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04
罪犯陈连才,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连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410.81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兴刑执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五个月;二○一一年三月十日作出(2011)兴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4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连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获综合记功奖励;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陈连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连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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