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柱方、李小兵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04:10
公诉机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柱方,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小兵,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坤良,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泽云,云南高逾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吉平,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明坚,盘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云刚,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永孝,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孟,盘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犯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柱方、李云刚、被告人李小兵及其辩护人陈改林、陈坤良及其辩护人刘泽云、许吉平及其辩护人马明坚、杨永孝及其辩护人李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8月25、26日,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与顾小黑(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后,在罗平县阿岗镇高桥村、戈维村跟当地烟农收购烟叶共计8.32吨(经鉴定价值共计312998元),后雇请驾驶员陈国方、周应苍、周石生(三人已判刑)分别驾驶三辆蓝箭货车,准备将烟叶运往陆良县境内卖给他人,三货车行驶至阿岗镇河格村附近时被阿岗镇政府“两烟”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杨林等人查获。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与顾小黑等人为了抢回被查扣的烟叶,赶到查烟现场,使用石块对杨林等人及公务车辆进行打砸,致使杨林等人受伤,阿岗政府一辆现代越野车(车牌:云DM2262)引擎盖、挡风玻璃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11850元。

二、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和陈柱方、李成坤(该桩二人已判决刑)共同商量为他人运输烟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欲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后陈柱方联系到李拽虎和张少林(二人已判刑)为其拉运烟叶,李拽虎与其雇佣的驾驶员驾驶号牌为豫M65708东风大货车,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大梨树村小组烘烤工场内装运20.35吨烟叶;张少林与其雇佣的驾驶员驾驶号牌为豫M19856东风大货车,在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镇太平哨村委会小摆基村中阿福田化肥厂内装运20.3吨烟叶,李拽虎、张少林在未取得烟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陈柱方、李小兵、李成坤驾驶小轿车在前方带路,从云南省曲靖市一同驾车运输烟叶向广西境内行驶,途中陈柱方等人付给李拽虎、张少林各10000元运费。16日两货车行驶册亨县汕昆高速公路板坝收费站时被册亨县烟草专卖局查获。陈柱方、李小兵、李成坤等人发现两货车被民警带回册亨县城内,便跟随来到册亨县城后离开。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估算,李拽虎装运的烟叶价值748188.1元,张少林装运的烟叶价值746349.8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陈坤良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柱方以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小兵以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以李小兵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给予罚金处罚,对非法经营罪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为意见进行辩护。

被告人陈坤良以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以陈坤良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对其量刑为意见进行辩护。

被告人许吉平以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以许吉平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非法经营罪中其属于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意见进行辩护。

被告人李云刚以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杨永孝以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提出辩解意见;辩护人以杨永孝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非法经营罪中其属于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意见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8月25、26日,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与顾小黑(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后,在罗平县阿岗镇高桥村、戈维村跟当地烟农收购烟叶共计8.32吨(经鉴定价值共计312998元),后雇请驾驶员陈国方、周应苍、周石生(三人已判刑)分别驾驶三辆蓝箭货车,准备将烟叶运往陆良县境内卖给他人,三货车行驶至阿岗镇河格村附近时被阿岗镇政府“两烟”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杨林等人查获。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与顾小黑等人为了抢回被查扣的烟叶,赶到查烟现场,使用石块对杨林等人及公务车辆进行打砸,致使杨林等人受伤,阿岗政府一辆现代越野车(车牌:云DM2262)引擎盖、挡风玻璃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11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4889元和车辆损失费17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

1、生效判决书:载明陈国方、周应苍、周石生为本案六被告人运输烟叶共计8.32吨,价值312998元,被阿岗镇政府“两烟”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杨林等人查获的事实,后被判处刑罚情况。

2、罗平县阿岗镇人民政府证明:载明杨林、方淞、赵坤红、王国峰、张川平、李超前、窦忠孝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3、机动车行驶证:载明云DM2262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系黎绍勇,住址为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阿岗农机站。

