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顺荣假释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4:08
罪犯何顺荣,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安龙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顺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7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该罪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顺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刑罚执行机关征求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其出具:“建议假释”的意见。于2013年12月23日缴纳罚金七千元。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假释。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假释意见,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顺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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