孔开设赌场,并安排被告人毛彪与鲁某某、李某甲、刘某甲、胡某某、吴某江等人与彭某贤团伙成员看守赌场,龚某满、何某甲乙负责打水,该赌场开设数月,非法牟利数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8月份,冲了“淤泥帮”的赌场以后,我和彭某贤、周某猛、龚某满合伙在亦资孔又摆了一个赌场。(2)证人李某甲证实,砸了“淤泥帮”的赌场后,王某某又到亦资孔摆赌场,我和鲁某某在赌场上领工资,何某甲乙、沙某某、毛彪是有股份的,按照5%的比例抽,亦资孔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3)证人刘某甲证实,2007年7、8月份,跟“淤泥帮”打了一架后,王某某就组织彭某贤、周某猛等人在亦资孔摆了一个赌场,彭某贤、周某猛带的兄弟负责放哨,彭某贤、王某某都会打水,王某某和毛彪带人看场子,王某某带的人有我、尹某座、小龙、李丙等人。

3、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王某某对位于盘县红果亦资孔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指认。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200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沙坡赌场的收益,在得知干沟桥梨树村张某甲艳家有人赌博后,便组织沙某某、毛彪、李某甲、龙某某、田某某与张某甲乙等人到张某甲艳家将赌客撵走,并将张某甲艳家里的桌子、板凳砍坏,威胁张某甲艳不准再组织赌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及(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因本桩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我和赵甲、段某龄等人在沙坡开赌场时,赵甲发现在干沟桥高速公路坎脚的寨子里面有人摆小场子,为了不让赌客分流,赵甲跟我说了后,我就喊起李某甲、鲁某某、田某某、毛彪、龙某某等十多个人,开起两辆租来的面包车,带着刀和钢管等器械,去到寨子里的一户人家里,把桌子、板凳砍了就走了。

(2)证人何某甲乙证实,去干沟桥梨树林砸赌钱的人家的人有我、王某某、毛彪、田某某、沙某某等人。

(3)证人龙某某证实,2007年春节以后,王某某和赵甲在沙坡摆了一个赌场,期间的一天晚上,王某某召集我、毛彪、沙某某、何某甲乙、田某某等人去砸干沟桥西铺公园附近的树林里一家赌场,开了两个面包车,带着刀和钢管去的,我和车主没有跟着去,在车上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就都回来了。

(4)证人张某甲乙证实,2007年,我在沙坡赌场放哨期间的一天晚上,田某某打电话跟我说有事情后,和龙某某等人开着一辆租来的面包车接着我,和王某某、毛彪等人租的另一辆面包车一同到红果干沟桥西铺公园一个叫梨树林的地方,除了龙某某和我坐这个车的车主外,其余每人带着一把砍刀冲进一户正在摆赌的人家里,当时赌钱的有三十余人,毛彪把那家的桌子、板凳全部砸烂,还打了摆赌的一个女的二耳光,威胁她以后不准摆赌场。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某对位于盘县红果镇干沟桥梨树林张某甲艳家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另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张某甲幺、张某甲丙、彭某贤、张某甲丁、鲁某某、龚某满、张某甲乙、陈某某等人辨认,小标即为被告人毛彪;证明、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毛彪向云南省宁蒗县公安局投案,并接受讯问,当日对其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六盘水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毛彪,其不到案,故于2012年8月27日对其决定逮捕,2014年7月11日被抓获后执行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彪在安某亚的组织下,经王某某带领,积极参加以安某辉、安某亚为首的“云南帮”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组织成员共同实施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毛彪参与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的聚众斗殴三桩,均属持械聚众斗殴,且起诉书指控的第一桩属犯罪未遂,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毛彪四次参与组织成员共同为安某亚、王某某等人开设的野外赌场提供服务,进行放哨,赌场抽头渔利数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毛彪为维护赌场收益,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一桩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指控的寻衅滋事第二桩,因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本罪的情形,故该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毛彪的行为触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毛彪在其参与的三桩聚众斗殴共同犯罪活动中,均系从犯,且第一桩属犯罪未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在参与的四桩开设赌场共同犯罪及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参加“云南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与组织成员共同实施二桩聚众斗殴、三桩开设赌场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毛彪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第二桩是在斗殴完了才到的现场,没有参与打架,就该桩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第四桩没有去过该赌场,就该桩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第一桩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提出寻衅滋事第二桩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系主动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因为没有接到通知而未到案,并未逃跑,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因现有证据证实其在批捕后被抓获归案,距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时隔二年八个月有余,期间其本人未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系,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该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韦云娟

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

人民陪审员  邓 红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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