4、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罗办字[2013]6号文件,罗平县人民政府罗府明电[2013]8号文件:载明要求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烟叶活动。

5、中共阿岗镇委员会党发[2013]32号文件:载明“两烟”市场管理组组长杨林,职责负责做好烟叶外流的查堵工作等。

6、领条:载明杨林领到陈坤良赔偿阿岗镇政府车辆被砸损失费17785元和受伤人员医疗费4889元,共计22674元。

7、病情诊断证明及发票:载明杨林等人被打受伤后到罗平县阿岗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支付费用情况。

8、车辆修理发票:载明阿岗镇政府一辆现代越野车(车牌:云DM2262)引擎盖、挡风玻璃等处被砸坏后,到修理厂修复及支付17785元修理费情况。

9、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罗平县阿岗派出所对阿岗镇政府现代越野车(车牌:云DM2262)被砸坏情况进行勘验:车身引擎盖前上端见9cmx4cm凹痕、5cmx5cm、4cmx4cm凹痕;车身前面左侧大灯上端可见3cmx1cm刮擦痕;车前面雾灯饰板(左灯)可见0.5cmx0.5cm、2cmx1cm凹痕;车身前面挡风玻璃破碎,形成146cmx90cm破洞,左侧叶子板可见8cmx5cm凹痕,车身顶板前面可见5cmx4cm、4cmx3cm、3cmx2cm、1cmx1cm的4处凹痕;车后侧可见14cmx9cm、4cmx3cm凹痕,油箱盖上端25cm处可见14cmx1cm条形凹痕;天窗玻璃破碎,可见84cmx46cm破口;车身后门两侧挡风玻璃破碎,可见73cmx42cm破口;后挡风玻璃破碎形成112cmx48cm破口;车左侧后大灯缺失(损毁),后备箱门上可见6cmx4cm、1cmx1cm的凹痕;后挡风玻璃框中间可见4cmx4cm凹痕。现场勘验与9月2日12时17分结束,现场未提取任何痕迹物证。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中心现场位于罗平县陈岗镇高桥村委会河革村小龙潭山后董云昌家旁的村中便道上,该处路面为沙石路面,路正中的地面上50cm×55cmR 玻璃碎片,该玻璃碎片以东35cm有一黑色的玻璃膜,该玻璃膜以东的地面上有玻璃碎片。路东侧的在面上有一块黑色的玻璃膜,该玻璃膜上有玻璃碎片;路西侧的地面上有一片100cm×25cm的大小不规则的红色塑料碎片。在董云昌家烤房以东的路边有一片61cm×34cm玻璃碎片。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许吉平、陈坤良辨认作案现场位于罗平县阿岗镇河格村小龙潭山后董云昌家旁的村中便道上。

12、鉴定意见:①载明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阿岗镇政府现代越野车(车牌:云DM2262)损失11850元。②烟叶8.32吨,经鉴定价值共计312998元。附烟叶价值估算请示,回复,聘书,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及被害人杨林通知书。

(二)被害人陈述

1、杨林陈述:我是阿岗镇的副镇长,于2013年8月26日与黎绍勇、张川平、王保存到高桥村委会巡逻检查两烟市场,发现有三辆货车用防水帆布盖着货箱从河格烟点经过,我们便跟踪,并安排黎绍勇将车辆云DM2262号小车赌在路上,还电话通知两烟市场管理工作组其他成员来支援,到现场后发现货车拉的是烟叶,每车约5至6吨,但驾驶员已跑了,在支援人员未到现场,有一辆没有车牌照的金杯车拉有15个人到现场,这些人看了下拉烟叶的车和我们工作组的人员,后向路上走,近十分钟这些人开始吆喝说把车掀翻,把烟拉走,我们说在执行公务,但这些人不听,反而用石头打砸我们工作组及车辆,我们工作组有11个人受伤,车辆玻璃、灯、门等处被砸坏,后我打电话报警,约30分钟阿岗镇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这些人已全跑开了。

