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中义减刑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04
罪犯冷中义,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冷中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4年4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正平、代理检察员龙治宇,执行机关代表陈丹、熊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冷中义、罪犯代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冷中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冷中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冷中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幼封

审 判 员  杨慧芳

代理审判员  刘 荣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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