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华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00
罪犯黄德华,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德华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系恶势力团伙成员,主犯(刑期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27年2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正祥、吴正平,执行机关代表陈丹、杨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德华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德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黄德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德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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