2、方淞陈述:我是阿岗镇政府办公室工作员,烤烟收购期间系两烟市场管理组成员。2013年8月26日晚,在阿岗镇捏恰村委会新寨村巡查时接到杨林副镇长的电话,叫我们组的人员赶到河格村新桥那里,之后我们就赶去,到河格村烟站时,遇上一辆无牌的金杯车,我们跟着去,到河格村新桥过去200米处,那辆金杯车停下从车上下来一些人往前面走,我们也跟着去,走了10多米见路上有三辆货车停在哪,车上拉的是烟叶,阿岗镇政府的现代越野车停在前面,这时,有人骂我们政府工作人员,接着喊打,就有石头朝我们站的地方打过来,杨副镇长制止也无果,我们就躲,这些人继续用石头打我们和砸政府车辆,后有警报车叫,这些人才跑开。车辆的挡风玻璃、天窗、灯等处被砸坏,我腿部、嘴受伤,嘴缝了五针,还有赵红坤、王国锋、张川平、杨林等人也受伤。

3、赵红坤陈述:我是阿岗镇林业站工作员,烤烟收购期间系两烟市场管理组成员。2013年8月26日晚与站长陈冲开车到河格小学新桥过去岔路口处,遇一辆无牌金杯车和镇政府的越野车,我们跟随去,行驶100多米后停下车走上去,金杯车里无人,再往前走见三辆货车停在那,拉的全是烟叶,过10多分钟,有人说打、打,接着就有石头朝我们打来,几分钟后听到警报声音,打我们的这些人就跑开了,车辆的挡风玻璃、天窗、灯等处被砸坏,有我、方淞、赵红坤、王国锋、张川平、杨林等人受伤。

4、张川平陈述:烤烟收购期间,我是两烟市场管理组成员。我与黎绍勇巡查到阿岗镇河格村学校附近的便道上发现有二辆货车,就上前盘问,驾驶员说拉的是烟叶,在请驾驶员出示相关手续时,又有一辆货车驶来,距我们10多米停下,但人已跑掉,后又驶来一辆货车和一辆轿车,车停下但人也跑了。过10多分钟,杨林和王保存赶到,并向镇里汇报,过40分钟镇又来了一些人,准备把烟拉回扣押,正在分工时,有人喊“用石头打”,接着就有石头朝我们打来,我们就报警,那些人才跑开。受伤的有我、方淞、杨林等人,车辆的门、玻璃、天窗、灯等处被砸坏。

5、王保存陈述:2013年8月26日我与杨林等人巡查至阿岗镇河格村新桥处时,对面相距驶来三辆货车,车箱盖有篷布,疑是拉烟叶,便出示停车牌将车拦下,但后面二辆车的驾驶员跑掉,经盘查,驾驶员说拉的是烟叶,杨林将情况向镇里汇报后,镇里便派人前来协同处理,这时,有一辆金杯车拉有20多个人来,距我们二三十米远处停下,约十多分钟,有人喊政府抢烟了,接着就不断地朝我们丢石头,砸有四十分钟,听到警报声音他们才跑开。车辆的挡风玻璃、天窗、灯等处被砸坏,受伤的有赵红坤、王国锋、张川平、杨林等人,方淞嘴缝了五针。

6、王国锋陈述:我是阿岗镇两烟市场管理组成员,2013年8月26日22时接到组长杨弢通知,叫我们组的人到河格村去协助杨林们查获三车非法运输烟叶一事,到现场后,在商量怎么处理时,有人说“抢烟了”,接着有一二十人朝我们扔石头,约三十分钟,有警报声叫打砸结束,云DM2262号车门、玻璃、灯被打烂,受伤的有我、杨林、赵红坤、张川平、方淞等人。

