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凤万减刑裁定书
罪犯卢凤万,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黔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凤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系累犯(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6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凤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获监狱表扬奖励;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卢凤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凤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慧芳
审 判 员 董雁凌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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