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勇勇减刑裁定书
罪犯余勇勇,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勇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5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勇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9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余勇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勇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