7、李超前陈述:我是阿岗镇两烟市场管理组成员,2013年8月26日22时接到通知,叫我们组的人到河格村去协助杨林们查获三车非法运输烟叶一事,到现场后,在等待其他组人员和商量怎么处理时,有人说“抢烟”,接着有些人朝我们扔石头,约十多分钟,有警报声叫那些人才跑掉,云DM2262号车门、玻璃、灯被打烂,受伤的有我、杨林、赵红坤、张川平、方淞等人。

8、黎绍勇陈述:烤烟收购期间,我是两烟市场管理组成员。2013年8月26日22时,我与杨林组长等人巡查到阿岗镇河格村学校附近的便道上发现有车,就出示停车牌停车后,说明身份并上前盘问,驾驶员说拉的是烟叶,在请驾驶员出示相关手续时,后面两辆货车看到盘查情况,停下车但人也跑了,我们便向镇里汇报,过50分钟镇又来了一些人,正在商量怎么处理时,有一辆车载有二十人在前面停下,一两分钟有人丢石头朝我们打来,并说“把车砸掉,把车掀翻”,约三十分钟,有报警声叫,那些人才跑开。受伤的有方淞、赵红坤、张川平等人,云DM2262车门、玻璃、天窗、灯等处被砸坏。

(三)证人证言

杨永飞证言:许吉平出300元的运费叫我到阿柿里村一个采石场路口处装一车烟叶拉到河格,因当晚有车坏在路上堵着过不去,第二天晚上因我没时间,就委托我舅周石生帮驾驶,后我舅跟我说,拉烟的车被政府的人拦着了,还被石头砸。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陈柱方供述和辩解:2013年8月的一天,我村的张东红带老板来见面,那老板叫我们收购烟叶拉到陆良县地盘卖给他,从中可以赚点钱,我就与陈坤良、许吉平、杨永孝、顾小黑、李小兵、李云刚商量做这笔生意,并各自出钱在本村及戈维村收有8吨左右的烟叶,收成每公斤3-8元不等,卖给老板可赚每公斤1元左右。后陈坤良联系陈国方,许吉平联系周应苍和周石生,共三部车帮运输,当运到河格村与陆良县交界时被阿岗镇政府工作人员查获,我们想把烟叶抢回来就在一起商量后,便和老板喊来的十多个人就对政府工作人员及一部黑色越野车用石头进行打砸,车及人砸中什么部位不清楚,想吓跑他们好把烟叶拉走,但政府人员多,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我们看情况不对就逃跑了。8月24日和25日在戈维村阿里市买两车,卖烟的农户我不认识,价格有5-10多元的不等,都是老板付的钱。25日晚想拉出去,但上有其它车坏堵了没拉成,把车开回我寨放起。26日装有一车,是陈坤良、杨永孝、李小兵的烟。

2、李小兵供述和辩解:2013年8月的一天,我与陈柱方、陈坤良、许吉平、杨永孝、李云刚、顾小黑合伙在戈维村收购三车烟叶,准备拉到陆良县转手卖给老板,在运到河格寨子时被阿岗镇政府工作人员查了。8月26日那晚我与杨永孝坐李云刚的车押运烟叶,被阿岗镇政府人查获后,我们陆陆续续赶到查烟处集中商量怎么办,陈柱方和李云刚提出要把烟叶抢回来,陈柱方叫我打电话给拉烟的驾驶员陈国方去开车就落在后面50米,他们与一些不知是谁喊来的人先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子,想把政府的人吓跑好把烟叶抢回来,我打完电话后也跟着人多冲下去捡了几砣石头朝政府的车辆打去,因天黑不知道打着没有,约5分钟听到警报声叫我们就跑开了。其他人去买烟,我与顾小黑捆烟打包。两车是在阿市里买的,卖烟农我不认识,钱是从陈坤良手头付的,但不知是谁的本钱,我没有出钱,收购价是多少不清楚。26日那车烟是我家有80斤左右,陈坤良和杨永孝家各有一点,其余是在外买来的。

