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庆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曾庆昌,曾用名曾庆志。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2月27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3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抓获,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6日由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曾庆昌伙同他人窜至兴义市云南路四中路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EF7XX2号黑色宝马X6型越野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张某某发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向被害人索要300元人民币,要求将钱汇到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上,张某某汇出3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1700元。
2、2014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峰林大道林悦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将方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贵ED1XX1号白色宝马X1型越野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林悦商贸有限公司保安龙某某发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汇款200元到该账号,龙某某汇出2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2900元。
3、2014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民航路水木清华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EY8XX9号黑色奔驰GL450型越野车的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龚某某炭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汇款800元到该账号,次日,被害人龚某某汇出8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5000元。
4、2014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民航路水木清华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牌号为贵EQ5XX8的路虎4型越野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黄某某发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汇款400元到该账户,黄某某汇出4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800元。
5、2014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桔山办事处双峰路州皮防站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号为云DBM3X8的白色宝马525型轿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
留下联系电话。后被害人陈某某联系15870XXX673号码时曾庆昌已被抓获,故未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1600元。
6、2014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峰林大道“林悦”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棕色保时捷越野车的左后视镜镜片扳烂,准备盗走时,被赵某某发现并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4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000元退还赵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曾庆昌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曾庆昌伙同他人窜至兴义市云南路四中路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EF7XX2号黑色宝马X6型越野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张某某发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向被害人索要300元人民币,要求将钱汇到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上,张某某汇出3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17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3月9日20时许,我停放在兴义市云南路四中路口处的一辆黑色宝马X6越野车左边后视镜的镜面被人盗走了,边后窗上贴有一张黄色的纸条,纸条上写着联系电话15870XXX673,把线接好,一推上去说行了,说短信联系,我就用我的号码为18785XXX888、 13985XXX288手机发短信和15870XXX673这个号码联系,对方要1000元,才还我后视镜,叫我打款到一个账号为×××工商银行卡上,他就还我后视镜,我后面和他谈价谈成300元,他同意还后视镜的镜面,我当晚就在自动取款机上转了300元到他告诉的卡上面,给了钱以后,我就打电话和对方联系,问他后视镜在哪里,对方是贵阳方向的口音,说镜子放在四中中学门口旁边路上,用报纸包着的,我到他说的地点找到我被盗的反光镜。被盗后视镜的价格是价格1700元。
2、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NO:兴市价鉴字(2014)09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4年3月9日被盗窃的“宝马X6”轿车左后视镜镜片一块,价值人民币1700元。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曾庆昌、张某某。
3、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辨认在兴义市云南街与兴义四中路口,一辆贵EF7XX2号宝马越野车后视镜被盗。
