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啟林减刑裁定书
罪犯卢啟林,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海子监狱服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卢啟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系累犯(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止)。
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于2014年7月以罪犯卢啟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啟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海子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啟林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幼封
审判员 杨慧芳
审判员 董雁凌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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