3、陈坤良供述和辩解:2013年8月的一天,我在许吉平家修摩托车时,有一男一女的外地人叫我帮她们收烟叶送出阿岗镇地界就付钱,想从每公斤挣1-2元钱的差价,便与陈柱方、李小兵、许吉平、杨永孝、李云刚、顾小黑合伙在戈维村收购烟叶共8吨左右,后许吉平联系两张车,我联系陈国方的车帮运输,于8月26日晚,我坐陈国方的车将烟运到与陆良县交界的地方就被阿岗镇打击烟叶的人查了,就跑到玉米地躲,后我们七个合伙人陆陆续续到查烟地点,商量用石头打砸政府的人和车,制造混乱,好把烟叶抢回来,便与不知是谁喊来的几个人一起用石头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车后面的玻璃被砸坏,有警车来我们就跑了。2013年8月26日我们帮玉溪人买烟,被查后,我们急了就找人来砸政府的车,目的是把政府的工作人员撵走后,我们把烟叶烟叶抢掉,但是烟叶没有抢来,我知道警察一直在找我,所以今天我来投案自首。24日在许吉平家修摩托车,来了两个玉溪人,叫我们帮收烟,一个人每天给200元的报酬,每车还给800元,但驾驶员运费每车300元由我们付,我们买的烟平均每公斤14元左右。三车烟拉至快到陆良地盘,前面有一辆越野车拦着,车上的人下车来说,他们是阿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喊我们停车检查,我知道是政府的工作人员来检查外流的烤烟,我急了就下车从旁边的地里跑掉,跑上去一节打电话给许吉平,问他现在咋整,许说,玉溪人说了,叫我们帮忙找人来抢烟,抢出来一包给100元钱,许又说现在工钱还没有付,就只有找人来把烟叶抢出来,我就打电话给李云刚、杨永孝、顾小黑讲烟被查获了,来帮忙把烟叶抢出来,30分钟后,他们赶到,在查烟上面的一块地汇合,我看了一下除了我叫的人外,还有三个小伙,我说:“丢石头打他们—阿岗镇政府工作人员,他们跑掉我们就去把烟拉走”,他们说“要得”。然后我、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顾小黑、还有三个小伙往下面丢石头打政府工作人员,砸着人还是车不清楚,丢的石头也很多,政府的那张车肯定被砸烂了,打了一阵他们没有走,听见警车的声音我们就跑掉。 两车是在阿市里买的,卖烟农我不认识,收购价是每公斤12-17元。这两车是老板付的钱,26日那车烟是我家有400斤左右,李小兵和杨永孝家各有一点,其余是在外买来的,把烟送出地界后老板给我们每公斤1.7元左右的报酬。

4、许吉平供述与辩解:2013年8月的一天,有一男一女自称是玉溪人来陈坤良家看烟叶,陈坤良讲那两个老板叫他在本地帮买烟叶,后送到与陆良县交界处交货,老板付钱,每公斤赚1-2元这样,陈坤良问我参与做这笔生意不,后陈柱方、李小兵、杨永孝、李云刚、顾小黑知道这信息,便一起做,后我们带老板到戈维村和高桥村看烟叶,老板满意,便叫我们把烟叶买下来。8月25日买了两车烟叶,当晚运往陆良县交界时,有其它车辆坏在路上,拉烟的车过不去,我们又倒回来挪者大寨停放,第二天我们又买得一车烟叶,三车共8吨多,我联系周石生和周应苍各一部车,陈坤良联系另一部车帮运输,一部车开300元的运费,于8月26日晚我和杨家寿坐周应生的车,当三部车运输烟叶到与陆良县交界处,被阿岗镇政府的人查了,陈柱方喊我跑,我与周应苍、陈国方、杨家寿跑到距查烟叶500米的松林处躲,后听到警报声音叫,我们分头跑,我到河格村一农户家躲,20分钟过后,我打电话问李云刚在哪里,他叫我赶快下来,并说他们正在抢烟,我赶到时,见他们人多正在扔石头砸政府的人和车,我没有参与,他们怎么与政府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我不清楚。24-25日买得两车,价格每公斤8-10多元不等,24日买烟是老板付的,25日不知是谁付。26日这一车是他们几家的。