(二)2014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峰林大道林悦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将方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贵ED1XX1号白色宝马X1型越野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林悦商贸有限公司保安龙某某发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汇款200元到该账号,龙某某汇出2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2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林悦大酒店”的保安,2014年3月10日23时许,当天晚上我们老板的宝马X1右边反光镜被一男子卸掉了,车上放了一张字条,上面写着“东西完好无损,请与15870XXX673这个号码联系”,当天晚上我就联系这个号码是关机的,第二天早上我联系那个号码没人接,后面我又打了一个电话,联系上了,对方是一个男子,说的是外地的口音像是安顺那边的人,叫我们打八百块钱给他。我就跟他说:“我是这里的保安,在这上班也没有多少钱,老板那里我也不好说话,我打两百块钱给你,你把反光镜还给我们”,对面那男子就说:“好,可以的,反光镜在农村信用合作银行那里有个小沟那里”。我到那里找到反光镜,对方那个男子就发了一个卡号在我的手机上面,卡号是:×××,名字叫:杨某某。当时我就把钱转到这个卡号上面了。今天早上10时左右,我在酒店门口处理点事情,我们酒店经理就叫我:“龙哥,你快点过来”。我过去就看见一个男子在我们酒店门口卸一辆保时捷卡宴的反光镜,我和我们经理当时就把那个男子抓住了,经过博爱医院的监控器发现,在2014年3月1 0日晚上卸掉我们老板宝马车反光镜就是被我们抓到的这个人,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3月10日,我们公司股东方某停放在公司楼下路边的野车后视镜玻璃被人取走了,并留下了联系电话15870XXX673,后来给了那个人钱赎回了后视镜玻璃。
3、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NO:兴市价鉴字(2014)094〕、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4年3月10日被盗窃的“宝马X1”越野车左后视镜镜片一块,价值人民币29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曾庆昌、赵某某。
4、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曾庆昌指认在兴义市下五屯峰林大道林悦商贸有限公司门口路边盗窃宝马越野车后视镜。龙某某辨认在兴义市下五屯峰林大道林悦商贸有限公司门口路上方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宝马后视镜被盗窃,打款200元后被要回。
5、被告人曾庆昌供述:2014年3月10日15时许,我和张某某也是窜到兴义市下五屯南站路边见路边停有一辆白色宝马越野车,张某某放哨,我一个人就去扳车子驾驶室这边的后视镜上的镜子,镜子扳下来,我就贴了一张事先准备的纸条,后面车主和我们联系还了他镜子,车主打了200元到我们卡上。
(三)2014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民航路水木清华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EY8XX9号黑色奔驰GL450型越野车的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龚某某发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汇款800元到该账号,次日,被害人龚某某汇出8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龚某某陈述: 2014年3月10日18时许,我停放在兴义市民航路水木清华小区大门口路边的一辆黑色奔驰GL450型越野车左边后视镜的镜片被人盗走了,右边后窗上贴有一张黄色的纸条,纸条上写着联系电话15870XXX673,把线接好,一推上去就行了,要后视镜镜片,短信联系。我当时向富民派出所报警,黄色纸条交给派出所了。我用我的号码为133122XXX773手机发短信和15870XXX673这个号码联系,对方要800元,才还我后视镜,叫我打款到一个账号为×××工商银行卡上,他就还我后视镜,我说晚上打不了钱,第二天打款给他,他同意还后视镜的镜片说放在南村枫林小区门口花池里面,电话里面他还威胁我说如果我第二天不打钱给他,他还要盗我车子的反光镜,我当晚就在水木清华小区旁边那条路下去南村枫林小区门口花池里面找到镜片,第二天3月11日就在自动取款机上转了800元到他告诉账号为×××工商银行卡上,给了钱以后,他用15870XXX673打了一个电话给我说钱他收到了,车牌号他记着的以后不盗我车上的后视镜了。被盗后视镜的价格是5000元。
2、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NO:兴市价鉴字(2014)097〕、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4年3月10日被盗窃的“奔驰GL450”轿车左后镜镜片一块,价值人民币50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曾庆昌、龚某某。
3、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龚某某辨认在兴义市民航路水木清华小区门口黑色贵EY8XX9号奔驰车辆左边后视镜被盗现场。
(四)2014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民航路水木清华小区停车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牌号为贵EQ5XX8的路虎4型越野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在该车上贴上一张黄色小纸条,写下“要回后视镜的与15870XXX673手机号码联系”等内容。后黄某某发短信到15870XXX673号码,曾庆昌回复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汇款400元到该账户,黄某某汇出400元后在曾庆昌指定地点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2014年3月10日晚上8时左右,我把我的路虎越野车停放在兴义市水木清华停车场处,到第二天下午14时左右,我到停车场开车,发现我车子的左边反光镜被人撬走了,车上留着一张字条,上面写着联系电话:15870XXX673,说与这个电话联系就把反光镜还我,当时我打了这个电话过去,是关机的,我就发了一条短信过去,在前天晚上他就回我短信了,说我是奔驰车的车主吗?我说不是,是路虎的,他问我给他多少钱,我说400元。他就发了工行的银行卡号给我:×××,名字叫杨某某。他说他把我的反光镜放在水木清华有个废弃的值班室下面,我就过去找到了,到第二天我就打了400元到他给我的那个卡号上面。
2、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NO:兴市价鉴字(2014)110〕、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4年3月11日被盗贵EQ5××8的路虎4型越野车左后视镜上的镜面一块,价值人民币价值8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曾庆昌、黄某某。
3、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黄某某辨认在兴义市民航路水木清华小区门口停车场一辆棕色路虎车贵EQ5××8号的后视镜被盗现场。