5、李云刚供述与辩解:2013年8月中旬,我、陈柱方、李小兵、许吉平、陈坤良、杨永孝、顾小黑各自出一万多元与当地烟农购得8吨烟叶,后联系三部车帮运输准备拉到陆良县卖掉,当运到与陆良县交界处时,被阿岗镇政府查获,驾驶员就打电话给陈坤良,当我和陈坤良赶到查烟地点时,见陈柱方等人共二十多人在那里,政府的车已被其他人砸烂,我和陈坤良又和其他人一起抓石头向政府的人和车扔石头,因天黑打着没有不清楚,想把政府的人打走好把烟叶的车开走,但政府的人多并报了警,派出所的也来了,我们看事情不对,我和陈坤良就离开现场,想到事情闹大害怕,跑到曲靖市躲了。当晚杨永孝生病没有去。过后了解到政府的人被打伤,车被砸坏,我们聚在一起商量,凑钱赔偿,由陈坤良作为代表与政府协商解决,并到公安机关投案。两车是在阿市里买的,卖烟农我不认识,有车坏堵路行不通,没有拉成。26日那车烟是我们几家的。

6、杨永孝供述和辩解:我生病在家,陈柱方等人来看望时说,要拉烟叶送过罗平县地界,陆良县的老板就付款,我们按股份算,后有我、陈柱方、李小兵、许吉平、陈坤良、李云刚、顾小黑合伙在高桥村、戈维村烟农收有共8吨的烟叶,每公斤买成12元不等,后联系三部车运输,当运到与陆良县交界时,被政府的人查了,后我们到格德村找陆良县的老板要钱,老板说烟都被拦了不给钱,想要钱就把烟抢回来,后我们七人到车被拦那里,除我外他们六人与买烟老板喊来的几个人用石头砸政府工作人员,目的是把他们吓跑,把烟拉走,但后来政府的人来多了,派出所的人也来,我们就逃跑了。两车是在阿市里买的, 26日那车烟是我家有400斤左右,李小兵和陈坤良家各有一点,其余是在外买来的。

二、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和陈柱方、李成坤(该桩二人已判决刑)共同商量为他人运输烟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欲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后陈柱方联系到李拽虎和张少林(二人已判刑)为其拉运烟叶,李拽虎与其雇佣的驾驶员驾驶号牌为豫M65708东风大货车,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大梨树村小组烘烤工场内装运20.35吨烟叶;张少林与其雇佣的驾驶员驾驶号牌为豫M19856东风大货车,在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镇太平哨村委会小摆基村中阿福田化肥厂内装运20.3吨烟叶,李拽虎、张少林在未取得烟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陈柱方、李小兵、李成坤驾驶小轿车在前方带路,从云南省曲靖市一同驾车运输烟叶向广西境内行驶,途中陈柱方等人付给李拽虎、张少林各10000元运费。16日两货车行驶册亨县汕昆高速公路板坝收费站时被册亨县烟草专卖局查获。陈柱方、李小兵、李成坤等人发现两货车被民警带回册亨县城内,便跟随来到册亨县城后离开。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估算,李拽虎装运的烟叶价值748188.1元,张少林装运的烟叶价值746349.8元。

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陈坤良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册亨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册亨县烟草专卖局对李拽虎、张少林涉嫌无证运输的初烤烟叶40.65吨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通知书送达李拽虎、张少林。

2、册亨县烟草局请示证实:该局申请贵州省烟草局对烟草价值估算的请示。

3、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回复证实:该局对李拽虎装运的烟叶经估算价值为748188.1元,张少林装运的烟叶经估算价值为746349.8元。

4、云南省陆良县烟草专卖局、曲靖市麒麟区烟草专卖局分别出具证明证实:未给豫M19856、豫M65708号大货车提供过装烟叶的合法手续,此两车烟叶不属于本单位所运输经营范围。

5、生效判决书:载明

(二)证人证言

1、李拽虎证言:2013年10月10日左右,我与雇佣的司机解冠柱开我的豫M65708东风千龙牌大货车从重庆拉货到昆明市,几天后,在鸿静缘货运信息部,找到拉往广西凭祥的两车烤烟,谈成23500元一车运费,后我将驾驶证、营运证等复印件给信息部的老太太,约老乡亢宏刚一起拉,到下午四点钟的时候,亢宏刚打电话给我说他不拉了,叫张少林来拉。后我们开车到石林出高速到加油站那里,货主用尾号4668的手机与我们联系,说有一部面包车带我们去一个烘烤仓库装货,在装烤烟时,因不懂法律,就没有查看有无相关的许可证件、准运证等手续。装好货后由小轿车带路往广西方向走,在路上有一个人给我10000元的运费。到册亨县巧马收费站时,被册亨县烟草专卖局的人查获,车子和烟草当时就被扣押了。豫M65708号货车是我与三门峡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现还欠该公司12456.22元。

2、张少林证言:2013年10月15日中午,李拽虎打电话给亢宏刚,喊他一起拉烟叶,亢宏刚在修车没有去,他拿李拽虎的电话号码给我,我与李拽虎联系,李说到云南石林装烤烟拉到广西凭祥,运费是每车23500元,每车要2500元的信息费给信息部。我就和雇请的驾驶员张仲克一起开我号牌为豫M19856东风大货车去找李拽虎,在加油站汇合后,有个尾号为4668的手机号打我电话,叫我跟一面包车到一个村里的中阿福田化肥厂里面装烤烟,装好货后有一辆小轿车在前面带路,中途有人从小轿车里下来拿了10000元运费给我,后继续往广西走,当走到巧马收费站时被册亨县烟草专卖局的查获了,车和烟叶当场被扣。豫M19856东风大货车是我的车,是在三门峡陕县宏运车队分期付款买的,现还欠该车队153000元。拉烤烟没有准运证和许可证,图的是运费高,没有想到会违法。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陈柱方供述和辩解:我认识资路平,被扣押的这两车烟叶是资路平的,他叫我帮他找两台车拉烟叶到广西宁明县,谈好了一车26000元的运费,后我找广西一个跑运输的驾驶员,跟他是在电话中认识,不知道他的名字,叫他找两部车拉烟叶,出21600元一车的运费,我每车可以赚4400元的运费差价,谈好后,他将车主的电话给我。2013年10月15日下午我与车主联系,叫他们把车开到云南陆良县西桥收费站那里等,因为资路平不让我知道他装烟叶的地方,让车主直接与他接洽装货,装完货后,资路平到越州镇来接我、李成坤、李小兵上他的轿车,在两部拉烟叶的货车前面带路,到富源县时,付两部车主各10000元运费。当运至册亨县巧马收费站时,被册亨县烟草专卖局的人查获,车子和烟草当时就被扣押了。烟叶无法拿回来,我们就回云南了。

2、李小兵供述和辩解:在曲靖市陈柱方打电话约我吃饭,有许吉平、杨永孝、李成坤、陈坤良、李云刚在场,席间陈柱方说有两车烟叶要拉往广西,叫我们准备钱一起做这个生意,车子装好货后,陈柱方安排我和李成坤与他一起押运,途中叫我拿运费给驾驶员,当运至册亨县巧马收费站时,被册亨县烟草专卖局的人查获,车子和烟草当时就被扣押了。烟叶无法拿回来,我们就回云南了。

3、陈坤良供述和辩解:陈柱方联系我,说是给人包运输两车烟叶到广西,可从中赚取利润,有许吉平、杨永孝、李成坤、李小兵、李云刚参与,但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由陈柱方、李成坤、李小兵押运,经过贵州省册亨县境内时被截获了。