(五)2014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桔山办事处双峰路州皮防站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牌号为云DBM3×8的白色宝马525型轿车左后视镜镜片盗走并留下联系电话。后被害人陈某某联系15870XXX673号码时曾庆昌已被抓获,故未取回被盗镜片。经鉴定,该镜片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3月12日19时许,我开车跟我的几个朋友到兴义市桔山镇州皮防站对面吃饭,就把我的宝马车停放在皮防站门口,21时许,我们出来准备开车回家,就发现我车子的左边反光镜不见了。今天早上发现我车上有一张纸条,纸条上的内容我记得,是一张黄色的纸条,上面有联系电话15870XXX673,说与这个电话联系可以赎回反光镜,我发短信没有回,后视镜也没有拿回来。我就打了这个电话15870XXX673,对方称:人已经被派出所的抓到了,叫我直接来你们下五屯派出所。被盗后视镜价值1600元。
2、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NO:兴市价鉴字(2014)096〕、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4年3月12日被盗窃的“宝马525”轿车左后视镜镜片一块,价值人民币16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曾庆昌、陈某某。
3、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在兴义市桔山办事处双峰路州皮防站门口路上宝马车后视镜被盗窃现场。
(六)2014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曾庆昌窜至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峰林大道“林悦”商贸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棕色保时捷越野车的左后视镜镜片扳烂,准备盗走时,被赵某某发现并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镜片价值40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000元退还赵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4年3月13日10时左右,我在兴义市下五屯林悦商贸投资有限司(林悦大酒店)门口,当时公交车站有人发生纠纷,我就发现有一个中年男人背靠在我们公司老总停在路边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后视镜处,联想到前几天发生的盗窃豪车后视镜的事情,我就冲上去把那个男人控制住了,发现后视镜玻璃被他损坏了,然后就报警了。被损坏的后视镜价值4500元钱。
2、涉案财物价格认证意见书〔NO:兴市价鉴字(2014)121号〕、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4年3月13日被损坏的“保时捷卡宴”轿车后视镜镜片一块,价值人民币4000元。鉴定意见已告知曾庆昌、赵某某。
3、刑事案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某某辨认在兴义市下五屯峰林大道林悦商贸有限公司门口路上保时捷越野车后视镜被损坏。
4、被告人曾庆昌供述: 2014年3月13日时许,我们窜到兴义市下五屯南站路边公共汽车停靠站那里,见路边停有一辆黑色越野车,张某某放哨,我一个人就去扳车子驾驶室这边的后视镜上的镜子,镜子扳烂了没有扳下来,被车主发现我就被抓着,张某某逃跑了。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交了经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综合证据:
1、法律文书证实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合法。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曾庆昌处扣押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 HTOIO手机一部,号码:15870XXX673;现金2000元;黄色小贴纸一张内容为:留下联系电话15870XXX673;请放心,接线一推就进去不会损坏短信留下,关机、十分钟归还。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曾庆昌在兴义市下五屯峰林大道林悦大酒店盗窃一辆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左后视镜时,被林悦大酒店的保安现场抓获。
4、被告人曾庆昌的户籍证明证实曾庆昌的身份情况。
5、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2013)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3)普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曾庆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庆昌系累犯。
6、短信分析材料(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3月13日短信内容)证实:被告人曾庆昌盗窃了被害人车辆的后视镜后,用15870XXX673电话号码与手机号18608XXX532的受害人; 18785XXX888或13985XXX288的受害人;13312XXX773或18383XXX559的受害人; 18748XXX077或13595XXX982的受害人; 15329XXX777或18085XXX777的受害人;18286XXX666的受害人联系。告知被害人被盗车辆的后视镜完好无损,只要把钱打到工行账号×××后,就可以拿走被盗窃的后视镜。
7、 中国工商银行卡×××,2014年1月1日至3月21日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曾庆昌盗窃被害人车辆后视镜以后,叫被害人把钱汇到×××卡上,曾庆昌收到汇款后才把被害人被盗窃车辆后视镜归还。
8、被告人曾庆昌盗窃车辆后视镜后,留在失主车辆上的黄色小纸条,内容为“联系电话15870XXX673,把线接好,一推就好,不会损坏。短信联系(关机)十分钟归还。”
9、被告人曾庆昌供述:我和张某某两人事先商量撬轿车后视镜上的镜子,我们盗得镜子后在车上贴上联系电话15870XXX673,失主打钱到我们办的一张工行卡上,我们告诉藏镜子的位置,用这种方式收钱。勒索打账工行卡号是×××。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庆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起诉指控的第六桩系盗窃未遂,对被告人曾庆昌可从轻处罚。曾庆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庆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大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庆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曾庆昌退赔盗窃的宝马525型轿车左后视镜镜片一块折价款人民币1600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中国银行卡(卡号×××)一张,黄色贴纸一张随案保存,HOTOIO手机(15870XXX673)一部没收上缴国库,金立手机(号码18224XXX992)一部退还被告人曾庆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杰
审 判 员 邓国琴
人民陪审员 李显书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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