4、许吉平供述和辩解:我与陈柱方、陈坤良、李成坤、李小兵在一起时,陈柱方提出有人要运输烟叶,问我参与不,我同意后,又同意后又打电话给李云刚和杨永孝,后货主叫陈柱方联系运输烟叶的车,并由他和李小兵、李成坤押运,经过贵州省册亨县境内时被截获了。

5、李云刚供述和辩解:我和陈柱方、许吉平、杨永孝、李成坤、陈坤良、李云刚在曲靖市吃饭时,陈柱方说有人找驾驶员把烟叶运到广西,从中可赚取运费差价,问我们要不要入股,我们均同意,后陈柱方联系两个驾驶员,装好货后,我们凑钱给陈柱方做路上的费用,并由其与李成坤、李小兵押运,经过贵州省册亨县境内时被截获了。

6、杨永孝供述和辩解:陈柱方打电话问我愿意参与运输烟叶到广西不,我同意后打一万元给他作为本钱,怎么找的驾驶员,怎么运输,我都没有在场参与商量,烟叶被查后我才知道是陈柱方、李小兵、李成坤押运。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载明陈柱方生于1981年7月26日,李小兵生于1984年6月7日,陈坤良生于1982年11月26日,许吉平生于1983年10月19日,李云刚生于1983年8月2日,杨永孝生于1976年4月19日。

2、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3月30日册亨县公安局在陈柱方家中将其抓获;2014年6月24日,罗平县公安局在许吉平家中将其抓获;2014年6月27日,罗平县公安局将前来投案的陈坤良抓获;2014年8月9日,罗平县公安局在挪者村将李小兵抓获;2014年8月21日,罗平县公安局在杨永孝家中将其抓获;2014年8月21日,罗平县公安局将正在阿岗镇信用社办理业务的李云刚抓获。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价值312998元,在运输准备交付给买主过程中,被阿岗镇政府“两烟”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查获,六七被告人打算将查获的烟叶要回,便对政府工作人员及车辆进行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同时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为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且非法经营数额达1494537.9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犯非法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及其辩护人、许吉平及其辩护人、李云刚、杨永孝及其辩护人以没有参与打砸政府工作人员和车辆提出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查,上列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供述的“我们想把烟叶抢回来就在一起商量后,便和老板喊来的人对政府工作人员及一部黑色越野车用石头进行打砸,车及人砸中什么部位不清楚,想吓跑他们好把烟叶拉走,但政府人员多,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我们就逃跑了”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吻合,且与本案的其它证据互为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六七被告人对原供述翻供,但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及其辩护人、许吉平及其辩护人、李云刚、杨永孝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和车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坤良及辩护人提出陈坤良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陈坤良案发后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对原供述的“我说:丢石头打他们—阿岗镇政府工作人员,他们跑掉我们就去把烟拉走,他们说要得。然后我、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顾小黑、还有三个小伙往下面丢石头打政府工作人员,砸着人还是车不清楚,丢的石头也很多,政府的那张车肯定被砸烂了,打了一阵他们没有走,听见警车的声音我们就跑掉。”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并非认罪服法、真诚悔罪,该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所提陈坤良在非法经营罪中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小兵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李小兵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给予罚金处罚的意见,因李小兵在庭审中并非自愿认罪,无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小兵辩护人、许吉平辩护人、杨永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小兵、许吉平、杨永孝在非法经营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因涉案价值高,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为赚取运费中的差价,联系他人在为不法烟贩运输烟叶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陈柱方的作用相对比其他被告人较大。上列被告人在非法经营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陈柱方、李小兵、陈坤良、许吉平、李云刚、杨永孝同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柱方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该罪有312998元未受到处罚,应依照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柱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判刑期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李小兵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 

三、被告人陈坤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四、被告人许吉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五、被告人李云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六、被告人杨永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建坤

审判员  梁朝政

审判员  陆文锋

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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